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配偶和父母怎么分配(遺產是配偶先分一半)
繼承遺產怎么分配
繼承遺產分配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如果遺產留給配偶,則配偶繼承全部遺產。如果遺產留給子女,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如果遺產留給父母,則父母平均分配遺產。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遺產留給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遺產。如果遺產留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則按照代際分配遺產。
3、第三順序:夫妻的父母、夫妻的子女的后代、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
繼承遺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2、死者遺留財產:包括房屋、車輛、存款、股票、債權等財產。
3、合法繼承權的產生:在死者去世后,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即產生。
4、合法遺囑的存在:如果死者留下了合法的遺囑,繼承遺產的順序和份額將根據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繼承遺產時需要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得損害其他合法繼承人的權益。如有爭議,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繼承配偶和子女如何分配
對于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割,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規則:
1、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遺產繼承的份額如何確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從法定繼承的角度考慮,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但若是死者在離世之前,已經訂立了滿足實質要件、形式也不欠缺:的遺囑,那么有可能以上三類人都不能獲得財產,也有可能是由以.上任意一類人獲得全部的財產。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為先夫或妻,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均無則歸國家。夫妻共同財產無約定或協議的情況下,按照分割原則進行分配。分割原則包括各自出資比例、勞務價值比例等。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為:先夫或妻、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均無則歸國家。這意味著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遺產將優先由生存方繼承,并繼續按照上述順序傳承下去,直至有合法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財產。在沒有約定或協議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將被平均分割。分割原則包括各自出資比例、勞務價值比例等。如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方所有的財物,另一方沒有對此作出過任何貢獻,那么對于前者所有的財產,繼承人應優先分配給前者的合法繼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個人債務是不包括在內的,其遺產將按照普通遺產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如果夫妻在離婚后一方去世,其遺產是否由離婚前的配偶繼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死亡時,其財產應按照普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而非由離婚前的配偶繼承。只有在離婚協議或遺囑中特別規定才可能由離婚前的配偶繼承。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為先夫或妻,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均無則歸國家。夫妻共同財產無約定或協議的情況下,按照分割原則進行分配。在離婚后一方去世的情況下,其遺產應按照普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遺產法配偶子女父母如何繼承
一、法定繼承中若配偶父母子女都在怎么繼承
1、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分配規則如下:
(1)如果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將遺產的一半分經配偶,剩余的遺產再由繼承人分配;
(2)遺囑原則上由繼承平均分配;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二、喪偶兒媳可以繼承公婆財產嗎
(一)事實上,不管作為兒媳是否喪偶,兒媳不是法定的贍養義務人,只有協助丈夫的贍養義務。一旦丈夫先于公婆死亡,意味著雙方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喪偶兒媳對公婆的協助贍養義務即告解除,即使不盡贍養義務,也不違法。
(二)不過,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并繼承對方的財產。
對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具體表現如下:
1、為公婆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給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資助;
2、為公婆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勞務,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顧,如有病的護理、醫療,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所以,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不在于提供生活來源,扶助日常生活也可以認定。
不過,為確認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實踐中會綜合盡義務時間的長短,跟其他繼承人相比較確定。
若是可以認定喪偶兒媳是“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那么即可以按規定繼承公婆的財產。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遺產是共同財產,遺產的一半分配給配偶后,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按一定原則分配。
配偶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法律主觀:
對于繼承遺產的比例是怎樣的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1、全部都是A的遺產的情況下,父親、母親、兒子、妻子各分四分之一。 2、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5萬屬于妻子的財產不能分配,剩下5萬是A的遺產可以分配,父親、母親、兒子、妻子各分四分之一。 3、5萬是共同財產5萬是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共同財產有一半2.5萬是妻子財產不參加分配,剩下的7.5萬父親、母親、兒子、妻子各分四分之一。以上便是遺產繼承的順序以及分配的比例的相關內容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與配偶誰優先繼承
法律主觀:
配偶和子女,均屬于繼承的第一順序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配偶和子女相互之間平等,并無優先之別。在繼承開始之前,應先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屬于配偶一方的先分割出來,另一半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共同分割。若死者立有遺囑,則應按照遺囑執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一、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繼承相關規定
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份額均等原則。
(二)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一、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
遺產繼承相關規定
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份額均等原則。
按《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二)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四)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三、
遺產繼承順序配偶和子女怎么分配
首先需要確定遺產數額,夫妻一方死亡的,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的財產為死者遺產,對于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割,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規則:
(一)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