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出了事故怎么要求公司賠償
工地受了傷怎么要賠償
法律主觀:
申請工傷認定 , 勞動能力鑒定 ,要求賠償。 賠償計算: 1、醫療費計算公式 醫療費賠償 金=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后續醫療費 2、交通食宿費計算公式 交通食宿費金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單位職工出差交通費標準乘以往返次數乘以人數+單位職工出差食宿費標準乘以天數乘以人數+單位職工因工出差伙食費標準乘以天數乘以人數 3、住院伙食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住院 伙食補助費 賠償金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日)乘以70%乘以人數乘以天數 4、輔助器具費計算公式 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乘以器具數量 5、 停工留薪期 間的計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月 工資福利待遇 乘以醫療期 6、生活護理費的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收入(護理人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參照當地同級護工勞務報酬計算)乘以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如需多人照顧,醫院或鑒定機構應明確指出須多人照顧)乘以護理期限(計算到評殘時為止)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在工地上干活受傷了怎么理賠
【法律分析】:工地干活受傷可以要求工傷賠償,如果公司投保了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支付,如果公司沒有投保,則可以和公司協商賠償。申請工傷賠償首先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工地上出現工傷怎么賠償
工地出了工傷應該索取哪些賠償
不是賠錢的問題,你首先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然后提交他們叫你交的資料,工傷認定出來之后你就要到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評殘,評殘后你要到當地勞動仲裁院去評估賠償就知道要賠你多少錢了。
對于勞動者,處理工傷應按如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要求用人單位墊付醫療費,進行治療。注意盡量不要自己墊付醫療費,否則以后處理工傷,無論是協商解決還是打官司都非常的被動;
第二步,收集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這一點相當關鍵。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沒有勞動關系證明,將無法啟動下一步的工傷認定程序;沒有勞動關系證明,不要輕易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否則也可能使自己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
第三步,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進行的行政確認,是處理工傷最為重要的一步。如果單位認可是工傷,勞動者可以建議用人單位去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只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權力作出工傷認定,不要盲目相信企業認可工傷的承諾(注:極少數地區規定,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認可為工傷的,可以按工傷處理。)第二、自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職業病,最晚不要超過一年的時間去申請工傷認定。
第四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也就是對工傷受傷程度進行傷殘評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
第五步,申請勞動仲裁,索賠工傷待遇。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可以確定工傷賠償的項目和工傷賠償標準,可以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工地出了工傷應該索取以下工傷賠償項目: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建議工地出了工傷可以索取哪些賠償在工地上受傷的勞動者能爭取多少賠償其實要結合個人情況來定,并不是所有的勞動者工傷之后都能夠獲得相關經濟理賠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在工地上干活受傷了怎么理賠
【法律分析】:
在工地干活受傷了認定為工傷的,應進行工傷鑒定。根據鑒定等級進行賠償。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我的腳在工地上受傷了。可以要求怎樣的賠償?
你這種情況有三種解決辦法:
一是認定工傷。認定工傷你首先要確認的是打工工地上建筑公司的勞務是不是承包給有資質的勞務公司,老板與勞務公司之間是什么關系,還是老板就是勞務公司負責人。如果是的話,那勞務公司就是用工主體,由勞務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不是,那就是建筑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提起工傷認定程序有點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但《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的相關法規對賠償標準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賠償金額是法定的。你最好先確認清楚后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后再辦理工傷認定手續,然后再做傷殘等級鑒定。
二是以人身傷害向法院起訴。起訴包工頭(老板)、勞務公司及建筑公司。這個相對來說來的快一點(建設工程的分包人掛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義承接工程的,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可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擔。 承包人違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轉包或分包的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可由轉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擔)。
三是私下協商解決。這個來的最快。與老板協商(最好取得勞動部門的支持),本著和諧穩定的原則,一般都能很快解決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工地安全事故賠償問題?
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
(一)雇傭方為傷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處理
傷者與雇傭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故發生后,應盡快申請認定工傷(單位30日內,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主要的償付責任。同時,雇傭方也應按照規定承擔傷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部分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償付責任。
根據《條例》及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的項目有: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待遇。《條例》對相關支付標準和主體也有明確的規定。詳細的內容請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及支付主體》。
(二)雇傭方未為傷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方式
如果雇傭方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傷者和雇傭方也認可或通過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關系,雇傭方則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賠付傷者。如果兩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則一般按照侵權法等相關規定,由雇傭方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可從雇傭方的施工資質來評估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若雇傭方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會**降低。
(三)雇傭方無用工主體資格時,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責任的認定及法律沖突
雇傭方是班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此時,雇傭方一般都存在上游發包人,那傷者是否可以主張確認與發包人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要求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在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互相沖突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法律依據主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這些規定認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要》(法辦【2011】第442號)第59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
以上兩種觀點雖差異很大,但在生效的判決書中均有過體現,還有待立法上進行統一。
(四)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和傷者的選擇
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有如下兩個重要區別:(1)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賠償標準不同。工傷保險責任承擔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另外,兩種賠償方式的賠償項目、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計算。例如依據上海地區2015年的賠償標準,施工人員在安全事故中死亡的,如不考慮責任減免情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為954,200元,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喪葬費為30,216元,共計1,034,416;而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67,880元,喪葬費為32,706元,共計600,586元。在這種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金額要高于工傷保險工亡補助金額。(2)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條件或責任分擔不同。工傷保險只在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法律關系中,受害人過錯(如施工人員未系安全帶、未帶安全帽)、第三人侵權等均可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
基于以上差異,在勞動關系不是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傷者請求相關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賠償責任時,往往會綜合考慮獲得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的可能性、金額及難易程度等因素,主動選擇按照哪種方式進行索賠。
在工地上干活受傷了怎么理賠
既然是在工地上干活而受的傷,那么,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應當是可以按工傷來進行認定的。員工工傷發生的費用,一部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臨時工在工地出意外事故,造成傷殘,向公司索賠標準是多少
臨時工也是我國的一種用工形式(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會幫勞動者參保工傷保險,賠償及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工傷待遇就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勞動者可于工傷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向用人單位屬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之前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內含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出來后,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未果的就向其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收費),也可向屬地管轄權法院起訴追償(勞動爭議訴訟只收訴訟費10元人民幣)。
具體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五級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三、工亡保險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