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以調解事故賠償嗎(車禍多長時間必須結案)
交通事故怎樣協商賠償?
由交警協調雙方進行賠償。如果是雙方在交通事故之后沒有特別大的爭議,或者是交通事故發生的比較小,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傷亡,那么通常是可以由交警來主持雙方協商賠償的,或者是由保險公司來協商雙方賠償都行。
一、交通事故怎樣協商賠償?
1、交警主持調解,比較常見,事故后雙方愿意協商,爭議不大的,涉及傷殘的一般交警是不予調解的,交警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的直接在事故認定書上達成調解方案。
2、保險公司主持調解的,這種調解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在主持,如沒有異議,雙方可以直接簽訂協議,保險公司將賠款直接轉給傷者。或雙方依據調解內容到交警隊出具調解書都可以。
3、雙方協商不了的,只能起訴了,起訴后法院一般對交通事故也先進行調解,能達成一致的,則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4、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各方還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形成書面調解協議,并申請法院確認。
二、交通事故怎樣處理責任?
1、一方全責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1)責任方向所投保公司報案,索取報案號;
(2)事故雙方就近選擇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解決;
(3)快速中心勘驗定損;
(4)根據定損結果確定賠償金額,責任方直接賠付,從快速中心獲得賠償憑證;
(5)責任方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理賠;
2、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1)責任方分別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現場定損,賠償方式為自賠;
(2)保險公司現場勘驗定損后,110報警去所屬交通隊;
(3)由交通隊出具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
(4)憑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司的勘驗定損單據自己修車,自己理賠;
注:若保險公司建議直接去快速中心處理的,可選擇第一處理方式。
3、事故一方負主要責任,一方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處理:關鍵在于對損失的分擔協商結果,協商能確定的去快速中心處理或經過交警處理均可,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據認定書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第一時間告知交警,由交警來確認現場的事故主要責任,如果現場沒有發生特別嚴重的事故,那么雙方可以由交警協商賠償,或者離開現場之后,雙方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由保險公司對雙方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協商。
交警調解賠償怎么處理
交警調解賠償怎么處理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雙方無法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可以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交警調解賠償處理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請、調解、達成協議和履行協議等步驟。
一、受理申請
當交通事故雙方無法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申請人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和資料,包括事故認定書、醫院診斷證明、收入證明、車輛維修費用清單等。
二、調解
交警部門將安排專業人員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將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證據,并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交警部門可以提出調解方案,并征求雙方的意見。
三、達成協議
如果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交警部門將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簽字確認。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
四、履行協議
調解協議書生效后,雙方必須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
交警調解賠償處理需要按照受理申請、調解、達成協議和履行協議等步驟進行。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同時,當事人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保持冷靜和理性,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交警部門的調解和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交警負責調解嗎
交通事故交警負責調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及到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必須由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根據事故認定的結果進行處理,交警大隊可以在中間進行合法的司法調解。
交通事故定責流程是什么
1、現場調查事故發生后,交警來到現場,會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并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2、檢驗鑒定現場調查后,還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還需要通過檢驗、鑒定進一步確定或者驗證;
3、制作事故認定書;
4、對認定不服的,申請復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警給事故調解嗎
法律主觀:
交警這樣調解交通事故: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 ; 3、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并對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 當事人責任 以及確定當事人承擔的 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交警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收到調解申請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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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找交警能處理嗎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賠償找交警能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管賠償嗎?
出了交通事故一般交警是不會管賠償的,但可以請交警出面調解,從而還會管給雙主出責任認定書,一般只有執法人員把責任認定出制定出來了之后,雙方就可以按各自的責任依法的進行賠償,而對于賠償協商不好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管賠償嗎?
事故的賠償一般交警是不會管的,這會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協商不好可以由交警出面調解。同時交警還會通知雙方前往交警隊取事故認定書。在事故責任清楚的情況下;如果屬逃逸案件的是的。如果對事故認定不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由交警部門的事故處理隊出具的,一般是在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定認定書,在逃逸人活著車輛查獲后十日內出具,需要在檢驗或者鑒定意見出具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可以向出具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議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事故雙方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3、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 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4、調解達成的協議容易履行。 調解賠償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 更易于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能促進各方當事人間的團結。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賠償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7、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在發生了之后就會涉及到各項的賠償,但前提也是要在執法人員把責任認定清楚了之后才會依法的進行辦理,如果對于雙方因賠償有任何糾紛的話,那么是可以由執法人員出面的進行調解,或者是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
交通事故交警能調解處理賠償嗎
交通事故交警可以調解處理賠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對于未達成協議或者是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是什么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
7、交通事故調解書。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8、調解終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發生了,賠償結果是以交警調解為準還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1、交警的調解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在雙方無法達達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管是交警還是保險公司都不能說了算,可以向法院起訴;
2、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3、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里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