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限(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最長多久)
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起訴期限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案件構成要件如下:
1、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有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等;
2、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要件有犯罪客觀、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利益??陀^方面是行為人怎樣實施了該項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為犯罪人的主觀態度。但犯罪二階層理論認為,刑事案件主要有客觀違法階層和主觀責任階層。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如下: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從哪天開始算
法律主觀:
1、人民 檢察院審查起訴 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審查起訴期限 。另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 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 審查起訴階段 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 退回補充偵查 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6.5=8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刑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為五年、十年,也有可能為十五年、二十年。具體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與犯罪分子最終可能會受到的最高刑事處罰是什么直接相關。
一、刑法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1、刑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為五年、十年,也有可能為十五年、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刑事案件追訴期的計算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于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后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里對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后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嗎?
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具體理由如下:
1、“追訴”應以刑事立案為起點,追訴時效于立案時停止計算。“追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內涵不同。
(1)“追訴”是一個程序性概念,而“追究刑事責任”偏重實體價值,其最終實現要依靠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的順利進行。
(2)立案偵查、起訴等都不能停止追訴時效的計算,只有審判結束才能停止時效進行,因此在追訴時效屆滿之前必須完成所有的追訴程序直至審判為止。
(3)如果將“追訴”理解為完成追訴活動,即等同于完成追究刑事責任,則意味著追訴時效制度不僅要解決追訴權行使時間問題,還要兼顧解決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這種跨界解決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兩個領域的問題顯然不妥。因此,偵查機關一旦對刑事案件立案進行偵查,實體法上的追訴時效應停止計算,而讓位于刑事訴訟法中的辦案期限的起算。
2、偵查機關的撤案行為并非意味著追訴權的徹底放棄
(1)司法實務中,偵查機關對某些刑事案件經過調查出于辦案期限屆滿但證據依舊不足等各種原因可能會撤銷案件,同理檢察機關也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其均意味著本次刑事辦案流程的結束以及訴訟活動的終結。但事實上我國法律體系并未完全確立“一事不再審”原則。
(2)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再提起公訴。
(3)因此,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甚至于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等終止訴訟程序后,在一定條件時仍可以再行立案偵查或者再次提起公訴,即司法機關可以就同一案件再次啟動追訴程序。根據追訴時效制度的設計初衷,在撤案后重啟追訴程序之前,偵查機關追訴權的行使仍然應再次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
也就是說,偵查機關立案啟動追訴活動,并不意味著追訴時效無限期延長,而只是追訴時效暫停計算,本質上等同于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偵查機關撤案后,追訴時效期限應該繼續計算,新經過的時間與原來已經經過的時效合算在一起,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則追訴權消滅,偵查機關不得就該案再行立案啟動追訴程序。
3、撤案后追訴時效是繼續計算,與先前立案前經過的時間累計計算,而非追訴時效“中斷”后的重新計算
(1)一方面,追訴時效中斷的事由是新的犯罪行為發生中斷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程序反復運行的情況比較普遍,特別是在偵查機關撤案后重新立案、檢察機關撤訴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訴后重新起訴、無期限和次數限制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等案件中表現得尤為典型。
(2)而時效的本質價值在于限制權力與權利,其目的之一在于促使公權力與私權利及時行使。若撤案亦產生追訴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后果,極可能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反復運行提供了制度空間,助長了超期辦案、久拖不決等侵犯人權現象的發生。因此,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的,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
三、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怎么計算?
1、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由于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2、追訴時效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般刑事案件,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資料后,會在一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予起訴的決定,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在一個半月內作出決定。
案件情況不同的,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也會有很大不同: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后,認為證據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以兩次為限,但中間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通通重新計算。那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至少多了兩個月,至多是五個月。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是一個月,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延長半個月,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材料需要補充的,可以退偵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該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結束,再重新啟動審查起訴。退偵可以兩次。
這樣綜合計算下,從第一次到檢察院準備提起公訴到最后遞交到法院,可六個半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 犯罪嫌疑人 已被 羈押 而言,對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 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自己 管轄 ,而屬于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一般是在立案后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經過最初的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偵查終結后,偵查機關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起訴與否的決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機關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