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開庭流程詳細步驟(個人不請律師怎么起訴)
去法院起訴的詳細流程
起訴的流程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fā)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
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并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5、立案手續(xù)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擴展資料:
起訴的收費標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2、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3、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4、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5、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費用
起訴開庭流程詳細步驟
(1)寫起訴狀,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后列明訴訟請求,最后把事情原委寫清楚;
(2)帶上起訴狀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證據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3)立案后,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給原告送達舉證通知。
起訴開庭流程詳細步驟如下:
(1)寫起訴狀,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后列明訴訟請求,最后把事情原委寫清楚;
(2)帶上起訴狀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證據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3)立案后,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給原告送達舉證通知。
向法院起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向法院起訴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案件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yè)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開庭的流程怎么走
開庭的流程如下:
1、法官宣布開庭,并介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3、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互相辯論,陳述自己的觀點和證據;
4、法官對雙方的言辭進行詢問、追問和反駁;
5、如果需要,可以進行鑒定、勘驗等程序;
6、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或裁定;
7、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開庭的立案標準:
1、條件:開庭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即當事人必須經過合法的訴訟程序,案件必須符合立案條件,如案件管轄、訴訟權利等;
2、證據:開庭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證據必須是合法的、真實的、確鑿的;
3、立案費用:當事人需要繳納相關的立案費用,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4、訴訟時效:開庭需要符合訴訟時效,即訴訟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起。
綜上所述,開庭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規(guī)定,向當事人宣布庭審時間、地點等信息,并公開審理案件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開庭的審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面的開庭流程我們可以看出是二者分開來進行審理的,首先肯定是審理案件當中的刑事部分,審判長宣布開庭,然后對被告人進行詢問,然后應當出示物證并且讓當事人辨認。隨后審理民事訴訟的部分,需要宣讀起訴書然后由被告人和原告講述事情的經過,法院就會做出相應的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
開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驟有什么?
法律分析:案件開庭前,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由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會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確定當事人對管轄是否有異議;當事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會確定合議庭成員并告知當事人,審判人員會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核和收集,必要時對案件進行補充調查。如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法院還會通知其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開庭的審理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布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 公訴人 、 辯護人 、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 訴訟 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 起訴書 后,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 起訴狀 ,但宣讀后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審理民事部分)。 2、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 證人 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 證據 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fā)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fā)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fā)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fā)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后陳述。 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審理程序結束。 開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開庭; 進行法庭調查; 進行法庭辯論; 最后陳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當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規(guī)定,以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中更大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 刑事訴訟法 》規(guī)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 【法庭調查】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于 不公開審理 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fā)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fā)問;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fā)問。 第一百三十五條 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fā)問。 第一百三十六條 審判長對于控辯雙方訊問、發(fā)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fā)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fā)問。 第一百六十條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發(fā)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第一百六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 刑事訴訟 部分的辯論結束后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一百六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后當庭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決。 第一百七十條 審判長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應當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第一百七十一條 開庭審理 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可以看出開庭的審理流程在我們國家規(guī)定的也是非常的明確的,對于不同的案件的審理方式和審理流程也是不一樣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時的提供事實的證據,并且積極的配合審判長審理案件,組織好自己要說事情的語言,給審判長留下好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