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管轄權怎么確定(起訴管轄權的規定)
確定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法律解析:
1.屬地 管轄 原則,又稱為領土管轄原則或地域管轄原則,是指采用一些與地域有關的標志來確定法院對國際民事案件的 管轄權 ,如以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營業所、被告財產所在地、 訴訟 原因發生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本國境內為行使管轄的依據。屬地管轄原則是主權國家所享有的屬地優越權在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方面的體現。 2.屬人管轄原則,是指根據當事人的國籍來確定管轄權,例如有些國家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具有本國國籍,本國法院就具有管轄權。該原則是主權國家所享有的屬人優越權在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方面的體現。 3. 協議管轄 原則,又稱為合意管轄原則,是指根據當事人共同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來確定管轄權,即當事人合意選擇處理其爭議的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目前各國一般都承認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的效力,但對當事人的選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當事人的協議不得違反本國有關專屬管轄和 級別管轄 的規定。 4.專屬管轄原則,是指一國主張其法院對某些國際民事案件具有獨占的或排他的管轄權,不承認其他國家法院對這些案件的管轄權。各國民事訴訟立法一般將關于不動產、身份、 婚姻家庭 、 繼承 方面的案件列入專屬管轄的范圍,但具體規定差異很大。 5.平行管轄原則,又稱為選擇管轄原則,是指一個國家在主張自己對某些案件有管轄權的同時,并不否認其他國家法院對這些案件行使管轄權。 在實踐中,各國對于管轄權的確定并不是僅僅依據其中某一個原則。一般來說,各國主要是依據屬地或屬人原則,同時采用平行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管轄法院的確定要分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二者的管轄法院確定不同。 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ㄗ灾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起訴人是本地的 被告人是外地的 應在哪受理
具體是在哪里受理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訴訟管轄中的地域管轄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一是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二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屬地管轄是指法院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案件具有管轄權。這種管轄權是基于地域原則,即一個地區的法院對在該地區發生的案件具有管轄權。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在A市發生,那么A市的法院對這起事故具有管轄權。
屬人管轄是指法院對涉及本國公民的案件具有管轄權。無論案件發生在何處,只要涉及本國公民,本國法院都有一定的管轄權。例如,一個中國公民在外國涉嫌犯罪,中國法院可以根據屬人管轄原則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這種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可以根據協議行使管轄權。例如,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某個特定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例如,知識產權案件通常只能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海事案件通常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
在確定法院管轄權時,還需要考慮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確定法院管轄權需要考慮國際條約和各國法律規定。同時,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也需要通過國際合作和協調,確保案件的順利解決。
綜上所述,確定法院管轄權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案件性質、當事人意愿、法律規定和國際法規則等。只有在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
起訴管轄地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行政起訴中管轄地一般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所在地,即應當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具體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管轄權地域歸屬的規定如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發現罪犯漏罪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刑事管轄權的行使,事關國家主權,各國刑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