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機關管買賣婚姻買賣婚姻怎樣處理
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處或者人民法院管理買賣婚姻。當事人因買賣婚姻受到傷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侵害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情節惡劣,可以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理,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非法同居財產怎么處理怎樣解除婚姻關系
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方法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4、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5、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在雙方不愿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