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材料的來源(刑事立案材料的來源包括)
刑事訴訟法中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法律主觀:
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 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 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的公安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于犯罪人員觸犯我國法律規定,對社會安全構成危害。我國的辦案機關應積極地調查這類案件,一旦掌握違法案件的證據和事實的,應追究這類違法人員的刑事責任,保護社會秩序進行辦理。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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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一個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案例。
一、本案的立案材料的來源是什么?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立案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了仔細的勘驗,”說明立案材料的來源是有人“報案”。
刑事案件立案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立案的條件之一是有犯罪事實發生,本案公安機關對現場和尸體進行勘驗,排除自殺,就符合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二、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都包括哪些?本案中公安機關都實施了哪些偵查行為?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偵查行為: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鑒定、通緝等。
本案公安機關實施的偵查行為:現場勘驗、尸體檢驗鑒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搜查、扣押物證、辨認等偵查行為。
三、刑事證據的類型都有哪些?本案中的證據類型都有哪些?(請一一例舉)
刑事證據的種類:《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案證據類型:本案證據包括證據種類中的第一、三、五、六、七項。
四、我國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都有哪些?本案中公安機關采取了哪些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本案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前應有逮捕措施的,不然刑事拘留會超期的。但題目中沒有看到逮捕的情況)
五、A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應當如何處理?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向同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來源有哪些
主要來源有: (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自訴案件 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 立案 材料的來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 自首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 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安司法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來源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的開始,必須有說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材料,這些材料是公安司法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根據。立案的材料來源,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獲取有關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情況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徑。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
(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處在同犯罪做斗爭的第一線,在日常的執勤和執行任務過程中有可能發現犯罪,在偵查、預審工作中也有可能發現犯罪事實、犯罪線索,這些都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材料來源。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其本身也承擔偵查職能,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活動中也有可能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立案偵查。國家安全機關、軍隊內部的保衛部門、監獄等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線索,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也應當立案。鏈接:
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來源主要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特別關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選擇題中要留心。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特別關注:報案或舉報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可出單選題或多選題。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立案的刑事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
(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處在同犯罪做斗爭的第一線,在日常的執勤和執行任務過程中有可能發現犯罪,在偵查、預審工作中也有可能發現犯罪事實、犯罪線索,這些都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材料來源。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其本身也承擔偵查職能,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活動中也有可能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立案偵查。國家安全機關、軍隊內部的保衛部門、監獄等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線索,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也應當立案。
(二)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是公安司法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來源,其中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以及被害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為何人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告發的行為;舉報則是指單位和個人對其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告發、揭露的行為。舉報較報案相比,舉報的案件事實以及證據材料要詳細、具體。
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既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是其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這一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具有揭露犯罪、懲罰犯罪的強烈愿望和積極主動性,另一方面,在許多案件中,又因為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有過接觸,能夠提供較為詳細、具體的有關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所以其控告對于追究犯罪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來源。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訴人和被害單位)就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和告發,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報案、控告和舉報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進行阻止、壓制或者打擊報復。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作案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來源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4款明確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3款規定。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由于自首能得到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有不少犯罪人實施犯罪后即投案自首。刑事訴訟法將自首作為立案材料的重要來源之一,含有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的旨意。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為依據,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了一定的事實材料就能立案。只有當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實符合立案的條件時,才能做到正確、及時、合法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也就是決定刑事案件成立,開始進行刑事追究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正確掌握立案的條件,是準確、及時地解決應否立案問題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當然,立案僅僅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尚不能要求證據達到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節。但是,在這一階段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
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的兩個條件,司法機關辦理立案時必須嚴格遵守,才能保證立案的正確性。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只是從刑事案件的總體上作出的原則性規定,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體到某個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立案,還必須結合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由于犯罪行為多種多樣,在實踐中準確把握立案條件比較困難。為了統一執行國家的刑事法律,正確把握立案的條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分別或者聯合制定了一些具體的立案標準,如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發布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等。
由于自訴案件不經過偵查,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并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因此,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除了應當具備公訴案件韻兩個立案條件以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86條的規定,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2)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階段中各種訴訟活動的步驟和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下來,然后依法處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推諉。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這里“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這一規定,報案、控告和舉報認識片面或錯誤造成的控告、舉報與事實不符,甚至錯誤;而誣告則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并保障他們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為了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同犯罪行為做斗爭,保障單位和個人行使控告、舉報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即當他們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主動采取保護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為了防止事后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打擊報復,該款還規定,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們保密。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因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決于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的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就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和分析、評斷這種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通過審查,應當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行為;如果屬于犯罪行為,有無確實可靠的證據材料證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無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補充材料,或者要求他們作補充說明,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證據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立案時;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當立案時,立案前的審查工作就完成了。對于應當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
對于自訴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訴人在提起自訴時,應當同時提出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各種證據,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自訴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訴人提出補充證實有關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進行調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根據這一規定,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包括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兩種形式。
1.決定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即有犯罪事實發生,對行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立案的決定。
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的,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批準后,交由偵查部門開始偵查。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辦人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制作《立案決定書》。還應及時將《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報卜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制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訴庭:r作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經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后,移交刑事審判庭審理。
2.決定不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即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決定書》,寫明案件的材料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決定不立案的機關等。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對控告人的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核并作出答復。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有嚴重錯誤或一般的違法亂紀行為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者舉報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立案監督的概念
立案監督,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和公民依法對立案活動進行監視、督促或者審核的訴訟活動。立案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的監督,它是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進行監督的一種。廣義的立案監督還包括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立案活動進行的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87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立案監督包括控告人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兩種形式。
(二)立案監督的程序
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活動實施監督的方法和步驟。由于控告人和檢察機關的地位和性質不同,所以,二者對立案監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1.控告人的監督。控告人對立案活動的監督是通過申請復議來進行的。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10日以內申請復議。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辦理,并在收到復議申請的30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
2.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應注意以下幾點: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的材料來源有兩方面:①通過人民檢察院的各種業務活動發現公安機關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②通過被害人的申訴獲得,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部門處理。
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10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
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送達通知立案決定書時,應該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在15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2)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監督。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否實行監督,如何實行監督,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立案偵查;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三)立案監督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就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的監督作了專門規定,從而使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加強和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工作的監督職能,有利于打擊和懲罰犯罪,防止罪犯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目前,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罰代立”、“立而不究”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有礙法律的正確實施,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造成了對犯罪打擊不力的現象。由此,加強立案監督,防止和克服上述不良現象的存在就成了一個緊迫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報案提供應該準備什么材料?
我們知道,當發生 刑事訴訟 時,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但是有些人不知道需要提供什么,我來講一講 刑事訴訟法 報案提供應該準備什么材料?其實根據相關規定, 沒有明確的格式要求,只要說明要報什么案及所知道的具體情況就行;也沒有形式要求,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具體都是有哪些呢? 報案以怎么樣的形式都可以,即使是口頭報案也是可以的!當然既然是報案,警察會來處理,那就應該把相關的 證據 材料都準備好! 一、如何接受刑事 立案 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 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 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于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并進行登記。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對于不屬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于屬于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可以口頭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1、嚴格區分誣告與錯告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款規定:“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2、保障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并滿足其合法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法律分析:立案材料的來源有:1.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3.犯罪人的自首;4.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檢察院立案監督需要哪些材料
立案監督申請書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復印件一份、經過公安機關復議的,提交復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一份、申請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須提交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的材料來源有兩方面:
①通過人民檢察院的各種業務活動發現公安機關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
②通過被害人的申訴獲得。
二、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三、向檢察院申請立案偵查監督申請書包括那些內容?
1、申請人
2、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
4、事實與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