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借錢,另一方要還嗎
夫妻雙方有一方借錢另一方需要還嗎
法律主觀:
夫妻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另一方不知道還用還嗎?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借款方是否借款是用于家庭開支,比如給家里添置家具等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開支。有的話可能在離婚時被判定為夫妻債務,那么另一方就要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開支,屬于一方自行借款然后單方使用,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承擔嗎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的出臺,有著特殊經濟背景下,對實務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轉移財產的,逃避債務的行為的規制。實踐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規則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舉證的困難,就直接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將可能涉及到非法債務或者惡意串通的債務加之到未舉債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執行階段適用這條,未經審判直接將乙方作為被執行人,這其實是一種對當事人訴權和抗辯權的剝奪。夫妻一方在外的欠債,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有可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自然對于個人債務,就不能要求另一方來承擔。只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配偶才有承擔的責任。要是夫妻離婚的話,也需要對這個債務問題作出處理才行。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需要償還嗎需視情況而定:
1、一方所欠的這筆債務是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確認是共同債務,那雙方兩個人都是有義務償還的;
2、但如果是當事人在瞞著配偶的情況下所欠的非法債務,或者借錢用于經營但經營所得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另一方也無需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范圍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丈夫在外借債妻子也要承擔債務嗎
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確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的還錢要求;
3、如果借錢用于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于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么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持。
丈夫在外欠下的債務妻子不知情而丈夫欠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視情況而定。
1、如果夫妻一方貸款,但是事后經過另一方的追認的,屬于共同債務。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屬于共同債務。
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夫妻一方在外面借的錢 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擔
如果夫妻其中一放在外借錢,但是并沒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的,那么此時是不能認定為共同的債務的。如果是婚前已經欠了,但是確定是用在了夫妻生活中,那么是可以認定為時夫妻的共有債務,如果是夫妻共有的債務那么就要一同償還。
一、夫妻其中一方在外面借錢另一方承擔債務嗎?
1、若是夫妻中的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有欠款,并且這個欠款還不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雖然是婚前欠款,但確實用于了婚后共同生活,則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2、婚后原則上一方的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婚后有欠債,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也沒有共同簽字的,除非欠款是在合理范圍內,并且也是用在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否則的話也是按照個人債務處理,而不能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借錢可以認定是共同債務嗎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
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五、婚前債務會轉為共同債務嗎
對于婚前債務能否轉為共同債務,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現行法律對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對于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民法典》沒有規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后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以上的法條可見一斑,我國《民法典》對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立法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予以確立的,而且規定得非常簡單,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么樣的責任等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樣簡單的規定也很不完善,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實踐中由于法官理解的差異,使得案件判決結果很難達到公正性、統一性。
對于夫妻共有債務的認定,如果是用于夫妻生活,其中包括在子女生病時的就醫費用,以及子女在學習和生活的時候所用的費用,再就是,在贍養老人時所花費的費用,如果因為以上的行為而產生了債務,那么在離婚的時候要共同承擔。
丈夫在外面借錢妻子有責任還嗎
法律主觀:
丈夫在外面借錢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妻子有責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要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負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老公或老婆其中一方借的錢,另一方要共同還錢嗎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對外所借的債務,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都要共同還錢。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借款人夫或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需承擔還款責任嗎?
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債務是不需要共同償還的,只需要過錯方履行償還的義務即可。該筆債務屬于私自借款,隱瞞了對方借款的動機和使用錢款的目的,借款也沒有使用到雙方的日常生活中的,就不屬于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不需要共同履行償還的義務。
法律分析
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私自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債務,關鍵在于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舉證證明債務確實存在以及該債務是產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如果不能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不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只為個人債務;反之,如果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并且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的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來償還。中一方私自產生借款,并且借款沒有用于夫妻日常的是生活中的,是不會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因此由此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屬于共同債務,不需要無過錯方進行償還,欺瞞、將借款用于賭博、購買奢侈品、請客吃飯的都是不屬于共同財產范圍之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