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用宅基地怎么補償(國家征用林地補償標準)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補償的政策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國家修路占用宅基地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
對占地修路補償有明確規定,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關于補償標準,國家給予原則性框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考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具體的標準。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衍生問題:
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只有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才可以將宅基地進行買賣與轉讓:1、轉讓人雙方必須為村集體內成員;2、轉讓必須經過村集體的同意;3、轉讓人不再申請宅基地;4、受讓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5、宅基地與房屋必須同時轉讓。
農村宅基地如何補償
法律主觀:
一、國家征用農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補償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的補償費規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宅基地補償標準:宅基地補償是根據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補償標準要到當地相關部門去查。如果覺得補償標準太低:1、可以去土地部門咨詢當地補償的標準是多少;2、如果標準過低,可以去上級部門投訴。怎么補償: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二、最新土地法宅基地怎么補償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法律客觀:
一、最新土地法農村宅基地怎么補償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二、最新土地管理法第47條釋義(一)關于確定征用土地補償的原則,在修改《土地管理法》過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補償的規定上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征地補償的標準過低,二是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因此,曾經建議征地補償的標準由國務院規定,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經過反復研究認為:一是征地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征用土地再出讓時,決定不同地價的級差地租是國家投資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當屬于國家。二是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根據以上兩條,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而對補償的原則和方法未作修改。(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原來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沒有收益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對地上物補償和拆遷也是一樣,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補償,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對人員安置也是如此,對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人員予以安置,而對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勞動力將不予以考慮。這是征用土地補償的基本原則。(三)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與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就目前來講;主要安置的應當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因征地使之終止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或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國家予以安置或發給安置補助費。其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產值的四至六倍。與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計算上有所區別,原規定為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年平均畝產值的二至三倍,新法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與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關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用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如果是農民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就應當歸農民個人所有。每公頃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其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一般也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乘倍數的辦法計算,有一些很難計算平均年產值的,則可以參照相似的土地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作出具體的規定,或專門作出規定。(五)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這主要是為穩定城市郊區菜地面積,保證城市蔬菜供應,加強新菜地建設所采取的一項措施。關于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已作出規定,按城市規模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收取標準。每征用1畝城市郊區菜地,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繳納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100萬的市繳納5000—7000元,50萬人口以下的市繳納3000—5000元。新菜田建設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區菜地的開發建設。(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準。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補償標準。兩項之和最高可以達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據測算,一般情況下如達到30倍,即相當于30年的產值,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為30年。如果不考慮物價上漲和增產因素。30年的產值也就相當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產值。(七)新《土地管理法》還對征地補償作出了特別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這就意味著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國務院有權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再需要經過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八)根據調整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原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國家行為,而不是土地的買賣。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標準范圍內制定更為具體的標準。在具體實施征地行為時,也應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具體的補償辦法,而不是由國家(政府)和農民協商或按“市價”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第二,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降低。征用土地后通過補償和采取各項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準,最高能提高到30倍。這樣即使存入銀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證農民的收入高于被征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補償的辦法沒有政變,應當按原辦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費。即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損失的補償,應屬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用于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活安置的,應當用于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生產、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補償費屬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農村拆遷宅基地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農村 拆遷 宅基地 怎么賠償如下: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 征地補償 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 征地 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農村宅基地拆遷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1. 有條件的,優先采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2. 純貨幣補償,就是房屋重建成本價+宅基地地價;3.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按面積最低1:1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遷宅基地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宅基地補償的相關規定:
1、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3、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相關知識拓展延伸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2、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3、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最新標準:
1、農村草房補償1900元/平米2、磚瓦房補償2400元/平米3、磚砼結構房屋補償2800元/平米4、二層及及以上樓房補償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屬物等給予等價的補償。異地安置每戶給予2萬元的補償。
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費。土地補償和安置費將最多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屬物給予等價補償,青苗費按照農作物種類來定價。對于耕地征用,補償種類如上。土地補償費用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農村土地被征用宅基地和自留地是不是和其它土地賠付標準不一樣?
在大多數的農村地區,最多的應該就是土地了,對于農民們來說,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有的人說,土地就像是農民們的命根子一樣。可以看出,農民們對土地是特別珍惜的,甚至比錢都重要。雖然說錢可以用來買到任何東西,但是錢也是留不住的,而土地卻是一直留在那里,不能隨便的亂動。
我們先來看一下農村被征用的宅基地賠償有哪些,一般情況下宅基地的征收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別是宅基地、房產以及其他的附著物。根據相關的條例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土地征收必須要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進行賠付,并且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土地在被征收之后,必須要確保農民原先的生活水平不會下降。對于土地被征收的農民,必須對他們有著生活的保障,這也是法律對征收土地的一些要求。
對于農村征收宅基地,也是有具體的劃分措施。如果是居住用房的話,賠償標準是按照宅基地的補償費用來進行賠付的。如果是住房征收的話,不僅要賠付補償費用,還有裝修的費用,當然還有一些安置的補助費以及其他附著費用等。如果在農村被征用的土地是自留地的話,賠償的標準也是根據各地執行的政策來進行賠付。
因為像以前農村的人還算是比較少的,所以每家每戶的自留地面積還是非常大,因此,在土地征收的時候,賠付也是比較多的。如果征收自留地的面積非常大的話,有可能會在上面修建生產用房以及一些灌溉設施等,這些補償都會根據相關的措施進行賠付。總的來說,農村土地被征用的宅基地以及自留地是否和其他的土地賠付標準一樣,具體也是要看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農村拆遷宅基地怎么補償
農村宅基地拆遷的補償方式主要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以及其它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農村宅基地征用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
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具體補償數額要根據當地的征收補償政策確定。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