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劃分賠償責任的情況如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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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零責任”的相關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只有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才能據以確定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則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運行利益的人。嚴格來講,交通事故責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民法上的概念,兩者不應混同。在有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致的,誰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誰就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在有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一致的,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風險和對物的控制相聯系,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的原則,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一是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誰應作為責任主體。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誰應作為責任主體。 1.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雇人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雇人實施雇傭行為駕駛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既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擅自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擅自駕駛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存在雇傭關系的受雇人實施非雇擁行為,擅自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員擅自駕駛雇主的車輛,公司職員擅自駕駛公司的車輛等,原則上仍然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根據其與受雇人的雇傭合同向受雇人進行追償。另一種是不存在雇傭關系的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關系自主支配其車輛的使用權,在此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4.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戶違反的是行政管理規章,與駕車致人損害沒有因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睋耍囕v買賣未過戶但實際交付車輛后,登記車主因交付車輛而喪失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明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購買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應是購買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6.車輛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的責任主體 機動車送交修理,依車輛所有人的意思,車輛已停止運行,并實際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廠則依合同取得了對該車的控制支配權。修理廠在試車或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修理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樣,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車輛所有人失去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也并不因此取得運行利益,保管人成為運行支配者,如果在車輛交付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應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7.盜竊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眻绦兄袘斪⒁獾氖?,不論車輛所有人對于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瑕疵,車輛被盜后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一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車輛被質押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作為質押標的物被質押后,車輛所有人喪失了對車輛的占有、支配,不再是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如果在此間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根據車輛使用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9.車輛承包、發包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汽車運輸公司、企業進行承包經營,將車輛發包給個人或企業,收取承包費,實際上是車輛所有權人將自己對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他人。他仍然是車輛的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承包方發生交通事故,發包方自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包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發包人、承包人應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出租車主與出租汽車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由車主實際支配出租車進行運營,并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出租汽車公司收取承包費。在承包期內,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0.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謂掛靠,是指車輛為個人出資購買,但為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或運輸經營的需要,而將車輛掛靠于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出租車掛靠出租汽車公司進行運營,有償使用公司標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租車主自帶車輛、且自己擁有標書掛靠出租汽車公司,出租車公司僅收取服務性的管理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公司應在收取管理費總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貨運車輛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新交通法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標準
事故責任認定:
(1)因一方導致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導致交通事故,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影響及作用可以劃分為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當事人需要根據交警判的責任認定書對這次的交通事故負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具體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
二、責任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為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彼此對應的,即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車禍死人責任劃分與賠償
車禍死亡責任劃分與賠償關系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一方有責任的,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負主責70%,平等責任各50%,負次責:30%,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80%至90%賠償責任。
一、車禍死亡責任劃分與賠償關系是什么?
1、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交通安全法》有規定,在交強險完全賠償后,仍有不足的損失,事故責任劃分直接與賠償分配掛鉤。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只有一方有責任的(即全責):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3、一般來說,負主責:70%;平等責任:各50%;負次責:30%。
4、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5、一般來說,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80%至90%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60%至70%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30%至40%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20%至30%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由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責任承擔賠償,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60%至70%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30%至40%賠償責任,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20%至30%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責任是怎么樣的
法律分析: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三)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與賠償
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以及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責任劃分的。但是一般情形下,是過錯方承擔全部或者是主要責任,其具體責任認定請以實際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書為準。
其對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需要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的,其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各地的賠償標準以及收費憑證的價款不同,因此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與保險賠償關系是怎樣
交通事故責任與保險賠償是一致的。兩輛機動車輛之間的交通事故,一般情況是按照全責為百分之百、主要的責任方為百分之七十、同等責任為百分之五十、次要責任為百分之三十來確定責任雙方的責任的比例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的事故,機動車的一方的責任的比例一般情況是依據全責為百分之百,主要責任為百分之八十,同等責任為百分之六十和次要責任為百分之四十來確定責任的雙方的責任比例的。
一、交通事故責任與保險賠付的關系是怎樣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方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方承擔的賠償比例如下: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的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財產損失賠償
財產損失賠償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4、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