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不滿意應該起訴誰(對方全責可以索賠哪些費用)
車禍保險公司理賠不合理應該起訴誰
法律分析:對于當事人認為保險賠償不合理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違反約定的一方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車禍理賠不滿意應該起訴誰
法律分析:如果對于賠償不滿意,應當將肇事者以及保險公司同時作為被告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車禍賠償不滿意怎么協商
對交通事故的賠償不滿意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進行訴訟
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與對方就賠償進行協商,也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調解,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怎么辦
受害人應當及時通過起訴來保證賠償權利的實現。通過訴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還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相關的證據,注意及時申請相關檢驗、鑒定等。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不能獨立完成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等人員幫助。
當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雙方無法就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受害方對賠償不滿意亦或對對保險公司賠償不滿意,可以通過投訴、調解、訴訟、仲裁四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交通事故的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等。
四、交通事故的分類
(一)按后果分類
1.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
(二)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于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三)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車禍對方全責保險公司理賠不滿意怎么辦
車禍對方全責,對保險公司理賠不滿意解決方法如下:
1、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2、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3、協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四)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車禍賠償由保險公司處理完了,如果對車主不滿意還可以起訴車主
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對賠償金的確定,涉及到責任大小、承擔比例、投保的最高限制、死亡賠償的當地人均收入等多種因素規定,如果對賠償金不同意的,雙方協商,也可以訴訟到當地法院,如果你是受害方,應該起訴責任方(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