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收養關系,需要什么流程(如何解除收養關系需要什么流程)
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1、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 解除收養關系 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2、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4、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領養關系需要什么步驟
法律分析:協議解除收養程序,適用這一程序的前提條件是:收養當事人雙方已自愿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即收養當事人雙方已就解除收養關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既包括口頭形式的協議,也包括書面形式的協議。但是,由于解除收養關系也和成立收養關系一樣,是一種變更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也應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訴訟解除收養程序,即收養當事人(收養人、送養人或已成年的被收養人)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單方面解除收養關系嗎
法律主觀:
一、收養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終止。那么,終止收養關系的途徑和手段是什么呢?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證書的解除、收養無效的聲明,都可能導致收養關系的終止。解除收養協議的首要條件是當事人的協議。收養人只要取得養子的同意就可以了;收養的子女尚未成年的,養父母或者原監護人同意,養子女有辨認其身份的能力。
協議的通過可以通過公證或者登記手續辦理。第二種是在一方的要求下釋放的。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因財產和生活問題發生爭議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受理有關部門的調解。中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收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收養關系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除收養關系。取消后,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將被取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115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起訴人民法院。
二、收養關系解除后的贍養義務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事實上,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在形成了收養關系之后,特別是養父母,并沒有隨時隨意解除收養關系的這種權利。而解除收養關系也并不意味著就必須要分割財產,養子女請求分割財產的,只能是該財產屬于養子女和養父母共有的這一部分,既然是共有財產,那養父母和養子女自然可以均等分割。
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身份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三、怎樣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關于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問題,《民法典》在第1114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系時除外。若養子女已年滿10周歲以上時,解除收養關系還應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時,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此外,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以致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也可通過協商解除收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收養人已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解除收養關系無須經過送養人同意。
(一)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二)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
(三)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如果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
綜上,收養關系解除不代表子女與養父母完全沒有關系,如果子女是在養父母的培育下長大的,那么子女對養父母是有贍養義務的。但是注意養父母如果多次提出不合理要求,子女是可以不給予理會的,在收養關系結束后可以只向養父母給予一定的基本贍養金就可以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收養關系需要什么手續?
解除收養關系需要經過法院審理,是一項相對復雜的程序。申請人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過法院審核且符合法律規定后方能生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解除收養關系需經過法院審判,且收養人不得反對。在具體操作上,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監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包括原因、事實、證據等內容,并提交相關證件材料。如遇到不明確的情況,法院還可以要求收養人、被收養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經過法院審核并符合法律規定后,方可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收養關系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影響,比如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撫養、贍養義務、繼承權等都會發生變化。因此在進行解除收養關系之前需要慎重考慮。
除了通過法院審判解除收養關系外,還有別的方法嗎?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只能通過法院審判解除收養關系,沒有其他的方式。不過,如果涉及到收養關系的糾紛或疑問,可以嘗試與專業律師或人民調解員進行溝通和協商,以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案。
解除收養關系是一件重大的事情,需要慎重考慮并依法進行。收養家庭應當認真履行撫養義務,為被收養人提供合適的生活和成長環境。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收養人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主觀:
解除收養關系如下: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解除;養子女年滿八周歲以上,養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養關系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除?
收養關系已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就應當忠實地履行因收養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否則,就可能損害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關系畢竟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感情比較容易起變化;收養方與送養方條件的改變,也能使收養的既成事實對雙方尤其是被收養人不利,而有必要解除。
有鑒于此,收養法在規定收養人不得單方解除與未成年養子女的親子關系的同時,又規定: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就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而言,收養法規定,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并到辦理成立登記的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收養法的這些規定,收養關系的解除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即:協議解除和通過訴訟程序解除。
(一)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既然可以依照當事人雙方的協商一致而成立,也當然可以依照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鑒于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是變更公民人身關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為,不可輕易進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收養關系當事人必須一致同意。即無論收養關系的解除是由哪一方當事人提出,也不論收養關系是經過登記還是既經過登記又經過公證,只要是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就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收養方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就必須經過收養人夫妻雙方的同意。送養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須經過夫妻雙方的同意。對于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對于養子女已經年滿18周歲的,應由養子女與收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送養人不再參與收養關系的解除。
2.協商解除收養關系,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解除收養關系與成立收養關系一樣,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當事人的解除行為也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結合解除民事收養關系的實際,要求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從事解除收養關系的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自由自愿基礎上的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目的、動機、內容和方式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3.有關補償收養人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的問題及其他經濟糾紛,應當在協議中得到妥善處理。如果雙方未就此達成協議的,仍不能通過協議的途徑解除,當事人只能訴請法院解決。
4.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通過國家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收養關系,是不能由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就解除其法律效力的。因此,《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關系解除登記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必經程序。
(二)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在需要解除的收養關系中,并不是所有的解除都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協商而解決。如果收養關系當事人對于是否解除收養關系的問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或者雖然對于解除收養關系取得了一致意見,但是對于有關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具體問題不能統一意見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訴請法院予以解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收養人對養子女不加善待,不盡撫養教育義務,有虐待、遺棄、剝削勞動力等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2.收養關系成立后,未成年養子女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法院為保護無過錯養父母的合法權益,不應當按照解除收養關系處理。但是,生父母故意泄露收養秘密或有其他不利于收養關系的事實發生,法院可以應該生父母或者養父母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在此情況下,生父母除應當補償養父母為養子女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外,還應當對侵害養父母監護權的行為負責,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3.養父母一方反悔,或者發現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以予以解除。
4.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對于不利于收養關系的因素是否足以構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充分根據,由人民法院根據其程度,從保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其他收養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則出發而自由裁量。
我想和養父養母斷絕關系需要什么手續
目前解除收養關系有協議解除和判決解除兩種方式。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滿十周歲以上,還要征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
收養關系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由法院判決雙方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關系可以通過哪些合法途徑解除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如果無法協商解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條鏈接:《收養法》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
1、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4、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5、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