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的保密義務(刑事案件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律師保密的時限
核心涉密人員不少于2年,一般按2年定;重要涉密人員不少于1年,一般按1年定;一般涉密人員不少于6個月,一般按6個月定。2007年后離崗的人員,原已確定脫密期的,從其規定執行,原未確定脫密期的,可重新確認,在原涉密工作崗位所涉及事項的密級確定其脫密期,確定其脫密后,已過期限的可不用簽訂承諾書,未過的要簽訂。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的期限:
保密協議一般有保密期限的,保密協議的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 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當采取法定的書面形式,并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保密協議的有效期是:
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
怎么解決律師保密義務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律師保密的范圍狹窄且不明確,致使律師在履行保密義務時很難操作
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律師保密范圍規定得十分廣泛,如日本《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或曾任律師的人,有權利和義務保守由其職務上所得知的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法國1972年6月9日第468號法令規定:“律師絕對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職業秘密的事項?!泵绹堵蓭熉殬I行為標準規則》1.6(a)規定:“除非委托人在同律師磋商后表示認可,律師不得公開同代理有關的案情?!庇缮鲜鲆幎梢钥闯?只要是從事律師職務所得知的案情秘密,律師都負有保密義務。
與上述國家相比,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保密的范圍過于狹窄,僅限于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未及于律師在執業中得知的委托人不愿公開的事實,特別是刑事案件中委托人的案情秘密。如果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在聽取被告陳述案情的過程中得知了其隱瞞的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事實,根據《律師法》第35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隱瞞事實”的規定,律師應當將被告人隱瞞的這一部分犯罪事實告知司法機關,但這樣做顯然與律師履行的辯護職責相矛盾。另外,《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應當保守的三種秘密中,關于什么是個人隱私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范圍,我國現行法律均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就給律師實際履行保密義務帶來操作上的困難,也給律師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律師泄密案件帶來不便。
二、立法規定不統一,致使律師履行保密義務易陷入兩難境地
我國《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隱瞞事實?!毙薷暮蟮摹缎淌略V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這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由于法律未作特別限定,筆者認為應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內?!秶野踩ā返?6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條的規定處罰?!边@條規定針對的主體是不特定的,包括律師在內的任何人都應遵守該規定。對于上述規定,律師如果遵守,就必定要將從委托人處獲悉的有關案情秘密告知有關機關,而這樣做顯然又違反了《律師法》第33條規定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币蚨锌赡苁艿椒芍撇没蚣o律制裁,同時也會從根本上動搖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感,甚至使社會公眾對律師職業道德產生疑惑,在涉外律師業務中,還有可能引起其他國家對我國律師制度產生懷疑。但如果律師不這樣做,又違反了上述有關法律規定,也必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未規定律師履行保密義務的除外條款
在刑事辯護案件中,律師得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將會使國家重大利益受到或已受到嚴重損害(但可挽回),或者眾多人員將受到嚴重傷害時,律師是否應揭發被告人的罪行?又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與律師發生糾紛而起訴時
律師保密義務的例外規定
在以下情況律師可以披露委托人的秘密:
1、為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
2、為避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3、委托人授權同意公開時。
4、可能被無辜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中時,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
二、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法律依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五十三條 委托人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以示豁免的,承辦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對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披露給相對人的承辦律師。
律師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刑事訴訟中要是沒有律師來幫助嫌疑人辯護,就無法爭取到輕判或是緩刑等等的機會,為了自己好大部分嫌疑人都會請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辯護,那么,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聽聽我的說法。
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不同,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在不同階段的權利也不完全一樣。
(一)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托。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并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準,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4.調查取證權。(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后,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2)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3)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
5.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二)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律師有權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被告人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無需審判機關批準(《刑事訴訟法》第36條)。
2.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3.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刑訴法解釋”第40條)。
注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范圍是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但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范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4.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并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判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也不派員在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5.調查取證權。
(1)辯護律師有權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有權在經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3)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六機關規定”第13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刑訴法解釋”第68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8.質證權、申請權、辯論權。辯護律師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55至157條、第159至160條)。
9.非獨立的權。辯護律師有權在經過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1.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刑法》第306條)。
三、拒絕辯護是指什么
刑事訴訟中有兩種拒絕辯護。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9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但是需要注意:
(1)對于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刑訴法解釋”第38條)。
(2)對于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開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刑訴法解釋”第165條)。
(3)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第41條、“刑訴法解釋”第38、165條)。
辯護律師閱卷權的體現
原《律師法》沒有明確規定律師的閱卷權,僅表明律師依照訴訟法的規定享有訴訟權利?!缎淌略V訟法》第36條是有關辯護律師閱卷權的規定,新《律師法》第34條對律師的這一權利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對辯護律師閱卷權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一是“閱卷”被明確定位為律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6條關于律師閱卷的措辭是“可以閱卷”,而新《律師法》第34條對律師閱卷的措辭是“有權閱卷”,表明“閱卷”被明確定位為律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樣,職權機關就有義務保障辯護律師這項權利的實現。
二是辯護律師有權查閱實質性案卷材料的時間提前、范圍擴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而這些材料并非實質性的案卷材料,對律師辯護權的行使幫助不大。根據新《律師法》第34條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這樣辯護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就不僅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還有權查閱、摘抄、復制實質性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有保密特權嗎
所謂保密特權,又稱拒證權,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拒絕作證的權利。保密特權是基于辯護律師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而產生的對國家職權機關的權利。原《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被诖?,辯護律師的保密特權的權利內容包括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三方面內容。新《律師法》第38條第2款增加規定了辯護律師的保密內容,即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據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也成為辯護律師保密特權的權利內容,這使得律師保密特權的內容得以擴充。
律師保密義務
法律分析:律師保密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中接觸到委托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信息,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開,當然也包括不得向媒體公開,甚至不得向國家機關公開。律師的保密職責,是職業性質決定,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委托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保密規定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主要工作是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通過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以查明案件事實。因此這一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那么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保密規定有哪些呢?馬上為大家解答。一、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保密規定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如果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而不是指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情況。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犯罪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由于這類犯罪屬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可能要使用刑偵手段,而這些手段和由此形成的材料和文件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是需要保密的,但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的情形不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二、《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階段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三、在案件偵查階段,是否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查閱案卷
是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取得的證據還是秘密,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查閱,而且偵查階段還未形成案卷,僅檢察院因為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違法,才可以依法查閱有關案件材料。只有到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才可以查閱案件。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案件律師的保密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也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保密義務的范圍
法律分析:律師保密義務的內容范圍,即指應當對什么進行保密。世界各國關于律師保密義務的規定通常都延展至以律師職業身份知悉的秘密,而這也比我國法律所確定的“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秘密范圍要寬。從實際情況來看,律師知悉的秘密不限于“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律師保密義務的效力范圍是指律師保密的時間范圍,這直接關系著律師是否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問題。我國法律只規定律師應當或有權保守執業期間所知悉的四類信息以及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情況和信息,并沒有規定保守秘密的效力范圍,執業期間也不能等同于保守秘密的期間,因為律師保密義務并不會隨著執業活動的結束而結束。筆者認為保密期間不應僅包括委托合同成立期間。關于保密義務的對象,即向什么人保密。這里的保密一般應當認定為向司法機關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