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哪個更有利(欠錢一旦被仲裁會怎么樣)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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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于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訴訟和仲裁哪個法律效力大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宏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序性制度。

    訴訟和仲裁哪個法律效力大

    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宏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發生、管轄、裁判者選擇、審理案件的規則與標準、審級等方面,二者的差異還是相當明顯的。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通俗一點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職的做案件審理工作,可以是律師、法律顧問,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話,在100個仲裁員里面,我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乙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還有個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幾個要點:

    1、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法諺有云:“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一個顯著的區別;

    2、仲裁機構是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關。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列入司法機關序列,具有成立、組織、活動等方面的獨立性;

    3、仲裁機構針對特定案件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勞動仲裁是專門的司法機構。跟仲裁不一樣。

    訴訟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第一,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于訴訟來說,一旦糾紛發生,管轄法院基本就確定好了。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于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

    此外,從方便查明案件事實與便利執行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訴訟更重視訴訟參與人或爭訟的標的,所以,按照被告或爭議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慮與訴訟頗有不同。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的權利便理所當然。相比于訴訟,仲裁更為關注爭議事件本身。所以,仲裁制度沒有也不適合有管轄制度的約束。

    第二,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回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權限,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居中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必須持中立立場,無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這樣,那任何一個法官均可勝任案件的審理。但是,民商事案件類型多種多樣,隨著信息化進程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具有復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與日俱增。

    相比于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的法院,仲裁員普遍具有較高的職稱和更為多元的背景。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取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再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進行仲裁的權利,會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第三,不同于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復合,有利于解決專業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權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而對于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權限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于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序可能發生的錯誤,并規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勢問題,我國規定了訴訟普遍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并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后,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而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一經做出,便具備了強制執行效力,可以為爭訟人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

    最后介紹下網絡仲裁的好處

    傳統的線下仲裁審理期限為6個月,而網絡仲裁審理期限則大大縮短。線下仲裁的主要弊端在于,仲裁員兼職,出差,開會等原因,大家湊不到一起,仲裁時間保障不了。而網絡仲裁通過在線立案,在線資料傳輸,在線看電子證據,批量接單,批量審案,大大減少因為資料整理、資料傳輸等帶來的時間浪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一裁終局之后即可去法院強制執行,為訴訟節省大量時間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請比較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這四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與劣勢

    和解是雙方為了解決糾紛,經過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達成協議。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的問題上有分歧,也有和解的可能,但一時還找不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在中間人的主持、斡旋下,雙方經過協商,從而解決分歧。調解與仲裁優缺點,簡要如下: 1、關于調解的主要優缺點: 優點: 便利——便民而且免費。 缺點: 自愿性——需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調解。 2、關于仲裁的主要優缺點: 優點: 1)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2)經濟性——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省費用。 3)強制性——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缺點: 自愿性(除勞動仲裁)——提交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是否仲裁、由哪個機構仲裁、仲裁什么事項、仲裁員等。

    仲裁還是訴訟好

    法律分析:仲裁更勝一籌。仲裁一般由當事人自愿選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或者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或糾紛通過仲裁解決,除非出現仲裁無效等情況下訴訟就不會再受理。仲裁強調的是當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個仲裁院受理、仲裁員人選等當事人均可以選擇,而相對于仲裁,法院訴訟一般只能約定管轄法院,而且在地域也會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利弊

    法律主觀: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主要有: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申請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 4、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 5、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法律客觀:

    商事仲裁與訴訟怎么區別:仲裁制度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同為解決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盡管作為程序法律制度具有諸多的相同點,但是畢竟它們又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制度,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存在諸多的區別。下面僅就一些顯著的區別予以闡述。1.受案范圍不同。《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之外的所有民事糾紛,包括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其他各種民事關系的訴訟。可見可仲裁的事項被重合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但要小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即可仲裁的事項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可提起民事訴訟的事項可能是仲裁不能解決的。2.啟動程序的主體的意思表示不同。啟動仲裁程序,必須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或共同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雙方選擇的一致性,體現出雙方的自愿,其表現形式是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雖然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但必須達成專門的仲裁協議,包括在爭議和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均可,并且要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訴訟的發生則不需要雙方的自愿,可以是單方的自主行為。有一方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對方認為不應該起訴或者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則應在應訴后陳述自己的主張。3.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條款或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確定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爭議,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法律有明確規定。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民事爭議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4.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依照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可見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訴訟之中,當事人是沒有選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權利的,充其量可以依法要求合議庭成員回避,但是法院是否同意回避,回避之后由誰擔任新組成的合議庭成員,當事人都是無權干涉和選擇的。5.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6.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依據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作為特例,依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其他大量的民事案件,均實行兩審終審。7.強制程度不同。辦案依程序進行之中,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行使強制措施的權力。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當事人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時,仲裁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仲裁和訴訟哪個好

    法律主觀:

    仲裁和 訴訟 的區別有: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民間裁決機構,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 律師 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法律客觀:

    《 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比較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這四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與劣勢

    法律主觀:

    仲裁與調解的區別仲裁與調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愿原則,都屬于非借助國家權力的處理爭議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處理爭議。一些人誤認為仲裁就是調解,實際上仲裁與調解有本質的不同。第一調解有一定的隨意性。一、仲裁與調解的區別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2、從自愿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愿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二、仲裁調解的重要性在我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有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啟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會詢問參加仲裁的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將主持調解;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則仲裁庭不能啟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啟動調解程序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仲裁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根據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1、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簽訂調解協議,由申請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請,則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退回部分仲裁費給當事人。2、調解達成協議的,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風險。3、調解解決糾紛能使雙方當事人繼續保持友好的關系,有利于雙方今后的商業往來及合作。鑒于調解具有諸多好處,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應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態度。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更要考慮自己的不足之處,調解時不能要價太高,實踐中面臨的執行難問題要作為讓步的一個因素在調解時予以考慮,否則容易適得其反。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實現本方利益,也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度,在一個相對合理的平臺上盡快接受調解方案。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是靈活多樣的,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后進行;可以口頭磋商,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仲裁庭一般會以下列三種方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一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面對面);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背對背);三是雙方自行磋商。當事人應誠懇地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退一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對待調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參與調解時留意運用。

    起訴和仲裁有什么區別

    起訴和仲裁的區別:

    1、法律規則:起訴是在司法法庭系統中進行的,適用的是司法程序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仲裁是一種私人解決爭議的方式,適用的是仲裁法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

    2、過程:起訴通常需要通過法庭程序,包括提交起訴狀、開庭審理、調查證據、聽證辯論等。仲裁則是由一位獨立的仲裁員或仲裁小組負責處理糾紛,雙方會就仲裁程序達成協議,并按照協議的規定進行仲裁聽證和調查;

    3、成本:起訴可能會涉及較高的成本,包括律師費、法院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仲裁的成本通常較低,但仲裁費用和仲裁員的費用可能需要由雙方共同承擔;

    4、決策方式:起訴的最終決策由法官作出,根據適用的法律和證據。仲裁的最終決策由仲裁員或仲裁小組作出,根據仲裁協議和相關的法律規定。

    起訴程序的步驟:

    1、申請指定監護人:一方或法院可以向相關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指定監護人來代表被訴方參與訴訟程序。申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被訴方無行為能力或無法自行參與訴訟;

    2、法院審查申請: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查,綜合考慮被訴方的情況、申請人的意愿、法律規定等因素,決定是否同意指定監護人;

    3、指定監護人: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指定監護人,法院將會指定一名合適的人擔任監護人,并通知監護人參與訴訟程序;

    4、監護人參與訴訟:指定的監護人將會代表被訴方參與訴訟程序,行使相關權益,并履行監護職責。

    起訴需要的材料:

    1、刑事報案材料:包括報案人或警方提交的刑事報案材料,如報案書、報案人陳述、警方立案調查報告等;

    2、調查材料:包括警方對案件的調查材料,如事發現場勘查記錄、證人證言、物證、鑒定報告、現場照片或視頻等;

    3、案件證據:包括與案件相關的各種證據,如書證(文件、合同等)、物證(武器、毒品等)、口證(證人證言等)、鑒定報告(如DNA、指紋等鑒定結果)等;

    4、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5、證人證言和陳述:包括與案件相關的證人的證言或陳述,可能需要進行調查、取證或在法庭上作證;

    6、專家鑒定報告: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需要相關專家進行鑒定或提供專業意見,如法醫鑒定、心理鑒定等;

    7、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具體案件需要,還可能需要收集其他相關的材料,如銀行記錄、電話通話記錄、電子郵件等。

    綜上所述,起訴和仲裁都有其優勢和限制,并且適用于不同類型的糾紛。起訴通常適用于較為復雜的爭議,需要法院系統的審理和權威決策。仲裁通常適用于雙方希望快速、私密和靈活解決糾紛的情況,尤其在國際商務領域較為常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與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機制大致差不多,最終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程序不同,一、訴訟有一審、不服可以二審、最后還有再審,而仲裁就是一裁終局,不服的話只能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中院不予撤銷的,仲裁結果生效。二、是執行不一樣,訴訟的執行由一審法院執行,而仲裁的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與法院訴訟有何區別?具體如何?

    仲裁有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所以我們還是主要說商事仲裁。

    總體來說,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糾紛的法律方式,取得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屬于仲裁范圍,例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的案件都不能仲裁,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再一個是程序問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對仲裁是沒有上訴方式。而訴訟是兩審終審,對于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當然,仲裁和訴訟都收費,仲裁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處理費是比起訴訟費來的高。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依照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在一定情況下,解決爭議的選擇權就不在當事人手中。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沒有仲裁協議;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說到這里,很多人還是不明白仲裁和訴訟的區別,那么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

    具體地講,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他們之間的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并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我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從原則和程序上規定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與我國民事訴訟相比較,有著自身的優勢和特點。

    首先,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從而說明了仲裁與訴訟存在著受理案件的依據不同,案件受理范圍與管轄規定不同。

    其次,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質量有著監督作用,這對于保護包括敗訴方當事人在內的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有益。

    眾所周知,對仲裁裁決的質量監督權利,在我國交給了人民法院,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管轄的依據不同。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愿約定,具有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

    2.受理范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案件不能仲裁。

    3.審理適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適用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員辦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具體程序進行約定。而訴訟則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4.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仲裁實行不公開原則,案情、開庭、裁決均不公開,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而訴訟則實行公開原則。

    5.審級不同。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處理方式訴訟和仲裁怎么選

    各有利弊。訴訟方式優點是訴訟費一般低于仲裁費,主審法官業務熟練,審理過程中更加重視調解,采取保全措施比較方便;對一審不服的還有二次上訴機會。仲裁方式優點是一裁終局,一般無需公告送達,執行一般由中級法院負責。在適用法律方面法院會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遵循本省市高級法院的指導意見,仲裁主要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判決;在裁判,仲裁庭更加重視合同和直接法律依據:。適用仲裁必須是在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是什么?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總結:作為兩種主要的爭議解決方式,它們各有其特點和優勢。如果我們的公司遇到了糾紛,可以根據剛才的分析和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一個更適合自己的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9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意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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