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債權人怎么辦(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標準)
抽逃出資股東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
抽逃出資股東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行政責任,處以罰款;
2、民事責任,已足額出資股東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在所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刑事責任,可能構成抽逃出資罪。此外,抽逃出資的股東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已足額出資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法2022最新股東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抽逃出資罪區別
1、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質的不同,兩者的不同點歸納如下:
(1)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2)在主觀方面兩罪雖然都是故意,但兩者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不以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于讓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5)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2、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并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寬得多。
(2)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此目的。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4)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于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3、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在犯罪主體、客體及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有區別:
(1)在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本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在涉及到抽逃出資行為的時候達到嚴重地步就會構成犯罪,這個在刑事法律中規定的是在達到了直接損失10萬元到50萬元的,或者是造成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的。
股東抽逃出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對公司要承擔的責任
公司對抽逃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其補足出資,且抽逃出資的股東不可以訴訟時效經過抗辯,即,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補足出資的責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股東抽逃出資,其實是對公司的侵權行為,且是對公司的不守承諾的行為,另外,股東抽逃出資會使公司資本補足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即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因此,補足出資的責任可以突破訴訟時效的限制。再者,為了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也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法律責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補足出資外,公司其他已經按約全面出資的股東還可以根據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其他守約的股東對抽逃出資的股東的違約請求權是基于合同合意的請求權,不同于公司要求抽逃出資股東補足出資的是基于法定出資義務,所以,公司其他股東對抽逃出資股東的違約請求權,并非與公司的請求權一樣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對公司債權人的法律責任
抽逃出資的股東需要在其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這里,只要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就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即,需要區分抽逃出資股東的責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和債權人的債權需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四、知情或者應當知情的股權受讓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資的責任
另外,如果抽逃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受讓人對其抽逃出資是知情的話,受讓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和對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
抽逃出資是危害公司資本穩定的行為,抽逃出資人需要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向其他依法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而且,在刑法上也要判抽逃出資罪,因此,我提醒各位股東一定要遵守出資約定,不要做出不誠信的行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公司的股東抽逃出資,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帶來一定的問題,如果發生了一些損失的話,就應該有這個股東來承擔責任,股東撤資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進行。
股權轉讓后發現資金抽逃怎么辦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后發現資金抽逃責任由抽逃出資股東承擔,抽逃出資股東也應對債權人在應繳的注冊資本的本息范圍內補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讓抽逃出資股東股權的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股權存在出資瑕疵的,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債權人追加股東抽逃出資的時限是多久
應當在兩年內提出追訴,抽逃出資行為使公司資本虛置,非法地減少了公司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的正確判斷和交易安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了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包括: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股東出資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抽逃出資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所抽逃出資,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和時間計付利息的侵權責任。如果抽逃出資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損失,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有學者認為,抽逃出資行為侵犯的是公司財產權,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無權請求抽逃出資者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公司設立協議或公司章程是發起人或股東之間的合同,發起人、股東具有按時足額向公司繳納出資的合同義務,抽逃出資影響了合同的適當履行,違反了合同義務,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依法享有請求違約行為人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的合同權利。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抽逃出資行為非法減少了公司資產,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因此不能實現,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003年l1月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對抽逃出資且未予返還的股東提起訴訟,請求其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按艘幎ㄔ趫猿止惊毩⒇熑魏凸蓶|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平衡了各方利益。訴訟中,如果公司債權人主張公司資不抵債,法院一般允許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為共同被告,并常常判決其在抽逃出資及其利息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以減少訴訟成本,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利。4、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和十二條規定了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的兩種連帶責任:一是對公司承擔的返還所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的責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股東、董事、經理的相關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的法律義務,應當就因此引起的所有損害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有必要增加他們與抽逃出資股東的第三種連帶責任,即抽逃出資行為給公司造成直接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股東的注冊資本是不可以抽逃出資的,主要原因在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可能對公司的生產運營產生嚴重的影響,對于造成了相關經濟損失的情況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股東抽逃資金怎么維權
法律分析: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大致有如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股東傷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表現在哪些方面?如何解決?
常見的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及應對方式:
情形一:股東怠于履行出資義務
表現形式:《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很可能對公司的運行發展和履約能力產生影響,從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
應對方式: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注冊資本“實繳制”已轉變為“認繳制”,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如尚在認繳期限內,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情形二:股東抽逃出資
表現形式:《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不僅要滿足諸如股東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抽回出資等形式要件,還需要滿足實際損害公司權益的實質要件。
應對方式: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情形三:公司人格否認
表現形式:一般情況下,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即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但股東如果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將公司意思、財產與股東意思、財產發生混同,則構成公司人格否認。如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等等情形。
應對方式: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情形四: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表現形式:公司決定解散后,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及時清算,但實操中往往會出現未及時清算、怠于清算甚至股東惡意處置等情況,從而導致主要文件滅失,公司資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以致于無法進行清算等嚴重后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無法得以保障。
應對方式:債權人可以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但是如果公司股東為逃避債務,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國的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即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但股東是不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