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解后原告不執行(法庭調解后原告不執行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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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向原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和 判決書 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 在自愿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調解書,生效后不得起訴或上訴。 法院調解作為《 民事訴訟法 》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 訴訟 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事件,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在第 一審 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 二審程序 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 但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如當事人不愿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 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機構,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怎么辦
簽完執行和解協議后當事人又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簽了執行和解協議,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就會中止執行,中止執行后,強制執行程序還是可以依法恢復的,而且,拒不執行和解協議,還有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和解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和解程序開始后,為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供其審_討論。
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處理辦法是:
1、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不如期履行,該協議受法律保護,可直接申請法院按協議要求對對方強制執行。
2、如果是在相應的行政部門、執能部門(如當地政府、勞動仲栽委云會)等)組織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不如期履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維持該協議。
3、如果是雙方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與該事項相關的行政執能部門申請仲裁(如涉及勞動關系的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向法院直接起訴,在正常情況下法院也會以最初的協議為準。
和解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書和只記入筆錄的和解協議生效后,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后果:
1、結束訴訟程序。法院和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和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2、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和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
3、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但是,對于和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和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后,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4、不得對和解協議提出上訴。和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一旦接受和解協議,就意味著放棄了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中達成的和解協議,均不能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院和解后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法院和解后對方不履行的解決如下:
1、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愿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調解書,生效后不得起訴或上訴;
2、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應當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下達一年內申請執行。向法院遞交申請書、找承辦法官確認該調解書已經生效的材料、調解書原件、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3、具體什么時間能夠執行,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如果知道對方財產情況應向執行法官說明,執行期限一般為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院調解后對方沒有按時履行
法律主觀:
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愿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調解書,生效后不得起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院執行調解后依然未執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準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盡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現在執行很難,執行員的壓力也很大,盡量溝通吧)。 (2)你己也盡量查找并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 (3)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你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2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流程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 員移送執 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公 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 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 令其他人民 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 由不成 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 起十五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書 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 下強制執 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 執行人隱 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如果發生糾紛案件需要通過調解處理,在通過地方調解人員出具調解書后,一般如果不服調解結果,在文書送達之前申請重新審理就可以了。因為調解書雙方一旦簽字,就已經生效。一、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后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強制的執行措施。在強制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甚至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可對其罰款、拘留直至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二、生效的調解書具有的法律效力(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二)結束訴訟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于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調解書的內容1、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一)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并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二)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三)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2、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發生的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XXX為首席仲裁員,XXX和XXX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四)調解費金額的分擔。3、尾部,依次寫明;(一)調解書份數及分持情況;(二)仲裁員、秘書簽名,仲裁委員會蓋章;(三)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如果調解書執行后,雙方當事人有一方不執行,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依舊不履行就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或者更有嚴重抗拒執行行為,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怎么辦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調解協議不履行應該怎么辦? 1、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并按照協議的要求強制執行;2、如果是在相應行政部門、執行部門如地方政府、勞動仲栽委云會組織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3、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維持協議,調解協議必須由雙方完全主觀、自愿地達成,否則有證據證明,在被威脅協會或失去自由或無法區分事情的情況下,被迫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其次這取決于在什么情況下簽署了調解協議,那么保護的方式是不同的。
綜上問題所述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建議協調和解后按照調解協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