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判決
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
一、
欠錢轉移財產法院應該怎么處理
借款人轉移財產的,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出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二)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三)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欠錢轉移財產
二、
轉移財產法院會去查嗎
一般來說是不會的,但是如果在離婚訴訟階段以及關系到經濟刑事案件時會進行審查。由于銀行存取款、股票、證券、基金、股權等,都屬于商業秘密或為當事人、代理人無法通過自身獲得的材料,房屋產權證、汽車登記、股權變更登記等也為國家相關部門所保存,因此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有在此類方面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三、
如何收集轉移財產的證據
法律規定明確了發現一方轉移財產該怎么辦,但法律要求是以證據說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轉移財產一方要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隱匿了財產,隱匿了多少,如果舉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偏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于證據收集的劣勢。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又日趨復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見到的就是明處的這些東西,對于暗處的一無所知,那么,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也只能看著本屬于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那么如何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呢?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折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
欠錢人假離婚轉移財產怎么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割的行為,或者向法院起訴,追加另外一方為被執行人。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就可以起訴,法院會判決轉移財產無效。
一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割的行為,或者向法院起訴,追加另外一方為被執行人。意轉移財產怎么認定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夫妻的婚前財產有哪些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
假離婚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離婚后當事人多以無房屋住為由繼續同居生活。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現象。
二是多采取協議離婚形式,并且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明顯不公平。欠債一方把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拱手相讓給另一方,自己顯出刁然一身,人財兩空的狼狽相。
三是當事人正在被起訴或被執行,而匆忙離婚,
四是雙方沒有爭執。一般離婚案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指責,沖突激烈。而假離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協商一致,陳述事實基本吻合,一般沒有大的爭執,而是很默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在判決前離婚轉移財產
法律分析: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將財產轉移的,由于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使用撤銷權撤銷財產轉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欠款后離婚轉移財產
法律分析:欠款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對于這種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措施。以離婚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作為債權人,只要能證明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就能向離婚后的雙方追索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為了逃債離婚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怎么辦
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后,再通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 公平原則 。可分兩種情況:
(一)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二、離婚財產轉移的方式有哪些:
(一)存款,在轉移存款時,一般轉移財產的一方會設立新的賬戶,平日不動聲色的將存款轉移到新辦理的賬戶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覺,且不知道新賬戶的,很難查到對方賬戶中的財產。
(二)公司股權,公司股權的轉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轉移公司流動資金、以故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形式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制造虛假“借款”官司,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利用股權代持,隱匿 夫妻共同財產 、以借款方式“出資”,離婚分擔注資債務等等方式,具體說來就是將自己所占股權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沒有股權甚至欠外債的表象,欺騙對方。
(三)房產,在房產轉移上,一般還是比較好發現的。常見的轉移房產的方法有:私自隱匿擁有的房產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具體的表現形式有:私自隱匿房產信息的,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私自購買房產,在離婚時,僅僅要求分割夫妻雙方知道的房屋,而對其私下購買的房屋絕口不提,進而逃避共同財產的分割。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擅自轉移過戶到第三方名下,進而套取、轉移現金。這種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為用這種方法轉移隱匿財產,整個交易過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會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知。但對于其目的來說,他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套取大量現金,并尋找消耗的理由進行掩飾,此方法雖然笨拙、但很有效。
(四)私贈財產,私贈現金難以舉證,這種情況比較有風險,雖然是與第三人通謀轉移財產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認,很可能造成雞飛蛋打的結果。
總之,財產轉移方式根據財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轉移的程序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故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權益。
三、離婚夫妻轉移共有財產嗎?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 結婚 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離婚轉移財產是惡意逃債。關于刑法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第(一)為“被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能否追加其為被人法律未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范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款規定:下列民事無效:(項)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糾紛,債務人離婚逃債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的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可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在離婚逃債問題的上,從我國離婚逃債強制制度現狀看,被人與其配偶離婚逃債后,債權人的財產損失,現還程序迅速解決。因法律還未規定在程序中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債人財產人為被人,適用《合同法》及法律條款,訴訟行使撤消權,不但給債權人了不便,易債權人財產損失,使逃債的人越來越多,不利于的信用環境。
借錢后離婚轉移財產
法律主觀:
假 離婚 轉移財產司法解釋暫無規定, 婚姻法 有所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 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于一方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是無效的,夫妻雙方都應當承擔。 假離婚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些規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償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 夫妻共同財產 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放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離婚后, 債務人 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在有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夫妻為逃避債務的履行而采取“離婚”的措施 。這種真逃債,假離婚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離婚后當事人多以無房屋住為由繼續 同居 生活。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現象。 二是多采取 協議離婚 形式,并且對 財產分割 、 債務承擔 明顯不公平。欠債一方把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拱手相讓給另一方,自己顯出刁然一身,人財兩空的狼狽相。 三是當事人正在被起訴或被執行,而匆忙離婚, 四是雙方沒有爭執。一般離婚案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指責,沖突激烈。而假離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協商一致,陳述事實基本吻合,一般沒有大的爭執,而是很默契。 當遇到上述特征的離婚時,可以合理懷疑有假離婚真逃債的情形。 債權人 若發現或懷疑債務人假離婚真逃債,應收集相關 證據 證明債務人是假離婚,并可行使法律賦予的撤銷權或者起訴到法院,將債務人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具體還是建議尋求專職幫助,因為撤銷權的行使或者 訴訟 都是很專業的事,一般人不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假離婚轉移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回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通過假 結婚 的方式來非法轉移財產,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這樣的行為自然是無效的,無論怎么樣,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都是不合理以及不合法的,雙方還是同樣要繼續承擔共同的債務,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借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借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此時債權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共同擁有,債務也是共同解決的,有些人欠債之后無力償還就想要通過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此時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一、借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離婚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話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法院確認夫妻之間財產分割的條款是無效的,債務人放棄債權,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以離婚方式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特別是債務人以凈身出戶的條件離婚而俺蓋非法目的)。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因此債權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違法行為。
2、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
二、離婚共同債務怎么處理?
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為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
有些夫妻離婚是假,其真實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還債,像是在離婚協議書中表示男方甘愿凈身出戶的,把財產全部都轉移到妻子名下的,但實際上造成的后果是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法律層面上會解除,但財產分割的部分是無效的。
如何應對債務人采取離婚手段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履行的現象
法律分析:離婚逃債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它既屬于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又屬于通謀虛偽表示行為。
一、離婚逃債的幾種情況
1、涉及被執行人離婚逃債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債務產生后,未進入訴訟程序,債務人便和其配偶離婚,以逃避債務;(2)訴訟過程中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逃避債務;(3)法律文書生效后未進入執行程序,債務人離婚逃債;(4)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離婚逃避債務。
2、離婚逃債途徑主要有:(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分割債務未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二、離婚逃債的處理
1、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通過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通過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認定債務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再申請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債務履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債權人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債務人有關財產分割協議后,再申請法院追加債務人原配偶為債務履行人。
3、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根據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執行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后前夫不履行判決的錢他把財產轉移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離婚后發現夫妻財產被轉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