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不服可以重新做嗎(二次鑒定推翻的多嗎)
交通事故后,不服傷殘鑒定怎么解決
法律分析:
1、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鑒定,受害人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3、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4、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這有兩種方式,如下所示: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所以當你對鑒定有疑問或者說不服的,還有四種救濟方式可以適用,對于結論不服的,一定要用正確的手段來維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一、領取傷殘補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準備一份工傷認定書;
2、工傷待遇申報表;
3、勞動能力鑒定;
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資料;
5、由單位填寫《工傷治療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取傷殘補助流程:
1、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傷殘鑒定評不上傷殘等級還可以重新申請鑒定嗎
1.可以,對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鑒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傷殘鑒定可以重新鑒定嗎
法律主觀:
對 傷殘鑒定 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 工傷 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鑒定還可以重新再鑒定嗎?
一、 工傷保險條例 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 傷殘 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 工傷鑒定 須提供: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 身份證 復印件;3. 勞動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 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 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前要準備好充分的材料,對于材料不足又不能按期補足的,認定單位可拒絕受理。同時需要我注意的是我們要有足夠的 證據 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否則出現糾紛就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的影響,另外申請認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勞動者自己申請不可以超過一年。
如果對地方司法鑒定所做的傷殘鑒定出來的結果不服,可以申訴嗎?該怎么做?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以后,一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不認可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但是提出重新鑒定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比如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不合法,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內容上存在瑕疵。如果沒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法院可以不準許進行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