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婚前婚后財產規定(新婚姻法婚內出軌財產怎么分)
新婚姻法對婚前房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分配的規定分三種情況: (一)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還款,其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應屬其個人財產; (二)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前已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歸購房人所有、屬其個人財產; (三)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為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界定:一、關于婚前財產、什么是婚前財產?1.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二、婚前財產的范圍、婚前財產如何界定?1.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三、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如何分割?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2.婚前財產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后財產的規定是指夫妻結婚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和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界定:一、關于婚前財產、什么是婚前財產?1.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二、婚前財產的范圍、婚前財產如何界定?1.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三、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如何分割?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2.婚前財產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新婚姻法 什么是婚前財產什么是婚后財產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目前已經失效。根據最新的《民法典》規定可知,區別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夫妻雙方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點。一般來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結婚登記前獲得的財產,屬于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規定?
婚姻自由以后,離婚率也跟著增高,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避免不了財產的分割。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怎么規定?新 婚姻法房產離婚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為個人婚前財產;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
二、新婚姻法關于房產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新婚姻法房產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關于房產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婚后房的的規定
法律主觀:
婚前婚后房產問題的規定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婚前房產,屬于一方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在婚后購買的房產是婚后房產,婚后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雙方有簽訂財產協議,約定該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本文介紹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能更準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 婚前財產
法律主觀:
婚姻法 已經廢止,現在關于婚姻的規定在 民法典 中體現: 1、一方的 婚前財產 ; 2、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對于房產的規定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婚期買房與婚后買房的差別
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于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著自愿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么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交給審判人員以便于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第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前婚后財產時怎么界定
法律主觀:
界定婚后財產的規定是:一方在結婚登記后取得的財產為婚后財產。一般情況下,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屬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范圍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