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無人員傷亡交警可以扣留車子嗎(交警扣車幾天必須要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已經認定可以扣車嗎
不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交警不能繼續扣車,所扣車輛和物品及證照應在5日內交給車主。交警扣車是為了收集證據調查交通事故,用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如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等等,所以,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已經認定就不能再扣車了。
一、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已經認定可以扣車嗎
不可以。
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交警不能繼續扣車,所扣車輛和物品及證照應在5日內交與車主。
交警扣車是為了收集證據調查交通事故,用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如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等等,這和醫療費墊付、賠償調解、到案處理等等并沒有直接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需要扣車嗎
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需要扣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交通事故的構成應當具備哪些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
交通事故必須報警的情況有哪些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動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無論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是否有爭議都必須報警;在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仍然應該報警。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于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于十輛的照片。對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獨有特征的,不受數量的限制。對肇事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交通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交通事故無人員受傷對方逃逸20天交警還捉不到人還扣留我車輛還有駕駛證怎么辦?
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對方逃逸并被交警追捕,同時您的車輛和駕駛證被扣留,您可以考慮以下方法:
1. 合法維權:您可以咨詢專業法律人員或者通過投訴、申訴等途徑,尋求合法維權的支持。首先需要確認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規、交通規則和合同約定等規定,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2. 聯系保險公司:如果您已經購買交通事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等保險,您可以聯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和賠付,恢復受損的經濟利益。同時,保險公司也會幫助您聯系交警和其他機構解決扣留等困難。
3. 與交警溝通:交警是公安機關的執行或者協助單位,對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有重要責任。如果您對交警的處理方式有任何疑問或者挑戰,可以依法向公安局、城市管理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訴。
總之,在交通事故中,無論受損情況如何,您都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加強自我保護和安全意識,提高交通素質和文明程度,有助于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和危害。
沒造成人員傷亡,交警有權扣留車輛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出現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車。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調查、鑒定、重新鑒定等事項的期限規定相對復雜。
但從第四十四條與第四十七條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也就是說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于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后五日。
交通事故沒有人傷交警可以扣車嗎
一、交通事故沒有人傷交警可以扣車嗎
1、交通事故沒有人傷交警可以扣車。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二、交通違章繳納罰款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需攜帶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原件,到所在地任意交通支隊、執法站接受處罰處理;
2、當事人到工商銀行自助機處理違章,到所在地任意工商銀行網點處的自助機上辦理;
3、當事人使用網絡軟件辦理,辦理異地服務違章處理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時間一般為一周;
4、當事人手機銀行處理違章,并繳納交通違章罰款。
無證駕駛出了交通事故,人員沒傷亡,交警來了,當時沒拘留,事后交罰款時會拘留嗎
按規定是罰款2000元,還可以拘留,也可以不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無證駕駛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這里的“可以”在法律規范中是授權性的規范,交警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拘留或不拘留的決定,至于是否不拘留,要看具體情節了,雖然沒有人員傷亡,但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被拘留的可能性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需要扣車嗎
法律分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于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于十輛的照片。對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獨有特征的,不受數量的限制。對肇事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交通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