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
法律主觀:
1、證明責任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2、舉證責任包括兩層含義,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也稱行為責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也稱結果責任。區別有五點:1)作用條件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主體不同4)可轉移性不同5)目的不同。
法律客觀:
一、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1、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3、主體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4、可轉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并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偽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后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5、目的不同。證明責任是為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著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后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二、舉證責任分類1、當事人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4、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5、自訴人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4、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5、自訴人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4、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5、自訴人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4、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5、自訴人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民法典舉證責任的法條
法律主觀:
民法典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的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法律另有規定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由原告對被告具有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無過錯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環境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是如何的
一、環境侵權中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民事侵權的特點使其從根本上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而成為特殊侵權行為的一種。環境民事侵權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確定性、潛伏性、復雜性、廣泛性等特點。為了適應環境民事侵權特點的需要,須以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
環境民事侵權的不平等性,是指在環境民事侵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侵權人往往是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或者企業集團,而受害者往往是在經濟和技術各方面都處于弱勢的普通民眾,這使得在環境民事侵權和相關的訴訟活動中,傳統民法的平等性和公平正義等原則缺乏實質意義。
環境民事侵權的不確定性,是指其侵權行為在侵害事實、因果關系、損害程度上都存在不確定性,在短時間內或者在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很難有效地確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有時只能得出一定的可能性,而非確定的事實。
環境民事侵權的潛伏性,是指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往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才會被發現。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經常是長期積累的結果,受害者往往在不知不覺中受到損害,事后又難以證明侵權行為人存在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很難獲得賠償。
環境民事侵權的復雜性,是由環境污染的復雜性決定的,包括污染源的復雜性、污染侵害形態的復雜性、污染致害過程的復雜性等方面,這進一步加大了受害者證明侵權行為人存在過錯的難度。
環境民事侵權的上述特點要求一種更有利于對受害者進行法律救濟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成為了取代過錯責任原則的必定選擇。
環境侵權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29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一)本條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要求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證明責任的問題。一般來說,承擔較重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處于相對不利地位。
在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后,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環境污染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根據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污染者就應當承擔其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對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
1、關于環境污染者的法定證明義務
根據本條規定,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的,污染者應當同時承擔下列法定證明義務:
(1)證明一:污染行為系“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中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有所規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責任。《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對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作了規定。
依據本條規定,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污染者不能對此加以證明的,就不能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2)證明二: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如前所述,鑒于環境污染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只有在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污染者才不承擔責任。本條將否定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強加于污染者,就是說,只要污染者無證據否定二者間的因果關系,或者其所舉證據不足以否定二者間的因果關系的,那么,法律即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污染者即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3)須由污染者同時承擔上述兩項舉證責任倒置的責任,而非由其選擇適用。
(4)污染者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污染者如不能證明污染行為系“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同時通過舉證足以否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就應當推定由污染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反過來講,污染者只有在證明了其污染行為系“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同時,又通過舉證足以否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能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相應減輕其侵權責任。
以上就是我對“環境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問題進行的解答,環境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相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來說的,受害人適用無過錯原則,債權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
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都是遵循著誰提出,誰負責的規定,在一般的案件中,當事人若是提出自己相應的主張,那當事人是有責任去給提供相應的民事證據的。
由舉證人或侵權人承擔。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
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證據。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余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表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審理的靈活性,同時也保障了民事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的公平,誰主張誰舉證在一定的程度上還是存在著特殊情形的存在,比如法院的調查收集證明的責任。了解誰主張是舉證的證據規則有利于保障原被告的權利不受損害。
產品質量侵權的舉證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舉證責任為無過錯原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不以其是否具有過錯為判斷標準,只要缺陷產品給他人造成了實際損害,受害方便可依據我國民法典及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一、產品質量侵權舉證責任是什么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是指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行為人主觀上并無過錯,也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而仍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實行無過錯歸責的法律依據。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與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由法律特別規定。無過錯責任又稱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國外如英美法中則稱為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使受害人的權益容易得到保護,行為人則處于不利地位。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此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侵權責任以及免責條件。在個案中,被告必須證明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才能免責。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具體案件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幾種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不要求受害人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適用無過錯歸責一般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具體案件有:缺陷產品侵權訴訟、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訴訟、環境污染侵權訴訟、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引起的侵權訴訟、飼養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等。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適用范圍。同時,應該與一般過錯責任、混合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區別開來。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產品質量侵權的舉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所謂無過錯是指只要因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失的,無論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否對此存在過錯,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有哪些
舉證責任具體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舉證責任;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的意義是什么:
1、平衡了醫患雙方的舉證能力。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患者處于相對的弱勢地,醫療機構則具備知識和技術手段,控制有關證據材料,掌握診療情況,具備較強的舉證能力,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平衡了醫患雙方的舉證能力;
2、實現訴訟公平。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利益,而舉證責任倒置則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患者一方的利益,體現對相對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
3、促進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規范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通過確定醫療機構承擔倒置的舉證責任,促使醫療機構能夠規范管理,能夠積極強化服務,提高醫療專業技術水平,盡量避免訴訟風險的存在;
4、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促使具有優勢舉證能力的醫療機構積極舉證,從而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對審判效率的提高和訴訟成本的降低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但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是意味著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舉證責任轉移與舉證責任倒置的區別:一、適用的范圍不同。舉證責任轉移適用的范圍比較大,可以說不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適用舉證責任的轉移。因為不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隨著訴訟進行中問題的提出,當事人為了論證自己的請求或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必須不斷地提出證據,因此,舉證的責任也隨著主張的不斷提出進行轉移,直到問題被證明為止。而舉證責任倒置適用的案件范圍比較小,除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案件、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建筑物可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等幾種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外,其他案件不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二、舉證的內容不同。舉證責任轉移,當事人舉證的內容是證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正確或自己新提供的事實存在。而舉證責任倒置,當事人舉證的內容僅是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證明過錯的責任在原告一方。如果在舉證責任倒置中被告又提出了新的主張,并需要證明自己的主張的,是承擔正常的舉證責任,而不屬于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侵權之訴誰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生活中,由于購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況不勝枚舉,為此,消費者將生產者、銷售者告上法庭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么,在訴訟過程中,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呢?接下來,就為你作分析解答。一、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二、怎么打產品責任糾紛官司1、先確定去哪個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定,受害的消費者在致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拒絕賠償時,可以向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產品責任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當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訴訟金額大小及案情繁簡,應向不同級別的法院提出訴訟。一般講,訴訟金額及案情簡單的,向區、縣法院起訴;糾紛金額較大、案情比較復雜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資的,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起訴的具體方法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托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人為代理人。委托書由委托人簽名蓋章。3、對法院判決不服的解決辦法法院受理消費者糾紛案件后,一般要對案件進行調解。如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將進行審判。對法院所作判決不服,訴訟當事人有上訴權。訴訟當事人可在收到審判書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制作上訴狀,寫明上訴理由,上一級法院受理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和裁定后,即為該案件的終審判決,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繼續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對判決的執行。生活中,若是您購買了不合格的產品,導致了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想要依法獲得賠償,此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這也是處理相關糾紛比較好的途徑。但此時需要知道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若當事人不能進行舉證的話,則最后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