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醫院的流程是什么(法律援助24小時免費咨詢律師)
遇到醫療糾紛按什么流程處理
遇到醫療糾紛,應首先與醫院或醫生進行溝通協商,如無法解決,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投訴或起訴。建議在處理過程中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投訴或起訴。具體流程如下:與醫院或醫生進行溝通協商:在發現問題后,應及時與醫院或醫生進行溝通協商,了解情況并提出自己的要求和意見。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通過簽署和解協議等方式解決問題。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如果無法通過溝通協商解決問題,可以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投訴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申請表格等文件。向司法機關起訴:如果仍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前需要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和維權方式,并準備好相關證據和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注意保護自身權益和合法權益,避免過度情緒化和激烈沖突。同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確保維權過程合法有效。
醫療糾紛處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醫療糾紛處理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保護自身權益:在處理過程中要注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被侵害或損失。合理維權方式:選擇合理的維權方式,并遵守相關程序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提供充分、準確、具體的證據材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或投訴。與醫院溝通協商:在發現問題后應及時與醫院或醫生進行
遇到醫療糾紛,應首先與醫院或醫生進行溝通協商,盡量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起訴醫院敗訴了會怎么樣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 醫療糾紛起訴 醫院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收集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證據材料,并起草起訴狀;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狀; 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判決、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于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關于醫院醫療糾紛的處理流程具體如下:
1、一般應先由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
3、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糾紛怎么起訴醫院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有好幾處投訴地點,如果是在醫院,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投訴到醫院內部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投訴到縣區級衛生局的醫政科,醫政科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醫療糾紛。如果投訴目標是診所、醫務室等小型機構,可以直接投訴到本縣或本區的衛生局醫政科,也可以去醫調委、或司法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程序是怎樣的,醫療事故訴訟的舉證責任如何認定?
一、審理前的準備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調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并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了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于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說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于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里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并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愿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二、開庭審理程序 1、公開開庭審理 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庭審過程都是公開開庭的。也就是說一般是允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開庭公開審理是訴訟程序的一般狀態,如果新聞媒體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案件很感興趣的,各個媒體會與法庭的主審法官聯系,在得到法官的許可后,就可以對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報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甚至我們可以看到“現場直播”的庭審過程。從言論糾紛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想通過新聞媒體介入庭審過程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及時咨詢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患者家屬、朋友參加庭審、旁聽法庭庭審過程的,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等證件。在法院的安監、登記部門辦理安監和登記后,發給旁聽證,就可以旁聽庭審過程了。在旁聽過程中,要保持安靜,不允許錄音、錄像、做記錄等等。并且旁聽者是沒有原告資格的,沒有發言權,不允許發表言論、或者與他人爭辯。僅僅是旁聽者! 另外,訴訟法也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是不允許公開開庭審理的。這樣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許任何人員參加庭審過程。新聞媒體也是不允許介入的。從言論糾紛訴訟實踐看,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多一些,其他情況引起的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很少見到。 2、身份審核 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在這一系列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認真聽取法官及其書記員的宣布,其實,這些相關的宣布就是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擁有的訴訟權利。沒有超越“訴訟權利”的法庭權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屬所認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是,并不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會被及時的制止!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屬最常遇到的情況是,當患者及其家屬看到醫療機構的代理人在說明情況、表明理由、質證證據時,總是急于與對方進行辯論。急于反駁對方的答辯,將訴訟程序變為“法庭辯論”!而嚴格的訴訟程序可謂是“釘是釘鉚是鉚”,什么程序說什么問題,其他程序中探討的問題在此程序中是不會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屬不了解訴訟程序的規定,經常“跑題”,也經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審過程前,應當與代理律師充分交流,適當學習訴訟法律知識,不至于經常被法官經常告知“這些問題都某某程序再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實在是不知道訴訟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師發言?;颊呒捌浼覍倨鸬捷o助訴訟的作用,積極配合律師的庭審工作。 3、法庭調查、質證 當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訴訟程序就進入了法庭調查的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答辯;通常情況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宣讀起訴書,提出案由、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在這個過程中,建議由律師發言,對于事實部分的敘述簡明而突出重點,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屬不清楚訴訟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統統倒出來。往往敘述的內容繁雜和無條理,對于“關鍵問題”沒有突出重點,對于非重要的問題有過分細致。患者及其家屬說了一大堆,法官是“一頭霧水”,當發言應經是不知所云的時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斷患者及其家屬的發言,直接詢問案件事實!您想這樣發言的效果還不如什么都不說呢!所以,建議該部分內容由代理律師發言,并且在開庭前準備好發言的文書,做到有的放矢,言簡意賅。 在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后,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通俗將就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等。這個時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聽不得”對方的“反駁”,就要與對方“辯論”。但是,這個時候就是讓雙方敘述的過程,患者及其家屬不要在此時,急于“反駁”對方的敘述,哪怕對方說的是假話。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從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看,證人直接參與庭審程序的,是很少見到的。往往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以書面證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這個程序中,往往是宣讀證人證言。在此之前要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也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 (四)對證據的質證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時候,對方都有權利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通俗講,就是對對方提出的證據“認不認”,或是對真實性提出異議,比如:偽造、刪改的病歷資料,虛假證人的證言等等。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對對方的證據敘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該證據資料與本案的事實無關的異議,比如:提出另外一個患者與本案患者情況相同等等的言論,由于與本案沒有關系,是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同樣可以否定作為證據的原因。 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屬會提出要求做“病歷鑒定”確定病歷是否是后來修改、偽造的情況。但是,從目前我國“文書鑒定”的技術能夠和情況看,往往達不到患者及其家屬的預期想法,在技術上是存在很大的難度的,在全國各地的鑒定機構情況看,地方差異很大,鑒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書鑒定”上,否則,將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屬維權的初衷。 在質證的過程中,為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會向雙方提問,也可以在庭審后調查取證、向相關人員、證人核實證據等等。 4、訴訟中的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颊呒捌浼覍倏梢砸笾匦逻M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能夠在訴訟程序期間取得新證據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過從我們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經驗看,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后,醫療機構應訴也是有代理律師的,對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審的時候在去取證,往往不會取得什么證據。就是能夠取得的證據也往往是“擦邊球”,不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所以,取證在訴訟前,在平時!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證人、鑒定人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存在異議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從訴訟經驗看,往往這些人員是不會直接到庭參加庭審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是直接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直接進行質證,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5、鑒定程序 在進行了上訴的程序后,法庭會委托相關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或者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鑒定完成后,將鑒定結論交到法庭,法庭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再進行質證。就鑒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如果鑒定結論對患者及其家屬十分不利的,就應當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不過,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夠找到鑒定機構明顯違反法律事實的原因,通常情況下,法官是不會同意再次做相關鑒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鑒定上,這樣的申請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礙。已經是“下策之選”了! 6、法庭辯論 在上述法庭程序進行完成后,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當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在醫療技術的事實認定上是通過鑒定來確認的,所以,在這方面雙方或是認同,或是不認同,與對方辯論的情況不大。所以,雙方的代理律師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適用、賠償數額的計算、責任的分擔上。不會出現我們在影視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的激烈辯論的場面。 同時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此程序中,辯論的內容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題”,將自己的感受、心理狀態等等,一股腦的傾倒出來。否則,法官又會以與本案無關制止發言了! 6、最后意見 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這個“最后意見”就是我們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一句話的問題,與上面說的情況一樣。不要“跑題”。不要“長篇累牘”的訴苦。 7、調解及判決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前還是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如果雙方可以調解的在訴訟前,就可以調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為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的。因此,訴訟程序走到這個階段,雙方要求調解的情況很少出現。進入判決程序的情況更為普遍。 上面的敘述就是整個一個醫療糾紛訴訟程序的鑒定描述。在這個基本程序的基礎上,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控制和掌握程序的進行和添加。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訴訟程序。下面給患者及其家屬講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經常會出現的情況及其法律結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常常出現一方當事人不能夠出席庭審的情況。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醫療機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庭審的程序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的,可以“全權委托”你的代理律師代為發表意見,進行訴訟程序。 2、延期審理的情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第二、四中情況出現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況。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的,往往在訴訟前,法官會以傳票的形式很“嚴肅”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還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到。因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該當事人不能夠到庭的,是不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他能夠按時參加庭審是必須通過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來!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況出現在訴訟程序中,有的時候也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策略”上的考慮,作為一種達到其訴訟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時間、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復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對自己不利的訴訟程序;合理利用訴訟的規定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結果。 3、訴訟中止和終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出現特殊情況的,法官可以決定訴訟中止和終結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由于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這樣的情況類同于上面的敘述的情況,也不是太大的問題。不會成為患者家屬的訴訟障礙。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患者家屬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進行訴訟程序;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某些民辦醫院偶爾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不過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了。往往是對方見到情況不妙,“卷鋪蓋”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屬面臨的不是中止的情況,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終結訴訟,就是下面我們敘述的情況了!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決”,訴訟法同時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下去。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醫療機構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沒有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將面臨無法得到判決結果的問題。就是有判決結論,患者及其家屬勝訴,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往往是“誠信極差”的醫療機構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屬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況。 好在,上述兩種情況出現的幾率都不高!由于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在法律上不會成為什么重大的障礙。法院有相關的執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屬還可以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4、庭審筆錄的形成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庭審過程中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判決的結果不服,想通過上訴審程序進行二審程序的,二審法院會調取一審法院的庭審筆錄,審查一審的訴訟程序,作為二審改判的法律依據。因此,患者及其家屬要在簽字前,閱讀和審查庭審筆錄的內容。 5、宣判的形式和時間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颊呒捌浼覍倏梢陨暾埛ㄔ簣绦信袥Q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于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6、關于審理期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關的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訴訟程序中,鑒定的時間是不能夠計算到審理期限的。也就是說上面的時限是“純庭審”的時限,不包括鑒定的時間,因此,這樣計算過來,一個訴訟階段下來,患者及其家屬得到一審判決書的時間會在十個月到一年的時間上。可以說醫療糾紛訴訟是一個“持久戰”,是一次“曠日持久”的不斷提交材料、進行程序、說明事實、開庭、開鑒定會的過程。對于患者及其家屬和代理律師來將都是一個非常勞心、勞力的過程。因此,在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患者家屬同時要做好時間、精力、金錢的準備。 二、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針對我國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事實,我國訴訟法也規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于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口頭起訴。醫療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恚部梢粤矶ㄈ掌趯徖??;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砗唵蔚拿袷掳讣梢杂煤啽惴绞诫S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實非常清楚、對方完全承認的案件。實踐上這樣的案件更多的就是為了確定賠償數額一個問題。否則在認定事實這一個方面就要走鑒定程序,時間就會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簡易程序了。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說將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的,還是為六個月的審理期限。 7、判決書的形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們說過,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颊呒捌浼覍倏梢陨暾埛ㄔ簣绦信袥Q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于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遞交的上訴狀中有對一審判決、審理法官、對方當事人不滿意的敘述,因此,在上訴狀的遞交上不愿意直接遞交到原一審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審法官的手中,其實這是對訴訟程序的誤解。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因為,這關系到法院之間的一個工作程序問題,原審法院是必須對上訴案件寫出法律意見提交到二審法院的。也就是說一審法官是必須看到上訴狀的。在這個問題上患者及其家屬不要“繞道求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你的身邊有代理律師的,這都會成為問題。哪怕是該律師沒有醫療專業背景,對于訴訟程序還是很熟悉的。 8、判決書的生效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通常情況下,上訴期為十五天,從患者及其家屬接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只有經過了上訴期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才可以申請法院的執行。
起訴醫院流程和費用
醫療糾紛法定的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給法院;
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3、予以受理的,之后開庭審理,并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
4、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向法院起訴的訴訟費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而不同:
1、如果是財產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50元;
2、如果是婚姻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3、如果是勞動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交納10元。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醫院誤診怎么賠償:
醫院誤診屬于醫療事故的一種,醫療事故的賠償主要涉及到民事賠償,醫患雙方一起協商解決賠償問題,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醫患雙方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糾紛起訴流程具體為糾紛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審查判斷是否滿足起訴條件、對于滿足條件的需要立案并安排開庭審理的時間、最后在限定期限內審結案件。至于訴訟費用,需要結合訴狀之中提及希望獲得的賠償費用來確定,若是數額不高富超過一萬元,那么只需要繳納50元的訴訟費用即可。、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1)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3)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6)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7)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8)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9)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起訴醫院的流程是什么
首先你要有個思想準備,和醫院打官司比較難。具體流程如下所述:1、第一時間到醫院封存病歷,防止被修改。涉及器械的話,也需要封存。封存之前,先復印病歷,特別要復印術前你簽字的手術知情同意書,并留下醫院投訴部門的電話。2、找醫療糾紛專業律師或神經外科醫生朋友審查病歷里的過錯,初步判斷勝訴的幾率。畢竟認定醫院有過錯是個復雜而且高度醫療加法律的專業問題。我們都知道現代醫學還不能治好所有的病,也不能把所有的問題都搞清楚,甚至不一定能有正確的診斷,所以不能因為你沒有得到正確的診斷或沒有滿意的療效而告醫院。3、如果醫院問題很明顯,你可以先和醫院協商解決,但有些醫院不會同意。如果你去醫院交涉,和任何人的交談都要錄音?;蛟S醫生不小心就口頭承認了部分問題,那將是非常可貴的證據。一定要從現在起有高度的證據意識。和醫院協商的正規程序是你先寫個書面的投訴意見,醫院可能在1個月內書面答復。大多的答復都是拒不承認有任何過錯,但這個書面里辯解的內容,能提供給律師主攻的方向。4、當需要正式地到法院訴訟,最好找個專業律師代理。起訴的案由千萬不要追究醫療事故,而要按照醫療損害,用最新的法律《侵權責任法》來起訴。案件受理后必須鑒定,醫院要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你必須申請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這個是整個案件勝訴的最關鍵部分。如果醫療事故鑒定沒鑒定上,你不要怕,一般都鑒定不上,讓你的律師爭取讓法院采信司法鑒定的結論,司法鑒定一般比較公平公正。如果司法鑒定不認為醫院方有過錯,或同行醫生認為醫院沒有什么大毛病,這種情況下,一般是醫院遇到了技術難題,畢竟大夫不是萬能的。目前我國的醫院提供的服務并不是最先進的。我們只有在把握比較大的情況下才能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