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的釋放流程(看守所拘留的釋放流程是什么)
看守所放人流程和時間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看守所是上午放人。時間在9點到10點之前,個別的也可能下午放人,但是都在工作時間內放人。到時候看守所會給被放人發放釋放證明,并且把之前收管的個人物品歸還給被釋放人。等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之后,被釋放人就可以離開了。但是注意,如果被釋放人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比如需要移交給其他有關機關的,就不會被釋放,會按照流程移交給其他機構。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看守所釋放流程
看守所釋放流程如下:
1、審查和判斷:在看守所釋放之前,相關機構會審查囚犯的案件情況、量刑決定、刑期計算等,以確定是否滿足釋放條件;
2、準備和文件辦理:一旦決定釋放囚犯,看守所將準備相關的文件和程序來辦理釋放手續。這可能包括發布釋放通知、準備釋放文件、檢查囚犯的身份和個人物品等;
3、通知相關方:看守所將通知相關的執法機構、法院、社區監督機構等,以確保順利的釋放過程。這些機構可能需要進行必要的準備和安排;
4、安排離開看守所:在釋放當天,看守所將與被釋放的囚犯進行最后的檢查和程序。這可能包括檢查身份證明、個人物品、財物等;
5、社區監督和后續程序:一旦離開看守所,被釋放的囚犯可能需要進行社區監督、緩刑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履行。這可能包括定期報到、遵守特定規定、接受監督等。
看守所和監獄區別:
1、關押的人員不同。
2、二者的具體任務是不一樣的。
3、二者法律地位是不一樣的。
4、其所屬的部門是不一樣的。
因為其所屬的部門是不一樣的。守所:用來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有嫌疑,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關進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隱匿,自殺等等情況、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是:
1、被看押的人違反的法律不一樣。拘留所關押的一般是觸犯了行政方面的規定的人;看守所關押的大多是觸犯刑法的人,如經歷過犯罪的人、犯罪嫌疑人,還有就是刑期不滿一年的人;
2、拘留所關押的人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受到拘留,或者是法院決定應該進行司法拘留的對象;看守所關押的人是根據法律規定被逮捕的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刑期或是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3、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都由當地檢察院監督進行,管理的依據是根據刑事方面的規定來進行;拘留所的監管活動沒有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監督,所依據的是治安管理方面的條例來進行;
4、看守所是刑事方面違法的關押場所,并且是為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它具有的是保障性質的羈押場所;但拘留所是對行政性質的處罰所針對的,是一個處罰的地方,所以它具有懲罰的關押場所。
綜上所述,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拘留所放人出來都有什么流程
拘留所放人出來的流程:
1、拘留所放人前,拘留所應當對被釋放人員進行違禁物品的清點,并填寫清單,由雙方進行確認
2、拘留所應當在被釋放人員的《釋放證明書》上加蓋釋放章,并填寫釋放時間。
行政拘留的條件包括: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
2、證據確鑿: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該人員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物證等;
3、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必須經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能由個人或私人機構進行;
4、法定期限: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釋放被拘留人員。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只能在法定情形下依法采取,并且拘留期限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如果被拘留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尋求權益保護,包括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看守所釋放流程
法律分析:看守所釋放流程是首先由看守所來進行一個按期釋放的整體過程的掌握,首先是進行相關的發放刑滿釋放的證明書,并且需要同時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要到原來的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的戶籍登記的手續。可參考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根據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看守所放人流程
法律主觀:
看守所放人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留所放人流程和時間
公安機關在發現不應當拘留被拘留人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并發給釋放證明。如果拘留行為人并無不當的,公安機關一般是不會放人的。
拘留的程序有以下幾條: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拘留所放人出來都有什么流程
法律主觀:
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會不批準逮捕,由公安機關立即放人。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檢察院提請批捕。經檢察院審查,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會不批準逮捕,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
法律客觀: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并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看守所檢查、接收送給罪犯的物品、錢款后,應當開具回執交與送物人、送款人。罪犯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錢款。罪犯刑滿釋放時,錢款余額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領回。
拘留所釋放流程
法律分析:拘留所的放人的時間一般是關押期滿后的第二天,早上8:30干警上班后辦手續,簽字,領取物品和勞動報酬,一般9:00放人,人多的話,排隊晚點。但已關押期滿的,當天必須全部釋放。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留釋放流程
拘留釋放流程:
1、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2、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拘留的條件: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需經院長批準:
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準;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
對被拘留人,根據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看守所無罪釋放流程
看守所無罪釋放流程:
1、結算罪犯勞動報酬并領取《出監罪犯勞動報酬發放審核表》,交給罪犯本人簽名確認,報監區長審核。
2、罪犯刑滿之日24小時內辦好釋放手續,簽發《釋放證明書》釋放證明書》 正本給被釋放人員副本、《出監鑒定表》及判決書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機關。
3、釋放時,發給路費。
4、釋放人員30日內到原籍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5、無能力生活者,由政府救濟。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2、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綜上所述,拘留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拘留期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拘留期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