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對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可以在開庭時提出嘛)
對傷害司法鑒定不服該怎么辦
對鑒定為輕傷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公安局同意重新鑒定,一般不超過15天就會出結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因公受傷后,必須需要進行司法鑒定,但是常常有些人會對傷害司法鑒定不服,那么你該怎么辦呢?你是否應該提出復議。如果你選擇提出復議,那你該需要提交些什么材料?這些你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只有了解清楚情況,才能知道該怎么做。詳細的內容請你繼續往下看。
一、對傷害司法鑒定不服該怎么辦?
1、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二、對傷害司法鑒定不服該怎么復議?
對鑒定為輕傷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公安局同意重新鑒定,一般不超過15天就會出結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司法鑒定只是規范了法律知識,但是你對傷害司法鑒定不服的話,你可以選擇去申請復議,交出相應的材料去重新進行鑒定,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是不夠了解的話,你可以去咨詢相關的法律人員,相信他們能解答你心中的疑惑。
對鑒定結果有異議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1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在法院開庭審判時進行有力的質證。2、是否構成該罪,要綜合全案證據來分析與辯護--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對于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而辯護律師會從辯護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法院最終會采納哪一種解讀方式,就看哪一種解讀更有理有據。3、咨詢的局限:咨詢只解決尋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找到自己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是解決不了案子本身問題的,因為您咨詢得再明白,您沒有律師的權利、也沒有律師通過諸多親辦案例積累的知識、技能上的實踐經驗,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況且,律師是圍繞全案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是一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千案千變千種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詢得明白。第一時間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處理。刑事辯護是一個過程,是一個以刑事證據審查、判斷與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逐步展開過程。律師是專業人士,與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專科一樣、也是分民事、刑辯等專業的。所以應當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對鑒定結果有異議該怎么辦
對鑒定結果有異議解決辦法如下:
1、申請重新鑒定;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
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申請重新鑒定條件: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訴法鑒定意見特點是:
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
3、內容僅限于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4、受利害關系影響較小。由于鑒定人必須是與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并且鑒定意見是由鑒定人從科學的角度提供的分析研究意見,因此較少受利害關系影響;
5、鑒定意見必須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的。僅僅具有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而非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人,不能作為鑒定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曾到某精神病醫院看病,精神病醫生對其所作的患有精神病的診斷結論,并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
綜上所述,從法律性質上看傷殘鑒定其實是一種民事行為,它的結論是一種專家證人提供的證言,它并不是行政行為,所以對傷殘鑒定有異議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如果對傷殘鑒定有異議只能重新進行傷殘鑒定或者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各種訴訟手段來排除或者降低傷殘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使其不被法院采納;在實務當中,一般是受害人自己去申請傷殘鑒定,最好是由雙方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或處理事故的部門推薦的專業機構,在做鑒定前一定要通知對方,這樣做出的鑒定結論對方比較容易接受,但對方如果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他同樣可以要求重新做鑒定,不過鑒定費用由對方出;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有異議的處理方式
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有效的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
一、當事人對于司法鑒定有異議怎么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為了使司法鑒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鑒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期間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果
有效的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鑒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論。
二、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_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重新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意見出具后,當事人對于司法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司法機構投訴,再者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收集證據來推翻之前的鑒定。這里需要注意一個時效上面的問題,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法院做出正式判決之前提出。
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服應該怎么辦
傷殘結果是由根據鑒定后所作出的決定。對于不服傷殘鑒定結果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需要法院作出決定,法院也有權利駁回此種申請。今天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服傷殘鑒定結果該怎么辦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通過對《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比較,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證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
法律中有所規定,在工傷上需先申請工傷認定和鑒定,然后就可以依此享受工傷待遇。所以工傷鑒定的作用是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應該怎么辦
對交通傷殘鑒定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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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如果另外一方對傷殘鑒定結果有對異議的,一般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如果是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傷殘鑒定與刑事案件中的傷情鑒定在諸多方面存在顯著不同。
傷殘鑒定流程: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1-10級傷殘賠償標準:對方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在醫院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時還有誤工費,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如果當事人構成工傷的,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各級標準都不同,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如果對傷殘鑒定有質疑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不滿意應該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致殘性人傷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和適度精神損害賠償。有財產損失的按實際損害額賠償。
要是當事人對交通傷殘評定不服的,此時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進行救濟,否則按照這樣的評定結果出來的話,勢必會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