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糾紛是指什么(追償權是什么意思)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追償權糾紛是債務人之間因為追償權而引發的爭議。
追償權糾紛是指在債務共同承擔的情況下,某個債務人享有超過其應分擔部分的追償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這個糾紛涉及擔保責任追償和合伙債務追償兩種情況。擔保責任追償糾紛發生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追償權糾紛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
【法律分析】
第一、擔保人在主張擔保追償權時應當對基礎債權的真實存在負有舉證義務。所謂基礎債權,就是擔保人所擔保的主債權。主債權不僅是擔保的基礎,也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基礎之一。如果主債權不是真實的,擔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更勿論擔保追償權了。當然,在大部分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并無爭議,在此情況下,擔保人也就無需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另行舉證。第二、擔保人應當對其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負有舉證義務。這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前提條件,也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環節。擔保人在就其承擔擔保責任舉證時應當特別注意區分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和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區別。部分案件中,擔保人僅出示判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決書作為其行使擔保追償權的證據,而對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事實未能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在這種情況下,其追償請求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行使追償權的條件是什么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比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比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
綜上所述,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
法律分析:追償權糾紛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指當事人因為一方面的欠款、違約、侵權等行為而遭受損失,通過法律途徑向責任方尋求損失賠償的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通常情況下,追償權糾紛發生在借貸、合同、侵權等領域,當事人之間因為債務糾紛或者侵權行為而產生爭議,追償權糾紛就是一種常見的法律爭議形式。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追償權糾紛主要指的就是因為追償權而造成的一些糾紛,具體的包括有擔保責任的追償權,還有一些合伙債務方面的追償權。比如說前者主要就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關的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一種法律權利。
一、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追追償權糾紛主要指的就是因為追償權而造成的一些糾紛,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
根據《民法典》第700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于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
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睹穹ǖ洹返?73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企業法》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根據法律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合伙人內部的追償權。
二、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發生追償方面的問題是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的。我們國家追償權方面的訴訟主要是包括兩大類型,也就是擔保責任追償權和合伙債務追償權等,這些在《民法典》中都是有所規定的。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案由
法律分析: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于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予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無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根據法律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合伙人內部的追償權。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追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當事人履行債務后,可以就超出其責任范圍內的部分向其他當事人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兩種情況:
1、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
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
2、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
先行賠付:
所謂先行賠付,就是當經營者不在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向市場主辦單位提出賠償,然后再由市場主辦單位對經營者進行追償。只要消費者的理由是正當而且充分的,市場主辦單位就應站在消費者一邊,即使經營者在的時候,但如果不能實現賠償的話,市場主辦單位應該想盡各種辦法,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實在不賠償的時候,主辦單位有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滿足消費者的索賠要求。
注意事項: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需要以實際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特指無效擔保)為前提。
由此可見,追償權屬于未來可行使的權利,其行使受一定條件制約,也可以稱之為附條件的權利。擔保人的追償權行使范圍以擔保人實際承擔的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為限,所以,追償權的權利范圍在擔保人實際承擔責任前為不確定,并僅在實際承擔責任時確定。但也有例外,當債務人進人破產程序后,擔保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在實際承擔責任前,即可以以未來應承擔的責任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不以是否已實際承擔責任為條件。擔保人對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與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條件相同,反擔保人對擔保人實際承擔的債務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承擔賠償責任的無效擔保人對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需要以反擔保人有過錯為條件,僅憑無效擔保人已為債務人實際承擔債務這一事實還不足以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
因此,司法實務中,在擔保責任追償的情況下,適用追償權糾紛案由時,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適用于當事人單獨就追償權提起訴訟的情形,同時還應當審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擔保責任或具備提起追償權之訴的法定條件。
在合伙債務追償的情況下,適用追償權糾紛案由注意與合伙協議糾紛案由、聯營合同糾紛案由及合伙企業糾紛案由的區別。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合伙債務追償發生的糾紛與合伙協議糾紛、聯營合同糾紛的區別。合伙協議糾紛和聯營合同糾紛是當事人對整個合伙協議或聯營合同在簽訂、履行、變更、終止時發生的糾紛,合伙債務追償的糾紛是僅就追償權問題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