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數罪并罰?(什么叫數罪并罰)
刑法數罪并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數罪并罰的規定如下: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在刑罰上,一個犯一罪只能定一個罪名,處以一個罪的刑罰;一人犯數罪,則應定數個罪名,并實行數罪并罰。以有期徒刑為例,被告人犯了兩個罪,所判處的刑罰分別為10年和8年,總和刑期為18年,最高刑為10年,故應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此時受總和刑期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犯數罪,則數罪并罰時還要看其總刑期。如果其總刑期達到35年以上,則最長刑期可以達到25年;如果其總刑期未達到35年,則最長刑期為20年。
一、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有哪些?
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并科原則。
總而言之,凡是行為人以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具備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犯兩個罪名以上,就會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區分是什么
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進行處罰的區分主要是法律性質不一樣,因為數罪并罰的話是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個犯罪行為,每個犯罪行為都有相應的犯罪目的,而擇一重罪進行處罰的話,主要是針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構成了多個罪名。
一、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區分是什么?
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處罰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同。
1、數罪并罰是多個行為犯數罪,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2、從一重罪處罰是同一行為犯數罪,從一重罪從重處罰,是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并罰。
二、數罪并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是什么?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實際上關于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進行處罰,這兩種不同的判罰方式,如果有具體的案例的話就比較容易理解,犯罪嫌疑人為了盜竊而損壞主家的門窗的,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損壞公私財物罪,但判刑的時候不會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的含義及計算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數罪并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處罰方式。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并罰是什么意思?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對于數罪并罰的原則有:
并科原則
并科原則是將一人所犯數罪判處的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并科原則是報應刑思想的產物,機械地實行一罪一罰,數罪數罰,表面上公正,實際上有刑罰過苛之弊。尤其是對于無期徒刑、死刑等刑罰方法來說,不存在合并執行的可能性。即使對于有期限的自由刑來說,絕對并科,導致刑期遠遠超過人的自然生命,因而變得毫無意義。當然,并科原則中所包含的犯數罪者要重于犯一罪者的觀念,還是具有合理性的,對此應當予以吸收。
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采用重罪刑罰吸收輕罪刑罰的合并處罰準則。其要旨為,首先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以宣告刑為基準,確定數罪中各罪被判處刑罰的輕重,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輕罪之刑)被吸收,不予執行。
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并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準則。采用該原則的具體限制加重方法,主要有兩種類型:(1)依數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加重處罰。即以法定刑為準,確定數罪中的最重犯罪(法定刑最高的犯罪),再就法定刑最重刑罰加重處罰并作為執行的刑罰。(2)依數罪中被判決宣告的最重刑罰加重處罰。即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以宣告刑為準,確定其中最重的刑罰,再就宣告的最高刑罰加重處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此類限制加重的通常做法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同時,在刑法中規定應執行的刑罰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
折中原則
折中原則,是指根據各種刑罰方法的性質、特點,分別采用吸收原則、并科原則和限制原則。在一般情況下,采用以下并罰的方法:(1)對于判處數個死刑、數個無期徒刑或數刑中有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只宣告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刑罰均被死刑或無期徒刑所吸收。因為,死刑意味著對犯罪人生命的剝奪,人的生命一經剝奪,其肉體自然消滅,其他刑罰方法不可能再執行,因而將其他刑罰予以吸收。無期徒刑是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以后,其他自由刑已無執行之可能,因而將其他刑罰予以吸收。(2)對于其他有刑期、數額限制的刑罰,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因為在這些情況下,合并執行,刑罰失之過重;采用吸收原則,則刑罰失之過輕;而采用限制加重原則,輕重較為適宜,尤其是在刑期過長的情況下,加以一定限制,顯得較為科學。(3)對于判處主刑與附加刑,兩者可以同時執行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從時間上可以把數罪并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并罰的情況,后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第二,判決宣告以后,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并后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第三,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后并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第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第五,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數罪并罰是什么意思?其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一. 數罪并罰的基本解釋:數罪并罰是指對犯有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對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對同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制度。
1. 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包括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
2. 在判決之后,緩刑、假釋考驗期內犯數罪;
3.刑罰執行中又發現漏判之罪或又犯新罪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但最高管制不得超過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并罰原則,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進行合并處罰所依據的規則。其功能在于確定對于贖罪如何實行并罰。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數罪并罰制度的核心和靈魂。它一方面體現著一國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質和特征,另一方面從根本上制約著該國數罪并罰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效果。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采用的數罪并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
根據刑法典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不同法律條件下適用數罪并罰原則的具體規則分為以下三種: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規則
刑法典第69條規定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及由此而決定的基本適用規則,是以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為標準確立的。因此,就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規則,與前述我國刑法中數罪并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完全一致,故不再贅述。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并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該條規定,對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并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為“先并后減”。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并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典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該條規定,對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并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為“先減后并”。
補充材料:
對漏罪的并罰原則和方法是:
1)如果一個或數個漏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則前后罪所判刑之間適用吸收原則進行并罰;
2)如果一個或數個漏罪被判處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則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按照“先并后減” 的方式計算刑期。
具體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并罰和前罪是數罪時的并罰;
后罪是一罪的并罰和后罪是數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71條)
綜上,一個罪犯不一定只會有一個犯罪的行徑,所以法律上就確定了多個罪名所面對處罰的具體計算方法,通常罪犯在服刑的時候才發現新的罪責時就會考慮將他們已經完成的刑期進行相應的扣減,這樣既能進行處罰也能保護罪犯基本的權益。
法律中的數罪并罰是什么意思?
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進行合并處罰所依據的規則。其功能在于確定對于贖罪如何實行并罰。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數罪并罰制度的核心和靈魂。它一方面體現著一國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質和特征,另一方面從根本上制約著該國數罪并罰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效果。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采用的數罪并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吸收原則。即對數罪采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采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于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于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后,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采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二)并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并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后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于“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實際弊端甚多.如對有期自由刑而言,采用絕對相加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期限,往往超過犯罪人的生命極限,與無期徒刑的效果并無二致,已喪失有期徒刑的意義,再如,數罪中若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著,則受刑種性質的限制,根本無法采用絕對相加的并科原則予以執行;并且,逐一執行所判數個無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極端荒誕之舉.所以,并科原則作為單純適用的數罪并罰原則,實際上既難以執行,且無必要,亦過于嚴酷,有悖于當代刑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故目前單純采用并科原則的國家較少。
(三)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這一原則在堅持“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原則的基礎上,克服了并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于嚴酷且不變具體適用,或失之于寬縱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并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采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并處罰方式。故其確為數罪并罰原則的一大進步,但該原則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它雖然可有效地適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種的合并處罰,卻對于死刑、無期徒刑根本無法采用,因而當然不能作為普遍適用于各種刑罰的并罰原則。否則,便會產生以偏概全之弊。
(四)折衷原則。又稱綜合原則或混合原則,指對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不是單一的采取吸收原則、并科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兼采上述原則,以分別適用于不同刑種和宣告刑組成結構的合并處罰規則。由于這一原則取長補短,針對性強,靈活性強,適用面廣,因而成為當今各國刑事立法采用較為普遍的一種原則。我國現行刑罰采取的正是這種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我國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并罰是什么意思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并罰執行刑期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數罪,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刑罰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