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遺產離婚時配偶有份嗎(配偶繼承的遺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父母遺產配偶離婚有權分配嗎
法律主觀:
首先要看父母是否立有遺囑。如果父母的遺囑中承認配偶的份額,則配偶可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父母未立遺囑,或遺囑中沒有說明配偶有權繼承,則依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范圍內,配偶不享有繼承權。,繼承法只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即配偶去世后,繼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立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適用遺贈扶養協議;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以及協議未處理的財產適用遺囑和遺贈的內容;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適用法定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視情況而定。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繼承房產再賣需要納稅,出售繼承來的房產:,(一)不滿5年的:契稅(根據買房人的情況,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論首套二套都是3%);營業稅不滿2年的5.6%,滿2年免征;個稅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二)滿5年的:契稅同上;營業稅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戶按“評估價為房證原值”的差額征收5.6%;個稅是繼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父母的遺囑中承認配偶的份額,則配偶可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父母未立遺囑,或遺囑中沒有說明配偶有權繼承,則依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范圍內,配偶不享有繼承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父母的遺產配偶有份嗎
父母的遺產配偶沒有份。不屬于法定繼承人。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上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以上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以上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老公父母的遺產老婆有份嗎
一、丈夫繼承父母遺產妻子有份嗎
老婆沒有繼承男方父母的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不是男方父母遺產的繼承人;但是如果繼承遺產方的父母沒有遺囑或者明確意思表示遺產只由其子女繼承的話,那么女方有權就男方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繼承權的種類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3、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繼承的財產配偶有份嗎
法律主觀:
因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者合同中沒有約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配偶有份。如果遺產指定只歸夫妻一方的,那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配偶沒有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產繼承夫妻離婚能分割嗎?
法律主觀:
繼承遺產夫妻離婚原則上是能分割的。但是如果繼承遺產方的父母有遺囑或者明確意思表示遺產只由其子女繼承的話,那么女方繼承的房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可以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房產配偶有份嗎
一、繼承的遺產配偶有份嗎
遺產繼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權利參加關于遺產的分配,要視具體情況來分析:
1、如果遺產所有人先于繼承人死亡,而后繼承人也已在分割遺產前死亡的,則繼承人的配偶有轉繼承權,有權參與遺產分割。
2、如果遺產繼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對被繼續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則遺產繼承人的配偶應該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3、如果不符合上述二種情況的,則遺產繼承人的配偶沒有權利參加遺產分割。
如果沒有遺囑確定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當然有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房產配偶有繼承權嗎
1、婚前房產屬于配偶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此房產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不參與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但如果配偶過世,配偶的另一方屬于第一繼承人,充分擁有繼承權。
2、雖然房子是婚前的,但是丈夫死后該房產就屬于遺產,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是可以繼承的,除非丈夫生前有遺囑明確不給妻子。
3、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4、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的遺產離婚時配偶能分嗎
繼承的遺產離婚時配偶是否能分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則女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個人財產,是指在夫妻共有財產制中,完全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和控制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具體包括兩類財產:一是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婚前個人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婚姻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的遺產離婚時配偶有份嗎
【法律分析】
遺產繼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權參與遺產分配,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遺產所有人先于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死亡的,繼承人配偶有權轉讓繼承,有權參與遺產分割; 2、遺產繼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對被繼承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其配偶應當作為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第一順序; 3、不符合上述兩種情況的,遺產繼承人的配偶無權參與遺產分割。
婚后因繼承父母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