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交通損害賠償糾紛)
出事故,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起訴誰
可以。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產生爭議應該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的處理辦法: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車禍私了之后還能起訴嗎
車禍私了后能起訴。根據規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交通事故理賠有異議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通過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當事人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行起訴,也可以直接就損害賠償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交通事故賠償發生爭議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解決的說法正確的是
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其中,協商是最好的解決方式,能夠達成共識有利于雙方關系維護。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爭議是一種常見的民事糾紛。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應當依法進行賠償。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協商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最好方式。這種方式操作簡單、快速高效,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摩擦,有利于雙方關系維護。協商前,當事人應當對自身的損失進行充分核算,并收集好證據。協商時,雙方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盡量尋求達成共識。如果事情較為復雜或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考慮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仲裁是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適用于雙方同意進行仲裁的情況。仲裁的優勢在于效率高、成本低,并且有專業的仲裁人為雙方提供公正、中立的裁決。不過,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結果,仍然需要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訴訟是一種較為正式的爭議解決方式。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方面,各級人民法院都設有相應的專門部門進行處理。進行訴訟時,當事人應該提交充分的證據,以使司法機關能夠進行公正、公平的判斷。
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應該如何選擇仲裁還是訴訟?具體應該根據當事人的情況來決定。如果對方沒有合理的爭議點,仲裁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或者當事人對對方的損失認識存在爭議,訴訟可能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解決方面,當事人要注意妥善處理好各項證據,并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雙方良好的關系,也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
可以在收到認定書后十日內提出申請調解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交通事故怎么處理賠償
遭遇交通事故不要慌,先和對方有理有據的進行協商,可以參考《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醫療費及受害者康復狀況進行計算。1、醫療費賠償標準。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人身傷害的,在受害人接受醫院的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花費的必要支出均需要進行賠償,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需要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可以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另外,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一次支付性傷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注:這里的當事人包括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認定不服的當事人,不單是指交通事故中受損失的一方!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六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擴展資料:
2007年,公安部出臺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雙方一致請求有關部門調解應在收到事故認定書起多少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十日內提出。調解要求自愿、合法,如果超出十日提出,交警部門可以不負責調解,當然也可以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