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為多久?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離婚冷靜期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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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為多久?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