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高還是低)
簽了認罪認罰會不會不起訴
簽認罪認罰書有可能會免于起訴,但是具體的話應該是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被認為是犯罪的情況,那么是符合我們國家不予起訴條件的。
一、簽認罪認罰書免于起訴嗎?
簽認罪認罰書有可能會免于起訴,簽了認罪認罰書也是可能不起訴的,如果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不會起訴: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不予起訴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對于不予起訴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犯罪分子在違法犯罪之后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性,所以就會采取清除認罪認罰協議書的方式來減輕自己的罪行,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可能在這種狀況之下,也會被檢察機關不予起訴。
檢察院說認罪就不起訴了
不一定,因為我國法律制度沒有規定過只要認罪認罰就一定可以不起訴,除非犯罪情節特別輕微,犯罪嫌疑人有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檢察院有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正常情況下檢察院不可以用不起訴的條件,讓犯罪嫌疑人簽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并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認定的。對刑事案件公訴是檢察院的法定職責,但存在著法定不起訴即法律直接規定不予起訴,相對不起訴即行為人具備一些特殊條件,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三種情形。也就是說即便認罪了也可能存在不予起訴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
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是如沒有出現法定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具體情況有以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如果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但如果是因犯罪情度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案底。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答,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版;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權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簽署了認罪認罰大概率是要判刑的,也確實存在認罪認罰后法院審理查明出現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證據依法認定并作出裁判的。
另外一類就是比例較低的“相對不起訴”案件,檢察院在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前,往往也會要求嫌疑人(擬不起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簽了認罪認罰檢察院會不起訴嗎
法律主觀:
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認罪認罰后仍會被起訴,只要是其犯罪情節嚴重,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會依法提起公訴,但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不起訴事由除外。比如: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還是會被起訴的,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
法律分析:簽了認罪認罰書如果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不會起訴:(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主犯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主犯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多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主犯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為0。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是詐騙行為,但是由于手段和被害人的特殊性,處罰措施極為嚴格,詐騙得手后,行為人即使想要彌補自己犯下的過錯,也無法瞞天過海退回稅款,所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主犯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為0,這是犯法行為。退稅是指政府根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將已經繳納的稅款部分或全部返還給納稅人的行為,在許多國家,納稅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走私案件認罪認罰的還有可能不起訴嗎
有可能,是指在這種情況下又不起訴的可能: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認罪認罰,但 證據 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如果構成犯罪事實,證據充足,是要被判刑的,個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中“偷逃度應繳稅額較大”( 有期徒刑 3年以下或 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