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長(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長)
審查起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時間,對于犯罪事實簡單的的,可以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并向法院起訴進行司法判決處理的 但如果犯罪事實難以認定的,則需要延長審查起訴時間,或者還可能存在補充偵查的情況。關于審查起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審查起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其他法律規定。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其主要內容
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復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的進行復議、復核。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
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三、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總之,其實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取決于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的,每一起不同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需要的時間也都不一樣,在這一點上人民檢察院還是具有很大的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之后,也并非對所有的公安機關遞交的案件都會作出起訴的決定。
取保候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取保候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1、取保候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從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起,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2、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但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可以超過這個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5、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6、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7、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8、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要多久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申請取保候審程序要多久是沒有明顯規定的,而在司法實踐中,申請人申請取保候審后,相應的機關一般是會在7日內作出是否取保的決定。
(二)、申請取保候審時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1、申請取保時,申請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犯罪嫌疑人親屬或者辯護律師。
2、申請取保的要向偵查機關提交申請書。
3、取保候審的方式有保證金保證和保證人保證兩種,偵查機關批準取保候審的,申請人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
4、取保候審后,要取保期間的,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否則有可能撤銷取保候審措施。
(三)通過以上的分析,取保候審的程序在多長時間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如果申請人對取保候審不太了解的,最好委托辯護律師申請取保候審。
以上就是關于取保候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的詳細介紹,在實際中,在取保候審之后一定清楚審查的起訴期限,以免遺忘而錯過了規定期限,法院將不會受理。
審查起訴期限一個月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審查起訴期限一個月到期后就會開庭判決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6.5=8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
第二次到檢察院審查的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第二次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進行確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由人民檢察院第二次審查起訴的,應當重新計算查起訴期限,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適用速裁程序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取保候審后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法律并沒有對 取保候審 后審查起訴期限單獨做出規定,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取保候審,檢察院都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期限最長多久
審查起訴的最長期限為四十五天。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該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情況復雜的案件,若在一個月以內無法作出決定,可以依法延長十五日。若該案件管轄改變,則應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1、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2、與在押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并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4、在審查起訴時發表意見。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是怎么回事?
檢察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有以下原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之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擴展資料
審查起訴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時間超過法律期限處理方法: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