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糾紛起訴流程有哪些(個人糾紛怎么起訴)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怎么走
民事糾紛打官司步驟有哪些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七)開庭審理,法官在事實清楚,公證審判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判決。在法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沒有進行上訴的,判決書生效。
個人法律起訴流程和費用
個人打官司的流程是準備好起訴狀和相關的證據材料,交到被告方所在地的民事法院,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席參與庭審活動即可。打官司的費用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依據,類似于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是50~300元,涉及財產的民事糾紛,訴訟費跟財產多少有關。
一、個人打官司流程及費用是怎么規定的?
一)個人打官司的流程: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二)個人打官司的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打官司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打官司的流程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樣的,但打官司的費用不能一概而論,而且打官司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也不是只有訴訟費,很有可能還會產生保全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如果請律師,還需要支付一筆律師費。
民事起訴的流程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民事糾紛的流程大體如下:具體的提起訴訟程序如下:首先起草起訴狀;其次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最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即可。因此離婚協議不執行按照該流程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 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要看當事人之間選擇方式進行解決,如果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那么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狀等。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1、 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三、民事糾紛包括什么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拆除違章建筑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主要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之后人民法院會受理,再選擇時間進行開庭等。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
糾紛起訴流程
民事糾紛起訴流程是:1、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立案庭;2、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內會通知當事人是否立案;3、若決定立案,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并在立案后2日內交審判庭;4、庭審程序有庭審準備、法庭調差、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一、民事糾紛起訴流程怎么走?
1、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起訴需要的資料: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包括下列證據:(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4) 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三、起訴的要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民事起訴費用
包括兩個方面:
1、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起訴流程分三大步驟:一是起訴前準備;二是證據提交;三是開庭階段,包括庭前準備、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宣判階段,按照正確的流程,準備好相對應的資料。
個人起訴公司如何走流程
個人起訴公司流程是首先需要做好訴訟之前的準備工作,比如說屬于要書寫起訴狀,還有就是準備好相應的證據之后就是將這些材料都交給法院,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就需要積極地參加庭審活動。
一、個人起訴公司流程是怎樣的?
訴前準備
1、訴狀和證據:一切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屬于證據材料,搜集材料時要分析這些材料在法律上對自己是否有利。如果無法辨別的,可以請律師代理選擇。有了證據之后,需要擬起訴狀,起訴狀可以請專業律師代書。
2、訴訟費:法院的收費標準,基本上是按照爭議標的額來計算的,爭議的標的越大,訴訟費越高。
3、請律師。
案件在法院的流程
準備好訴前準備后,可以到法院去起訴。
1、起訴:起訴是向法院的立案庭遞交起訴狀、基本證據材料,要求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會對的材料予以審查,如果認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那么會接受材料,回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書》,當事人拿這個通知書,去繳納訴訟費,繳費后,案件就是正式受理了。可以進入下一步了。
2、舉證:就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證據材料提交給法院。法院再受理案件后會發《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指定舉證期限。所有的證據材料必須要在這個期限內提交給法院。超過這個期限,法院將不會在接受。證據都提交了,則可以開庭。
3、開庭:法院會發《開庭傳票》,傳票上會寫明是哪一天、什么時間開庭、在哪個法庭。
開庭的時候具體程序:在宣讀開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后,當事人開始參與的程序是:
(1)原告先陳述事實和理由。
(2)被告就原告的陳述發表答辯意見。
(3)原告舉證、被告質證。
(4)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5)原告向被告發問。
(6)被告向原告發問。
(7)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8)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9)原告最后陳述。
(10)被告最后陳述。
(11)法庭調解。 基本上開完庭,接下來是等法院的判決書。
4、判決: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是三種形式:
(1)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3)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書后,民訴十五天、刑訴十天時間決定是不是上訴到上級法院。
5、執行:如果法院判決勝訴了,對方又不愿主動履行判決書上所確定的義務。那么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主動履行了判決書上義務,那么案件就此結束了。
二、起訴公司影響是什么?
1、勞動仲裁輸了的話,公司要給錢。
2、有可能記入公司誠信檔案,公示社會。
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個人名下公司的財產,主張還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以上就是個人起訴公司流程是怎樣的相關的解答內容,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咨詢律師進行處理。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個人跟公司之間存在一些糾紛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開庭之前需要準備好相應的事項,比如說書寫起訴狀,還有就是列舉證據材料等。
個人經濟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個人經濟糾紛起訴流程為。
1.提交起訴狀申請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4.開庭審理、質證和辯論。
5.宣布判決結果。
6.判決生效和執行。
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難以查清事實的,裁定中止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