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及罰金數額)
虛假訴訟罪追訴期最長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虛假訴訟罪的追訴期最長是10年,因為虛假訴訟罪的量刑標準最嚴厲就是7年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超過5年有期徒刑不滿10年的,追溯時效都是10年,情節輕微的虛假訴訟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5年。
一、虛假訴訟罪追訴期最長是多久?
虛假訴訟罪最高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定最長的追訴時效為經過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虛假訴訟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目前為止,沒有一個犯罪行為的量刑是絕對的,意思就是所有的犯罪行為的量刑都存在著一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而根據犯罪行為有可能會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也不能一概而論。但國家司法機關通常都會在追溯時效內,搜集定罪證據的。
部分虛假訴訟 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法律主觀:
最新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虛假報案構成什么罪
法律主觀:
虛假訴訟罪的行為人會構成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為: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虛假訴訟除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侵犯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的廉潔性。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惡意訴訟罪立案標準
刑法上沒有惡意訴訟罪。
與惡意訴訟相關的罪有虛假訴訟罪、誣告陷害罪。
一、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量刑: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認定: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認定: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有《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有《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疤摷俑姘l”,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3)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對象;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里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是一般主體。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動機,不影響定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兩高關于虛假訴訟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 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取偽造 證據 、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 民事糾紛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債務 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 債權債務 關系和 以物抵債協議 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 債務 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 知識產權侵權 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 擔保物權 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 繼承 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 民事執行 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 財產保全 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 立案 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 刑事拘留 、 逮捕 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 詐騙罪 , 職務侵占罪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貪污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 濫用職權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 代理 人、 證人 、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 共同犯罪 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 妨害作證罪 ,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 刑罰 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 企業破產法 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68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提供虛假文件證明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虛假訴訟罪的司法解釋一般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前述法律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出現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 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 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承擔資叩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 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 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 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八十一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7〕15號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4次會議、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的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二)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四)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五)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藥品注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藥品注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指使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提供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前款規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明知有關機構、組織不具備相應條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進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的; (二)支付的價款明顯異于正常費用的。 藥品注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和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騙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同時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在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中,故意提供、使用虛假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 第六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七條 對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療器械獲得注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是否屬于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或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是否影響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以及是否屬于嚴重不良事件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醫療器械審評等機構出具的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合同研究組織”,是指受藥品或者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單位、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或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的委托,從事試驗方案設計、數據統計、分析測試、監查稽查等與非臨床研究或者臨床試驗相關活動的單位。 第十條 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
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如下:
1、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
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及立案標準
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以及立案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1、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虛假訴訟罪。
2、該罪的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事實不具有真實性,仍然提起訴訟的。
3、虛假訴訟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司法部門的正常訴訟活動。
4、該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使用捏造或編造虛假的事實,作為訴求和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虛假訴訟罪的立案追訴情形:
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虛假訴訟的具體情形如下: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虛假訴訟罪量刑具體如下: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有前面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5、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面行為的,從重處罰;
6、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認定該罪,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1、行為方式。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毀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為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為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于虛假訴訟的行為方式之一。
2、發生領域。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這里的民事訴訟,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訴訟流程,包括起訴、立案、開庭、審判、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行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外,還可能利用偽造的判決書、公證文書、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在本質上也是對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破壞,同樣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按照虛假訴訟行為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