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判決書丟了不嚴重,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補領。法律規定,法院對于已經宣判的每一個案件都會制作成案卷存檔,當事人的判決書在遺失、損毀后需要補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審核之后,會查詢出當事人的判決書,進行復印,然后加蓋該份文件與原件的印章,該復印件即可當作原件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