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10級傷殘賠償價格表(杭州車禍10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車禍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車禍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如下:
1、醫療費
醫療費:門診費+住院費+檢查費及其他醫療費用(憑正規醫療票據)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30元/天×住院天數
3、營養費
營養費:30元/天×住院天數(根據受傷情況、醫囑意見、客觀病情需要及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意見等確定出院后的營養期限)。
4、誤工費(時間、收入)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5、護理費
護理費:陪護人員誤工費×陪護時間
6、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
住宿費: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可按150元/天計算)
8、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4366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7932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4366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7932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4366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7932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具體傷殘賠償數額如下:
1、城鎮居民:
一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487320元;
二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90% = 438588元;
三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80% = 389856元;
四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70% = 341124元;
五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60% = 292392元;
六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50% = 243660元;
七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40% = 194928元;
八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30% = 146196元;
九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20% =97464元;
十級傷殘為24366元× 20年× 10% = 48732元。
2、農村居民:
一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158640元;
二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90% = 142776元;
三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80% =126912 元;
四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70% = 111048元;
五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60% =95184元;
六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50% = 79320元;
七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40% = 63456元;
八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30% =47592元;
九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20% = 31728元;
十級傷殘為7932元× 20年× 10% = 15864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期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其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7546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252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7546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252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7546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252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7546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252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喪葬費
喪葬費金額:平均工資/年÷ 12個月× 6個月= 24426. 5元(喪葬費用:城鄉標準一致(待2014年數據公布后調整)
12、死亡賠償金: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暫時無法確認的,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后轉交賠償權利人。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24366元× 20年= 487320元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24366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24366元×5年= 121830元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標準及數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以及構成的傷殘級別、個案具體情況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