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有多久的期限(可撤銷合同多久就不能主張了)
民法典可撤銷合同的期限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可撤銷合同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法典可撤銷合同的期限是一年。合同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可以自知道撤銷事項開始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二條 【 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有:
1.效力狀態不同:
可撤銷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并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之前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因為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自成立之日起便當然、確定、絕對、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為生效合同的可能。
2.發生的原因不同:
產生可撤銷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二是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在顯失公平的條件下而訂立的合同;三是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詐、脅迫,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合同。產生無效合同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二是違反公序良俗而訂立的合同。
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存在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內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一般可撤銷法律行為(合同)的行使期間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要行使撤銷權,受脅迫的從脅迫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不撤銷的,撤銷權消滅。
重大誤解的撤銷期間是90天,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要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之前民法總則規定的是三個月,民法典比民法總則少了幾天。
撤銷權行使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就是說該期間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斷或者中止。
撤銷權行使的最長期間是5年,從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一旦超過5年該法律行為(合同)即不能撤銷了,無論撤銷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事由或者何時知道該撤銷事由。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上規定的合同可撤銷的期限為多久
法律分析: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一、可撤銷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1、合同可撤銷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主張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請求撤銷的,撤銷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天。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是什么
1、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違背真實意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可撤銷合同的期限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1年。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一、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期限
一般來說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時效期間是一年。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4.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時效期間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一般為無效通知送達之日起六個月。但當事人對方有欺詐、脅迫、暴力等情形時,被害人可以在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撤銷。但受害人不能同時主張權利和請求撤銷。
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可能會出現一方或雙方需要撤銷合同的情況。那么,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多久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通知送達后六個月內,當事人可以撤銷合同。此外,當事人對方有欺詐、脅迫、暴力等情形的,被害人可以在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撤銷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不能同時主張權利和請求撤銷。其中,合同無效的通知送達是指合同中的一方并不認同該合同的效力,并向對方書面通知要求撤銷合同的行為。通知送達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另外,如果被害人對于欺詐、脅迫、暴力等情形并不知情,則撤銷期限可以延長至兩年。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可能出現以下一些情況,可以成為合同撤銷的理由: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3.一方利用對方的困難情況,或者故意產生誤解以訂立合同;4.合同的內容明顯不公平;5.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合同的撤銷期限在合同無效通知送達后六個月內,但當事人對方存在欺詐、脅迫、暴力等情形時,被害人可以在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撤銷合同。需要強調的是,在撤銷合同時需要具體分析具體情況且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被害人發現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但是,被害人不能同時主張權利和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