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人員醉駕不起訴處理(事業編制人員醉駕按照什么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醉駕怎么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醉駕的處理如下:
1、除依法追究責任外,還要按照相關法律,同時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2、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3、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5、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6、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公職人員醉駕不予起訴的處理
公職人員醉駕不予起訴的處理具體如下:
1、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按照交通安全法處罰外,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發現一次酒后駕駛的,給予誡勉教育,并通報批評;
2、因醉駕被拘留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因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隱瞞事故真相,妨礙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酒后或醉酒駕駛公車的加重處理。發生酒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一年內發現多次或多人酒駕和領導班子成員酒駕的或一年內發現一次酒后駕駛公車的,一律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該單位不能評先評優。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不起訴開除公職嗎
法律主觀:
你好,醉駕會不會開除公職這個問題很嚴重。開除公職一般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來決定的,酒駕只有行政處罰,不需要開除公職;醉駕可能被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一般不開除公職;被判刑的,也要分情況根據身份來決定是否開除公職,如醉駕一般被判處拘役,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緩刑,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但行政機關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參公管理事業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的,必須開除公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業單位醉駕怎么處理
對于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醉酒駕駛,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要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同時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飲酒后駕車≥20,<80
醉酒后駕車≥80
百萬購車補貼
公職人員醉駕可以被免于起訴嗎
在我國現在存在著大量的公職人員在各個事業單位或者政府機關工作, 相比于普通的無公職人員,他們都擁有一些有職權所賦予比較特別的權力,那么公職人員醉駕可以被免于起訴嗎?
公職人員醉駕可以被免于起訴嗎
醉駕公職人員不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職人員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判處拘役六個月以下。
同時公職人員酒后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駕駛行為與公職人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國家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紀律處分。大多數情況下,酒后駕駛行為屬于一般違紀,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輕處分。
免于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職所賜予公職人員的權利是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國家和人民,并不代表著公職人員可以無視法律, 甚至在許多情況下,公職人員觸犯法律沒有被處罰,都很有可能會被免去職務, 建議醉酒駕駛請及時聯系律師處理。
醉駕不予起訴單位如何處理
單位可給予開除處理。
免于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應當免除刑罰所做的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決定。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不等于法院認為構成犯罪。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是有權利予以開除處理。
醉駕不起訴的法定情形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醉駕不起訴會被單位開除嗎
一般不會被開除。
如果是被判刑的,也要分情況根據身份來決定是否開除公職,如醉駕一般被判處拘役,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緩刑,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但行政機關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參公管理事業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的,必須開除公職。由于各種社會因素,普通民眾對于國家公務員的要求本來就越來越嚴格,所以公務員不能帶頭違反國家法律制度。
對于公職人員要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同時所在單位還要按其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大多數情況下,酒后駕駛行為屬于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一、醉駕不起訴標準是什么?
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么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醉酒駕駛汽車,無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無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二、醉駕加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駕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醉駕不起訴單位最輕處理
醉駕不起訴只是不受刑事處罰,受行政處罰,沒有最輕處理。行政處罰一般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局移交的訴訟案件,在審查以后,認為駕駛人不構成犯罪或者沒有追求其刑事責任,從而不去法院起訴。這種情況,駕駛員需要遵守當地的車管所的處罰就可以了。
醉駕的處罰規定:
1.酒后駕駛機動車會被暫扣駕駛證,時間為六個月,而且會被處罰款,罰款金額一般在一千元到二千元之間。如果因為之前有過酒駕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將會被拘留十日內,罰款金額一千元到二千元之間,將吊銷駕駛證。
2.如果駕駛員駕駛的是營運車輛,將會被拘留十五日,罰款金額五千元,在五年的時間里邊不可以重新考取駕駛證。
3.醉酒駕駛車輛,將會由公安局約束,直到酒醒了,將其駕駛證吊銷,追求其刑事責任,在五年的時間里邊不可以重新去考取駕駛證。
4.如果駕駛員駕駛的車輛是營運的車輛,那么在酒醒以后,將會吊銷其駕駛證,追求其法律責任,在十年的時間里邊不可以考取駕駛證,在重新考取了駕駛證以后也不可以駕駛營運車輛。
5.如果酒后駕駛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那么就會構成犯罪,將會被追求其法律責任,將其駕照終身吊銷,終身都不可以考取駕駛證。
醉酒駕駛的國有企業員工如果依法被免于刑訴的,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不得開除。如果醉酒駕駛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可以開除該員工。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不起訴的的處分是黨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進行查看處分。醉駕一般是不會影響子女上學的,只要沒被刑事處罰,才不會產生影響。
醉駕判決書下來是不會立即執行的,判決書下達后會有一定期間的上訴期,過了上訴期當事人不上訴的,就會立即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事業編制人員醉駕不起訴處理
事業編制人員醉駕不起訴處理的相關規定如下:
1、事業單位人員被檢察院免于起訴,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有關規定辦理,如果免于起訴,即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不必解除聘用合同,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即可;
2、根據相關國家法律規定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醉駕免于起訴的條件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