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怎么分配(離婚財產怎么分配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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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財產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期間的貢獻和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等。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等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過錯行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則可以適當少分或不分。
其次,夫妻個人財產不應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這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應納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家庭責任,那么在分割財產時應該適當傾斜,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如果一方在離婚后生活困難,也可以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配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夫妻雙方也應該在協商和調解的基礎上,盡量達成共識,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和損失。
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你好,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是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存在過錯,法院也會考慮這種情況再決定財產的分割。
如果對方存在通過不法途徑侵害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在離婚時對該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過錯行為時,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進一步溝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092 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 1087 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 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0 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是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存在過錯,法院也會考慮這種情況再決定財產的分割。
如果對方存在通過不法途徑侵害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在離婚時對該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過錯行為時,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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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092 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 1087 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 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0 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夫妻財產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 1.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需要分配。 2.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分配。 3.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根據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分配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1)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配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2)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配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夫妻間共同財產一般協議分配。若夫妻不能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分配的,可據此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1、一般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特殊規定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b.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b.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6)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9)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11)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后財產可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共同財產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個人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分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呢
夫妻各方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首先應當先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分配,法院一般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首先,夫妻財產分為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離婚后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舉證責任:
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資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27、29條(二)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妝品、裝飾物、衣物等價值不大的物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為個人財產;
④離婚后又復婚,離婚分得財產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30、31、78條
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三)房子如何分配?
1.所有權屬于夫妻雙方的,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由法院判決: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經濟適用房:
一方婚前取得購房資格,并在婚前購置房屋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一方在婚前取得購房資格,但在婚后購房,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若另一方確有出資,并主張返還出資及資金占有期間利息的,予以支持。
雙方婚后取得購房資格,共同出資購買的,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7、78條
3.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法院無法直接判決歸屬,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使用權歸屬。待取得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另行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7條
4.貸款的房屋:
(1)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貸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離婚時,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不動產歸屬于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但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
(2)婚前一方或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一方或雙方支付首付款,并貸款,不動產登記在雙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系出資一方明確對登記一方的贈與。分割時考慮雙方貢獻大小、家庭付出、撫養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
(3)婚后簽訂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在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名下,如何分割?
婚后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歸屬哪一方及對應折價款補償,需考量不動產出資貢獻大小、權屬、價格、銀行貸款及還款、居住情況等,體現公平原則。
(4)婚后以一方婚前財產全額購買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
購買房產的錢款全部來源于婚前財產,如資金全部來源于個人房產的拆遷補償款,婚后購買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該房產是用于自住并非投資,產生的增值部分仍屬于個人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
(5)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割比例綜合考慮雙方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及還貸情況因素確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
(6)父母為子女全部出資購房,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全資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原則處理。
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約定優先,若無約定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考慮雙方父母出資比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