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的法律依據(拆除違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筑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并處罰款;
3、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并處罰款的處理;
4、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筑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筑的事后確認,使之合法化;
5、在違章建筑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筑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于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二、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各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法建筑的時間界限。具體可采取兩段式或三段式。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章建筑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筑處置,在時間點后的作違章建筑處理。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其中,多數學者建議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規劃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應當有一個過渡期。對可以直接補辦手續的,直接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需進一步處理的則進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
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三)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其對建筑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后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
在此階段,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當事人補辦手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當事人建筑物的實際用途、時間等決定是否追繳營業稅、所得稅。
(四)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五)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后,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并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六)強制執行階段
對于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筑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的條件
1、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條件是,未經審批及規劃許可的,違法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2、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3、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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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拆除有補償嗎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違建違法拆除有補償,行政機關應當賠償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損失、臨時安置補償損失、被埋物品的損失和因房屋違法拆除導致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損失等。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建拆除規定
法律分析: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制作限期拆除決定書,并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執法機關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并送達;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實施強制拆除。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 履行義務的期限;(二) 履行義務的方式;(三) 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具有拆遷承辦人的資格;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應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應當按規定向拆遷承辦人交付委托拆遷費,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城管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
城管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城管立案拆除兩違建筑程序如下: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即看改建筑是不是違章,是程序上的違章還是實際上的違章。如果是程序上的違章,那么所有人只要補齊相關證明即可。如果是實際上的違章,城管就應該以書面同時的形式對情況予以公示,如果建筑所有人有異議那么他就可以去到人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且如果理由成立,則應當采納。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后。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后,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綜上所述,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要是針對違章建筑處罰以及拆除問題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我國法律對于違建,擴建有什么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我們都知道違章建筑是違法行為,它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針對違章建筑,違章建筑的處罰方式有哪些呢?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并處罰款。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并處罰款的處理。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違法建筑的規定具體有哪些呢?《城鄉規劃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防洪法》、《文物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路法》、《草原法》、《水法》、《消防法》、《電力法》、《鐵路法》、《防震減災法》、《畜牧法》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包括《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若有違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處理。
違建多久后不能拆除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筑可作兩種理解:
1、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廣義上的違章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違法建筑的概念。
擴展資料
違建是違法的,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可以隨時拆除。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以拆除違章建筑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但如果你是未超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申請補償。另外,對違章建筑的建造材料、違章建筑物做使用土地的收益損失、違章建筑內的財產以及違章建筑承租人(租戶)的損失都應該給予被拆遷方拆遷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