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訴原告可以退訴訟費嗎
被告承擔訴訟費,原告預交的全退嗎
訴訟費退費是全部退還嗎
不是全部退回。訴訟退費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余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補。
退費的概念及幾種退費的情況
訴訟退費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余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補。實踐中退費的幾種情況:
1、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后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后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于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2、原告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后,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繳后,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3、二審案件當事人雙方上訴均繳納訴訟費的,根據法律規定敗訴人承擔的原則,勝訴方可直接辦理退費。
4、一方上訴繳納訴訟費,判決或裁定另一方承擔并繳納后,退還給上訴人繳納的費用,否則待進入執行階段后處理。
5、訴訟中,當事人自愿申請撤訴,辦理50%的退費數額。
6、雙方上訴預繳的,案經審理,雙方承擔的,退給當事人的差額部分。
7、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協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
8、其它情況的退費。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訴訟費找誰退
當事人雙方因為糾紛起訴到法院,首先雙方當事人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那么如果沒有交納足額的費用,或者延時繳費,法院會按撤訴處理,那么如果是一方勝訴,想要法院把錢退回來應該找哪個部門呢,下面就由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供大家參考。
一、退還訴訟費找哪個部門
【1】找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簽單。
【2】主審法官會找主管院長審批。
【3】原告帶著審批完的的簽單,原告的身份證,法院訴訟費專用發票,
去到法院財務退款。
指調解書里原告承擔訴訟費,給原告退訴訟費一半的。
或者原告撤訴,退訴訟費一半的。
【4】如果是要求履行調解書,生效的判決書內容,
可以找當事人另一方。
另一方不愿意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
二、訴訟費的退還
訴訟費的退還: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所以訴訟費的退還需要先找到審理案件主審法官,法官之后再找院長簽字,原告帶著材料去找法院的財務要求退款。
訴訟費可以退嗎
法院訴訟費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會退回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特殊情形下的訴訟費:(1)二審改判,訴訟費負擔二審法院改變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一審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2)法院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承擔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法律依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繳納辦法》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訴訟費繳納辦法》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退還訴訟費的法律規定
退訴訟費的最新規定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情況下,應當退還上訴人已經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也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經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退訴訟費的最新規定是什么?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1、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你的情況符合這個規定,申請撤訴可以讓法院退還一半的訴訟費。
2、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二、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決定。
第一種、超過一萬元的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1:1累計繳納,按照2%繳納。
第二種、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需要按照5%交納訴訟費。
第三種、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按照交納。
如果官司打贏了,判決書上面會寫有履行的期限,然后按照履行期限的時間等待。如果履行期限到期,被告還不能履行的,可以請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
最高院規定原告訴訟費退回
法律主觀:
法院沒有立案訴訟費可以退回。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果人民法院對起訴未立案的,應當將訴訟費退還給起訴人。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退訴訟費的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按以下的規定: 1、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交納辦法》第10條第1、6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2、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1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依照《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交納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法律客觀: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關于法院退訴訟費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只是我國三大訴訟之一,當事人若想提起民事訴訟的,那么就需要預先繳納訴訟費,然后可以在訴訟請求中要求由被告承擔。一、民事訴訟法退還訴訟費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二、民事財產案件訴訟費該如何計算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三、民事非財產案件訴訟費該如何計算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4、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什么時候退
一、勝訴了訴訟費多久可以退回
1、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2、訴訟退費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余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補。
二、相關法律知識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