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職權(公司法股東會職權法條)
股東會職責和權限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和任免高層管理人員。股東會權限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注冊資本、分配利潤等。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由股東組成,代表公司的所有股東行使權利。其主要職責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的改制和合并、決定資本構成和利潤分配方案、審議并通過公司章程等。具體來說,股東會的職責和權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1. 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指公司的業務重組、增資擴股、大額投資等重大事項,需由股東會審議并且經過多數股東同意。2. 任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解聘、撤換等,都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3. 監督公司管理層:股東會可以通過質詢等方式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公司的經營行為合法、規范。4. 修改公司章程:指對公司章程的核心條款進行修改,如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5. 分配利潤:股東會決定每年度公司的凈利潤如何分配,例如留作公積金、派發股息等。
股東會的議事程序是什么?股東會議事程序主要包括三個環節:提案、討論和表決。提案是指提出議題,討論是就議題展開辯論和集體商討,表決是就議題進行投票表決。股東會的表決方式包括無記名投票和記名投票兩種形式。在無記名投票中,股東可通過向主席或監票人舉手、口頭表決等方式發表意見,主席或監票人統計票數,以決議結果為準;在記名投票中,股東需書面投票并簽字確認,或通過電子表決系統進行投票。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和權限包括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和任免高層管理人員等。股東會議事程序包括提案、討論和表決三個環節,表決方式包括無記名投票和記名投票兩種。作為公司的管理層,應該密切關注股東會的變化和動向,確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有( )。
【答案】:ACE
考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解析:本題中,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中的動詞是審批、決議之類的權力詞。董事會作為執行機構,其職權中的關鍵詞是召集、執行、制定、決定之類的執行性動詞A、C、E三項是股東會的職權,B、D兩項是董事會的職權。
股東會的職權中“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如何理解?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意思即是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任免和工資待遇都是由股東大會來決定的,因為如果不是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一般都是股東,因此哪些股東作為董事監事,他們的報酬如何支付都應當由股東會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任免和工資待遇都是由股東大會來決定的。
股東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法律主觀:
公司法是對企業對公司建立許多規定的一項法律,不僅如此,它還規定許多關于股東會職權問題,股東會擁有許多權利,但同時要遵循公司法對其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于股東會職權是什么意思,那就要從公司法中對股東會的規定開始說起。 根據《公司法》第37條、第99條等規定,股東會享有以下職權: 1.法定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作出決議; (8)對 發行公司債券 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此外,根據《公司法》第121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專屬享有對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事項作出特別決議的職權。《公司法》第133條、第142條、第148條等還規定了股東會的其他特別職權。 公司法中對股東會的規定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 公司的監事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董事會 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 不設董事會 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上文向我們介紹了關于公司法中賦予股東會的權利,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于股東會職權。所以說股東會并不是擁有所有的權利,另外公司法也有一系列針對股東會成立的規定,所有股東會內的股東都應該知曉并且遵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簡述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股東會可以討論并決定公司的整體經營方針,包括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策略、市場定位等。同時,股東會還可以就公司的投資計劃進行決策,包括資金的使用、投資項目的選擇等。
2. 選舉和更換董事:這是公司治理的基礎,通過選舉產生董事會,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股東會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并有權對董事會成員進行更換。
3. 審議和通過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股東會有權審議和通過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這有助于股東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并做出相應的決策。
4. 審議和通過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會有權審議和通過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這有助于維護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的發展與股東的回報得到平衡。
5. 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組織結構、決策程序、權利義務等。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對于公司的運營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6. 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股東會有權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包括董事、監事、經理等。如果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會有權提出質詢、罷免或者提起訴訟。
7. 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這些職權可能涉及公司的特殊情況、特殊需求等,以上職權并非全部,具體職權范圍可能因公司實際情況而異。在實踐中,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具體職權還可能受到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分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東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其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等。董事會是對股東會負責,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其職權包括向股東報告工作、召集股東會議,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