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下列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
【答案】:B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B項屬于該條第6項規定情形,故當選。同時,《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A、C、D屬于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因此,本題選B項。
抵押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不能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民法典》規定的不得抵押的財產,但是,并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以進行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的,貸款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一定的財產來擔保其債權。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其債務的,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物品抵押了還能不能再行處置,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下:,(一)抵押物的轉讓,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如果主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滌除權。,(二)抵押物的出租,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什么財物可以做抵押物
下列財物可以做抵押物:
(1)動產,如有價證券(股票、國庫券、定期存單、期票、匯票,債券)、商品(電冰箱、電視機、鋼琴)、生活資料(金銀首飾、家具)、部分生產資料(機器設備)等。
(2)不動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3)權利,如知識產權、債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哪些財產是可以抵押的
法律分析: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什么財產可用于抵押?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本條是關于抵押財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財產抵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第二,是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法律規定該用益物權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4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將其占有、使用的財產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5條規定,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于甲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物權法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筑物包括住宅、體育館等。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梁、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筑物,以及林木,莊稼等。
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論承包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將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生產設備包括:工業企業的各種機床、計算機、化學實驗設備、儀器儀表設備、通訊設備,海港、碼頭、車站的裝卸機械,拖拉機、收割機、脫粒機等農用機械等。原材料指用于制造產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于煉鋼的鐵礦石、用于造紙的紙漿,用于生產家俱的木料,用于制作面粉的小麥,用于建設工程的磚、瓦、沙、石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產完成的產品,比如尚未組裝完成的汽車,尚未縫制紐扣的服裝、尚未成熟的農作物等。產品指生產出來的物。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
,儀表、儀器、機床等生產設備,電視機、電冰箱、大米、白面等生活用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實踐中,建設工程往往周期長、資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為擔保,對于解決建設者融資難,保證在建工程順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6.交通運輸工具。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船舶、火車、各種機動車輛等。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生活需要。
這項規定表明,以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財產,(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該財產有處分權。
企業可以將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及其某些權利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擔保,比如,將廠房、機器設備、庫存產成品、工業產權等財產作為總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但是,企業將財產一并抵押時,各項財產的數量、質量、狀況和價值都應當是明確的。
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法律分析:可抵押的財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不動產,包括已經建造完成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住房屋、商鋪等;動產包括車輛、飛機、工廠設備、鋼鐵、機械配件、活禽、藝術藏品、珠寶首飾、網站域名等有價值的財產。另外,我國建設用地和海域雖然歸國家所有,但其使用權可以作為財產進行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簡述可抵押的財產
可抵押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以及其他一些具有經濟價值的權益。
首先,不動產是最常見的抵押物。這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例如,一個人可以將其房產作為抵押,以獲取銀行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銀行有權獲取該房產,并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以彌補貸款損失。
其次,動產也可作為抵押物。動產包括各種移動設備、機器設備、存貨等物理資產。例如,一家企業可能將其生產設備或存貨抵押給銀行,以獲取運營資金。與不動產一樣,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可以通過變賣這些動產來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除了不動產和動產,還有一些無形的權益也可作為抵押物。例如,股權、知識產權等。這些權益雖然沒有實體形態,但它們代表了某種經濟價值,因此也可以作為貸款的擔保。例如,一家公司可能將其專利權抵押給銀行,以獲取用于研發新產品的資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作為抵押物。一些財產可能因為法律限制、價值波動大等原因,不適合作為抵押物。在選擇抵押物時,需要考慮到其穩定性、價值可衡量性等因素。同時,不同的金融機構對于可接受的抵押物也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