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后婚前財產分配(婚姻法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婦另一方的財產另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婦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之中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婚姻二人對婚前的財產沒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咨詢,有些情況下要是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婦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另一方生活困難,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二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另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離結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財產分割咨詢,離婚時,另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權或者房子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子的所有權。
二、婚前財產怎么保護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結婚后才實際占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婦另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結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結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 定為另一方婚前財產。
2、夫婦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另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結婚后由二人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子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 經過4年,可視為夫婦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婦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既不符合結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另一方的婚前財 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二婚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法律主觀:
二婚的婚前財產是依法不予分割的,仍歸財產所有權人所有,因為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共有,那么婚前財產就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婚前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財產的分割問題,具體如下: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房產是比較特殊的財產,因為其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婚姻法中有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如下:
(1)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離婚后是否歸個人所有
法律主觀: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結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
法律客觀: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發布,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可判歸個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一發布就引起強烈爭議,有人指責婚前財產離婚后歸個人偏向強勢方。8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后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父母為婚后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為個人財產。關于房產婚前貸款買房屬個人,婚前財產離婚后歸個人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解讀: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婚前一方在銀行貸款買房,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司法解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讀: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該規定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私自賣房配偶可索賠司法解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讀:該解釋保護了善意購買第三人的利益,對于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解釋(三)規定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追討,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有律師稱,現實中,為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既然是共同的房產,最好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變更登記前贈房可撤司法解釋: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解讀: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對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動,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關于孩子拒做親子鑒定將敗訴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解讀: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或確認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系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于實踐操作。關于財產一方財產婚后增值非共同財產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讀: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解釋三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包括存款的利息、房屋租金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反悔司法解釋: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解釋:為順利離婚,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讓步。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父母治病可分割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關于婚外情婚外同居補償條文刪除司法解釋:值得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的問題的條文。解讀:對此,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示,同居情況比較復雜,涉及道德問題,在具體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一一對應。但不規定不等于不正視,他們將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總結出成熟的經驗時,會出臺相應規定。杜萬華指出,基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遵循“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善良風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關于生育權妻子有權決定中止妊娠此外,解釋(三)還對生育權糾紛和離婚損害賠償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解釋(三),婦女享有自由生育的權力,如果丈夫因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提出賠償,法院將不予支持;離婚時提起的損害賠償只適用于無過錯方。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過錯,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都不予支持。對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爭議仍在繼續,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矛盾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其實,只要愛情可靠,這些都不是問題。
民法典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1、婚前財產就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婚前財產由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才會進行分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以下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男方婚前財產離婚后怎么分配
男方婚前財產離婚后的分配如下:
1、男女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若是對方出軌屬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的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后過錯方分財產的方式: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并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