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侵權的法律法規(有關商標侵權的法律)
民法典關于侵犯商標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侵犯商標權的規定如下: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侵犯商標權賠償如下:
1、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3、主營業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
綜上所述,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于阻嚇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注冊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注冊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注冊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第五十四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商標侵權的免責法律原則是什么?
商標侵權免責的法定要件包括:
1、對于銷售的商品是侵權商品這一行為不存在故意;
2、能夠證明銷售商品取得的合法性;
3、如實說明侵權商品的提供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問一個法律上關于侵權的問題 如果一個公司生產的產品存在商標侵權的問題,經銷商是否有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超市賣了廠家侵權商標的產品,我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歸檔,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
法律主觀: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1、商標侵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賠禮道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2、由商標局進行處理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行政罰款、行政警告等行政責任; 3、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商標侵權行為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3、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