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查封,扣押的無法分割退還的財產(對于查封扣押的無法分割退還的財產,涉及)
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幾日內解除
法律分析: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等,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解除查封、扣押后,查封、扣押的財物應如何處理?
《行政強制法》第28條第2款規定了解除查封、扣押后,對查封、扣押的財物的處理。該款規定:“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由此可知,解除查封、扣押的,應當立即退還財物。行政機關在查清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查封、扣押的條件消失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并退還扣押財物。對已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的,依法退回拍賣、變賣所得。在扣押期間,為了防止被扣押的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價值喪失,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先行拍賣或者變賣這些財物。拍賣是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將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一般能夠獲得最大限度的變價,而變賣是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強制出賣的一種措施。行政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后,應當退還拍賣、變賣所得款項、由于變賣是依照市場行情將財物賣掉,有較大的隨意性,為了防止行政機關不當處理,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損失給予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
那就要看你是否實際占有這套房子了,如果開發商已經給你們辦理了交付手續,就是所謂的“領鑰匙”,同時繳納各種款項比如繳納裝修保證金、繳納取暖費、繳納公共維修基金等,同時讓你驗收房屋合格后簽字將鑰匙交給你,還有質量保證書、房門的貓眼等,還包括門禁電話,以上一并都交給你,最關鍵的就是驗房交鑰匙,是決定你對這個房屋是否占有的關鍵因素,如果交給你了,恭喜你,你占有了這套房子,法院當然不能違反以上規定查封。
但新的問題又來了,你要切記哈,我們這里發生過和你類似的情形。以上房屋開發商已經抵押給了銀行,銀行如果是善意第三人的話,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權的,這樣的話,開發商就形成了合同詐騙,被詐騙的一方是你。你只能主張開發商返還你詐騙的贓款。但是房子你是別想要回來了。這和是否被查封扣押無關。切記切記!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2、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后,續行期限則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關于刑事訴訟中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處理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1、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2、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客體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里的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對需要采取 財產保全 措施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 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 法院 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 民事訴訟 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一定的場所,不準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于移動的物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應妥善保管聽扣押的財產,也可以交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項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 訴訟保全 或 強制執行 時,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提取和轉移的強制措施。凍結的目的,在于確保執行文書聽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的,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因此,對于這類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行使查封、扣押、凍結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采用扣押措施。與民事訴訟不同,在勘驗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扣押的財產是那些可以用以證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采用扣押、查封、凍結措施,但此時采取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調查核實證據進行的庭外調查。對于司法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謂“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這里的財產既包括財物也包括款項。如果行為人侵害的對象不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還是在行為人控制的范圍內或者其他場所,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在這里,所謂隱藏,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蔽、藏匿起來意圖不使司法機關發現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將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改換位置,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意圖使司法機關難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應具有的證明效力的行為。所謂變賣,是指違反規定,將已被司法機關盜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出賣以換取現金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所謂毀損,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損傷、損毀,使之失去財物或者證據價值的行為。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依行為人實際所實施的行為認定罪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為之的心理。對于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司法機關已向被執行人發放了通知書,被執行人已喪失了部分處分權,這是已為被執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的手段處分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查封扣押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如何處理?
1.如果屬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將會被沒收。
2.不屬于上述物品,且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可以要求扣押/保管的單位退還。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八條 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拓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如果是一份不可分割財產如何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然后進行財產分割。財產分割后,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視為自行解除。關于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進行分割,由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在執行程序中,共有人如果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也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