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強制執行拘留多少天(欠錢不還強制執行拘留多少天,一年幾次)
欠債執行拘留多少天
最多拘留15天。欠錢被告到法院是不會拘留的,除非是在法院判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最多拘留15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拘留會留案底的嗎
行為人若僅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的,不會留下案底,即犯罪記錄的;僅有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有罪的犯罪分子會留下犯罪記錄。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民間借貸不還拘留多長時間
對于民間借貸糾紛如果拘留的話,最多不超過十五天的時間。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三、被執行人怎樣對于被執行人的拘留
被執行人拘留的條件是: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需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人民法院的院長批準。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法院已作出判決,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拘留多少天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最多拘留十五天。欠錢不還,如果對方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最多也只能拘留15天。如果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
【法律分析】
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么法院對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么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個人債務是指當事人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個人承擔償還或支付的義務之債,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當然,它也可以籠統成為所欠的錢;對于欠款追討有很多途徑,比如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協商是做好的辦法。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師向對方發律師函。律師函可以對債務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對方及時還款,承擔違約責任等,比起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如果對方拒不歸還,最終還是需要提起訴訟。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公告送達缺席判決,取得勝訴判決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對方財產線索,如對方名下的車輛、房屋或存款等,申請強制執行,凍結拍賣上述財產,用來償還債務。有欠條的可以使用欠條作為證據,沒有欠條可以使用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即可。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沒錢可以拘留多久
欠賬不還強制執行拘留是十五天。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如果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么法院對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么此時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
一、欠錢不還是民事糾紛,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1、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屬實
2、去法院起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法院起訴、立案、庭審、判決
4、勝訴后,如果對方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沒有還錢,可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拘留多少天
【法律分析】:法院執行拘留最長只能拘留15天,15天之后必須要釋放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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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強制執行一個人,但是對方沒錢,法院會抓人嗎?對此你怎么看?
如果對方申請了強制執行,這樣情況下,即便是對方沒有錢,法院也會抓人。當然了這種抓人,并非刑事案件類型,而是處以十五天行政拘留。
伴隨著法律制度健全,相應司法案件執行力度,也在逐年上升。這一點上,很多老賴都深有體會。
這樣一個行為,對于勝訴一方來講,有著非常積極意義;也使得很多陳年判決書,在強制執行之下,最終得以結案。
強制執行老賴沒錢不代表不用清償債務
老話說得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直到今天,依然十分受用。
今天的我們,如果在法律訴訟中敗訴,就意味著我們要履行,法院判決書。
很多時候判決書內容,都會出現相應賠償金額,這是我們所不能夠賴掉的債務。
相信大家都看到過,關于抓捕老賴的新聞行動。這些老賴,最終被“逼”無奈還錢。
法院是一個莊重、威嚴的地方。對于普通人來講,如果真的輸了官司,可能面對法警和法院人員時候,內心里都會十分膽怯。
法務人員工作
針對一些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也能夠采取強制措施,將老賴進行行政拘留處罰。
當然了行政拘留不是目的,最終目的,是逼迫當事人,履行判決書,讓判決書得到執行。
縱然是真的沒有錢,法院也同樣,不會因此而免除債務。只要勝訴方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履行相應職能。
想要不被強制執行,可能只有當事人,并不具備還款能力;而且就連自己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這類型。
畢竟對方都喪失了工作能力,又拿什么來還錢呢?這一點前提是,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存在。
老賴被拘留強制執行威力大
現在懂法的人,也是越來越多,很多時候我們權益受到侵害,在協商無門情況下,就會選擇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司法訴訟程序中,只要我們能夠成為勝訴一方,就掌握了主動的權利。
手持法院判決書,多數情況下,都能夠拿回屬于我們的損失;縱然不能夠拿回損失,只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能夠讓敗訴一方,始終為這件事情頭疼、煩惱。
老賴被“請”到法院
法院在對待老賴時候,通常會有下面這幾個做法出現:列為失信人員,限制個人消費。例如限制乘坐動車、高鐵,進入高消費場所等。
凍結個人賬戶,不僅僅包括個人銀行卡。現在就連微信、支付寶,也被包含在內。
限制信用卡辦理,個人出入境等。
只要能夠找到我們,法警和相關負責人員,就會多次到家中,催促著履行判決書。
對于一毛不拔的老賴,很多時候法警們也不會客氣。面對這樣的威嚴,一般人都會選擇履行判決書。
當然了能夠真正扛住,要么是真的沒有能力履行判決書,要么就是徹頭徹尾的老賴。
不容挑戰的法律執法嚴格是好事
曾經很多判決書,雖然具有法律效應,但想要讓敗訴方,履行這份判決書,卻是十分困難。
應對這樣一種現狀,使得判決書執行,這件事情,慢慢被重視起來。
也正是有了整治老賴這樣的行動,為很多人真正討回了公道,也讓法律得以執行,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執法嚴格是一件好的事情,不僅能夠維護我們權益,更能夠讓正義得到聲張。
那些老賴逍遙法外的日子,現在已經一去不復返。現在只要我們手持判決書,多數情況下,都能夠維護自身的權益。
被震懾老賴結語:遵紀守法,遠離司法訴訟
很多人腦海里,還存留有這樣一個想法。自己只要坐牢,就不用償還債務,等同于坐牢抵債。
這樣的想法不正確,即便我們不履行判決書,因此而被拘留。相應應該我們償還的債務,一分錢也不會少。
想要避免自己陷入官司,需要我們平日里,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
遵紀守法,方能自由呼吸
而且與人發生糾紛時候,盡可能雙方協商解決,自己不占理情況下,不要輕易上升到司法訴訟途徑。
縱然自己一審敗訴,也不要放棄上訴的權利。要想上訴,還需要把握好上訴時間,別錯過了這一個,可能改變判決書的機會。
運氣最差情況下,只能夠老老實實履行判決書。與其想著如何賴賬,還不如做勝訴方思想工作,努力和對方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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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強制執行拘留多少天
法律分析:欠錢只是民事問題,不涉及刑事責任。欠錢的前提下,如果對方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最多也只能拘留15天。如果對方確實是沒錢,還不能拘留,只能中止執行。欠錢不還屬于經濟糾紛,不在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欠錢不還可以先與對方協商,約定分期還款。協商不成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去法院起訴立案需要提交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證據復印件一份、并預交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欠錢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
法律分析:欠賬不還強制執行拘留是十五天。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欠錢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欠錢不還時,法院可以指派執行人強制執行,執行人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該要出示相關的證件。在執行完畢后,還需要由在場的人員進行親筆簽名或者蓋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必須要由當事人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