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如何計算(民間借貸糾紛律師)
法律常識:民間借貸糾紛利息核算標準及依據(2022版)
根據約定或法定,金錢之債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債系從債,其產生與金額都取決于作為主債的金錢之債。實踐中,利息的有無及其金額問題一直是繞不開的“爭議焦點”之一。本文系統梳理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以供參考。
一、民間借貸中的三類利息
根據2021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梢?,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計算又可以分為兩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當事人之間就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對于利息的主張,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所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是就“借期內利息”而言,當事人之間對于逾期還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不影響權利人對于逾期利息的主張。
三、借期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需注意,該規定同樣適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逾期利息的處理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另外,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與下述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后產生的利息相比,該利息屬于一般債務利息。
五、遲延履行期間
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上述《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但是該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2009年5月11日)對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
據此,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分兩部分進行計算:
第一部分:根據上述批復,截止2014年7月31日,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參照相應期限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利率變動分段計算)。
第二部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畢之日,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兩部分計算結果相加即為需計收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申請費。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都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法律文書是否有記載,只要出現本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就應當予以適用。也即,不論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是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在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均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
六、其他問題
(一)砍頭息
“砍頭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有的是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的利息,有的則是預先扣除借期內全部利息。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二)復利
所謂的“復利”“利滾利”“驢打滾”,即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計算復利是金融機構使用的一種計息方法,民間借貸中也常出現此種約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舊法規定的銜接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注:“兩線三區”:指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對借貸利率的劃定?!皟删€”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即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利息,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預?!叭齾^”亦是此意:1司法保護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此時約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無效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自然債務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法院對出借人起訴主張該區間部分利息的,不予保護,但是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預,借款人抗辯要求返還或以之折抵剩余債務的,法院同樣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最新規定
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做了詳細的規定。但如果不熟悉計算原理,可能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自然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同的結果。因此,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點,本文從以下三個角度總結了感興趣的算法。
1.民間借貸期間的利息
(1)雙方約定的利息
法院對約定利息的認定和處理顯示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
在24%-36%的范圍內,法院處于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自愿支付并后悔取回,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貸款人索要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給了就別要回來,不給也別要”;
當紅線超過36%時,法院的強硬態度立刻閃現,即無論如何都不會支持。
詳見《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后,將利息計入后期貸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務憑證。前期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務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后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后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后應償還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還款,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2)利息不是雙方約定的。
1)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期間內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還款,然后以不當得利為由反悔要求還款的,法院對不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紅線內36%以上的利息始終是法院支持的。
參考法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支付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或者違約金,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貸款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p>
(3)雙方約定不明確。
1)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確,期間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即法院確定的最終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參考法律:
《規定》第25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乙的貸款
民事主體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必守”的基本原則。逾期利息如果借貸雙方有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利息的24%,就可以按照約定計算。
參考法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p>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這里請注意,即使借款期間沒有約定利息,也完全不影響逾期利息的主張。雖然民間借貸只要有證據都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和解,但是不同的債權引起的最終訴訟結果會千差萬別,這里是律師可以大放異彩的地方:
1)雙重違約,即貸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沒有約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單無合同,即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這也是民間借貸很常見的一種方式。此時,完全可以按照借款期間的利率主張逾期利息。
此外,這里需要補充的是,無論你以何種理由或名義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我看過很多起訴書,像列表一樣列出了無數主張。我建議,專業律師應該提前向當事人說明,根據法律,法院根本不會支持的主張,而他們應該為自己有機會爭取的權利'斤斤計較',并堅持下去。只有這樣,他們才是真正得到當事人發自內心認可的有良心的律師。
參考法律:
《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利息,因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約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限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限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p>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3、延遲履行債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梳理完民間借貸期內利息與逾期利息的計算,關聯的還有一些重要問題,實踐中實際還款日期往往會穿透借期內外、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直至遲延履行等,如下圖所示:
上圖分界點是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之前的利息為一般債務利息,即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利息,之后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
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當然如果是合法約定的債務利息法院一般會直接支持);
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則應根據“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同時要注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應按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計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為基數。
在這個案例中: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 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即
“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即
915元=10000×0.05%×183;
“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 405元 915元。
參考法條:
民訴法253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最后,總結一下,如果從最大化當事人權利角度出發,約定合法的借貸利率(即一般債務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將貫穿于借期內外、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指定的履行期限、遲延履行期間,而當出現逾期訴諸于法院之時,訴訟請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
應該立足于合法化保護當事人權利,爭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債務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約定亦無效,遵循即可。
排版:孫 麗
審核:殷秀峰
相關問答:借款利息怎么算?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并予以保護。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4個百分點至5.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2.75%,同時結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整為1.2倍;
其他各檔次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并對基準利率期限檔次作適當簡并。(本利率為2015年最新銀行利率,銀行存款貸款基準新利率。
擴展資料:
一、計算方式
在項目財務分析中,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按單利計算的,并且無論借款發生在何時,在計算利息時,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動資金是周轉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動資金借款在生產經營期不歸還,而是在項目終了時一次性歸還。因此:
流動資金借款年利息=當年累計流動資金借款×流動資金借款年利率。
舉例說明
以某項目為例,經估算,項目各年新增流動資金借款為:第3年330.59萬元,第4年31.12萬元,合計為361.71萬元,則各年的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為:
第3年:330.59×8.64%=28.56(萬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萬元)
二、長期借款
計算方式
為簡化處理,在計算長期借款的還本付息時,假定每年的借款均發生在當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計息,而還款則發生在年末;本年尚未歸還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則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計”,并按全年計息。這樣,每年應計利息的近似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計+本年借款額/2)×年利率
舉例說明
某項目僅在建設期第2年借入長期借款550萬元,年利率為9.9%,項目第3年起投產,則
第2年應計利息為:(0+550/2)×9.9%=27.23(萬元)
第3年應計利息為:(550+27.23+0/2)×9.9%一57.15(萬元)
相關問答:個人借款如何計算利息?
一利息約定的合法性:
自然人之間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
0-24%之間的利息,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大于24%-36%之間的利息,為自然債務,利息無強制執行力,借款人可拒絕支付超過24%的部分,但如果已自愿償還了的,則無權請求返還。
大于36%的利息,違法,法院不予支持,償還了的,可要求返還。
二利息的計算
1、 你的還款方式是那種,是一次性還本按月結息還是等額本息法還款。民間借貸一般都是一次性結清本息。
2、雙方是否約定利率變動情況,是否按照最新的貸款利率執行。
3、以%為單位的是年利率,以千分號為單位的是月利率。
4、單利計息公式F=P(1+I*N),P: 本金 i:利率 N:利率獲取時間的整數倍
5、可以約定“利滾利”,在第一個還款期限結束后的本金+利息,可以作為第二個還款階段的本金。但是年度總的利息不得超過原借款本金*24%。
民間借貸的利息應怎么算呢?
民間借貸的利息計算方法:
利息=本金×天數×利率
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利息”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貨幣報酬,合同法規定的利息是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一種物質鼓勵?!袄省笔窃谝欢〞r期內貸款人付給借款人的利息數與借款數的比例。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注意事項
1、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2、對利息問題的爭議比較多,涉及問題較復雜,借貸雙方遇到利息糾紛時及時咨詢律師,除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還要避免觸犯刑事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現自己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
民間利息的計算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年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方法如下:1.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借款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2.確定的本金和約定的利率,按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逐筆計息法一般用于計算本金相對比較固定的存貸款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間借貸的約定利息是怎么算的
1、在民間借貸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2、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復利的計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給借款人并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利滾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如果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持利息。3、另外,合同到期時如發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約定全部返還本息的情況時,一定要對所償還的款項進行說明或者同出借方協商一致,明確所還款是利息還是本金,否則,所還款項按照先歸還利息,后歸還本金的方式計算。如果先歸還本金,則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計息,如果先歸還利息,則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繼續計息。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