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串通投標工程款(串通投標工程款處置)
串通投標罪和賄賂罪
法律主觀:
一、概念 串通投標罪 ( 刑法 第223條),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 招標 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二、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復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招標投標是市場交易的一種方式,一般為大宗商品買賣或建設大型建筑工程時常常采用的一種交易方法。這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條件提出自己要求的價格和相應條件,開列清單向招標方投函的活動。到一定時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標人當場開標,選擇其中質量最精良、價格最合算者為中標人,再由招標方與之訂立合同,進行交易。投標具有要約性質。其要件主要有:(1)應指向招標人;(2)須依據招標人要求進行;(3)須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條件,以招標人承諾為目的。招標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一般的競爭招標。只要具備一定條件都可以參加招標;二是指名的競爭招標。即指定兩個以上的人參加招標,然后擇優確定中標人;三是特定招標。即指定一個對象(聲譽信用、技術較高者)來投標。除特定招標外,一般是招標投標。即以招標的表示,使投標人分別提出條件,由招標人選擇其申最優者,并與之訂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形式。招標投標既然是市場競爭手段,必然競爭激烈。這樣,就出現了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5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說,就是指在招標投際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參加投標的經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者向招標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價格。標價一般來說應當以招際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為計算的基礎,并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的未來、競爭人數、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際總額預算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形成。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際是指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標投標流于形式,共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包括其他投標者)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為:(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行為;(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并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了;(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并讓其中標;(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于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后,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 罰金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本罪屬于 共同犯罪 ,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于江湖義氣;有的礙于情面;有的迷戀女色;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三、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于何為情節嚴重,應當由最高 法院 作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二)本罪與賄賂罪牽連行為的認定在行為人犯串通投標罪的同時,往往可能牽連犯有賄賂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等 罪名 ,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許以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泄露標底,或者招標人接 受賄 賂,泄露標底等 商業秘密 。由此可見,基于本罪特點,往往可能出現牽連犯罪的情況。對于此種牽連犯罪行為,因無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依法理,適用以一重罪處斷為宜。四、處罰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 反不正當競爭 法》第二十七條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運用招投標審計治理串通投標
【摘要】投資工程審計監督是當前政府投資審計的一個薄弱環節。工程招標串標問題時有發生,政府投資審計加強監督應如何切入?本文擬就工程串標問題的產生原因、存在的主要形式以及審計怎樣找點切入等方面,結合工作實際,談談一些看法。
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內已廣泛實施,它不但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夠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好辦法。目前,隨著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工程招投標開標前的過程都是比較規范的,但由于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法規制度不夠健全、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市場主體守法意識不強等原因,投標串標問題時有發生,經常見諸報端。
一、串標問題的產生串標是指投標單位之間或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相互串通騙取中標的投機行為。其危害是很明顯的,首先,它實質上是一種無序、惡意競爭行為,它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妨礙了競爭機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揮,往往使中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縱在少數幾家企業手中,而把有優勢、有實力中標的潛在中標人拒之門外,破壞了建設市場的正常管理和誠信環境,嚴重影響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傷害了大多數投標人的利益; 其次,串標常常會導致中標價或竣工結算價大大超出正常范圍,從而加大政府投資成本,造成國家建設資金流失;第三,參與串標的企業往往誠信度不高,甚至不大重視企業的內部管理,對工程建設留下安全隱患。
現在的建筑市場,企業多,工程少,存在一定的利潤空間,僧多粥少的競爭現狀使投標人千方百計,甚至不惜串標牟取中標權。再者,串通投標行為本身具有相當強的隱蔽性,現有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方法手段及處罰力度均還無法真正形成監管合力,很難有效遏制工程建設領域出現的串通投標問題。因此,工程招標開標前存在串標的可能性極高。
二、串標可能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單位的代表,多為建設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投資的錢是國家資金,工程價款的多少與自己沒有多大切身利益,在投標企業給予個人以足夠的經濟利益報酬情況下,就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容易產生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將會以什么手段進行操作呢?1、透露信息。招標人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透露給內定的中標人,造成投標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甚至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2、事后補償。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好,由投標人超出自己承受能力壓低投標價格,中標后再由招標人通過變更增加招標時沒有的工程項目或工程量等方式,讓中標人低中標高結算。3、設置障礙。招標人根據內定中標人特有的技術條件,故意在資格預審或招標文件中設置某種技術資質要求,以排斥某些潛在投標人,操縱中標結果。4、招標人通過內定中標單位邀請兩家以上單位參加投標(該被邀單位有的甚至自身資質不夠而掛靠其他單位進行投標),然后招標人自己,或通過招標代理單位以招標人資金不足、工程會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影響一部分參加投標單位退出投標,這樣幾個已經串通好的投標單位就可以操縱中標。5、招標單位派二至三個代表參加招標評標,把人為因素的影響貫穿于整個招標過程,有利于內定中標單位中標。
(二)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投標人之間建立攻守同盟串標,現有的常規調查手段很難取證、認定,況且,懲處力度不大使串通投標行為的違法違規成本遠遠小于其風險收益,所以,這會是最重要的串標方式。投標者之間會以什么方式進行串通投標?1、價格串通。一些投標人相互勾結,私下串通,就投標價格達成一致協議,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使競爭對手的正常報價失去競爭力,導致其他投標人不能中標。2、輪流中標。該行為多發生在分段招標或者多次招標中。投標人之間互相約定,在投標中輪流以高價中標,撈取高額利潤,從而使招標人無法從投標人中選出最優人選,造成巨大損失。3、陪標補償。幾個投標人之間私下確定中標人,約定內定中標人以高價中標后,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以補償,其實這補償費也是從招標人支付的工程價款中去獲取的。4、掛靠壟斷。通過掛靠其他企業,一家企業或個體包工頭可以同時以好幾家企業的名義去參加同一標的投標,形成實質上的投標壟斷,無論哪家企業中標,實際都是一家企業。被掛靠企業從中收取管理費,而對工程質量、安全沒有進行實質上的管理,一些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得以進入原本無法進入的經營領域,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5、招標代理單位暗中組織協調部分投標者進行串通投標。
三、審計具體切入工程串標問題的一些看法
隨著促進擴大內需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政府投資項目力度加大,審計部門勢必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工程招投標串標問題,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這就要求審計要選好切入點。
(一)監督關口前移,采用跟蹤審計方式。跟蹤審計可以在審計實施過程中與相關監督部門或業主單位配合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把問題解決在過程中。
1、現行的招標一般有三種方法: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綜合評估法,這三種都無法徹底遏止串通投標。筆者認為審計可以嘗試要求相關部門實行“明標隨機抽取法”,即建設工程項目事先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規范工程量清單,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作為標底;或將各參標單位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均衡后形成一個綜合標價。再將以上標價通過招投標交易中心或有關部門指定的招投標公告媒體向社會公告,讓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并公開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這既形成一個合理工程造價,又可以有效減少串標行為。
2、審計應通過配合相關監督部門規范工程招標人的內部控制制度,起到減少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機會。主要看是否招標人做到:權責分離,即談判、評標、決策人員分離;參與標底編制和審定的人員、評標小組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分離;不準事先組建內部評標小組,參與評標的成員不得公開;不準統一組織踏勘現場,解答投標疑問要實行網上答疑。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對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情況要即時提出質疑并要求改正。
3、由于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單位,對于長期進行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審計人員應詳細了解其過去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該招標人長期將工程委托給獨家代理機構的,應在招標人委托代理單位前及時提出審計建議要求改正,降低通過招標代理單位進行串標可能性。
4、對于長期進行招標活動的招標人,應詳細了解其過去委托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情況,對多個工程項目經年經公開招標均是獨家或兩家承攬的情況應引起足夠的重視。經年獨家承攬某招標人的工程設計或監理業務的單位,首先其壟斷行為本身就存在疑問;其次與業主單位聯系頻繁,在建筑市場對設計、監理單位的監管基本缺失情況下,可能與業主、施工單位勾結一氣,出具工程虛假資料,謀取虛假工程價款,這行為是導致工程低中標高結算的一個非常重要手段,且因其專業性非常強,一般事后難以取證、認定,所以更必須引起足夠重視。設計、監理單位的串標一般是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標,審計切入重點應放在上述招標人內控制度監督上;還有一種是掛靠壟斷串標,該問題則要關注投標單位的實際委托代理人是否是該投標單位人員,該代理人是否確實具備資質資格。由于工程建設程序是一環緊扣一環,跟蹤審計人員要及時發現串標異常情況,及時會同相關職能單位,即時介入進行制止、糾正、查處,把問題及時解決在發生危害前。
5、審計應監督招標文件條款的嚴格規范化,對工程內容、單價變更、工程量變更、工期獎罰等的規定應清晰明了,使招標人、中標人一旦簽訂合同,碰到問題應具體怎么解決都在合同中可以一一找到,不留下事后可以通過變更進行高結算隱患。促使招標文件條款規范化會給串標行為增加風險成本,能有效威懾串標行為。
6、審計人員在對評標監督過程中,對標書制作粗糙,或根本就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編寫標書,甚至投標資料是幾家雷同復制的情況都應引起關注,那都可能存在串標行為。跟蹤審計要對以上異常標進行詳細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及時制止串標行為。對于招標文件設置投標人必須具備某種特殊技術要求條件的,應嚴格審查其設置條件的適當性、必要性,減少招標人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增加串標成功幾率行為。
7、與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協同杜絕沒有資格卻自行組織的招標行為,因為該自行招標行為十有八九存在串標問題。
(二)現在大部分審計單位,特別是基層單位,由于各種因素制約,沒有進行工程跟蹤審計,無法及時提出審計建議及時解決問題。筆者就事后審計如何找切入點發現串標問題再提出以下幾方面做法和關注點:
1、審計過程中要逐項對照、審核合同與招標文件異同,對簽訂工程合同后再簽訂與招標文件內容矛盾的補充協議行為應進行關注,并立足工程實際,深入分析該補充協議會產生的與原合同不同的造價結算結果,如果大幅度增加造價,應追溯到其工程招投標資料,對各個投標人的投標書、評標資料等,按上述跟蹤審計要點進行詳細查核是否存在串標疑點。同時關注招標、中標、簽訂合同在時間順序上的合理性,有時會發生以上事項時間順序倒置現象,那可能是串標。發現疑點,對證據確鑿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對無法取得確鑿證據支持的,應在審計報告中如實披露簽訂工程合同后再簽訂與招標文件內容矛盾的補充協議行為及產生的造價變動后果。
2、有時工程竣工結算資料會直接體現出工程第三人代表中標單位,或一個工程第三人在分段招標工程的幾個標段中代表中標單位簽認工程資料、結算造價。這種情況很可能就是掛靠壟斷中標。如是這樣,要先從外圍取證確證該第三人與中標單位沒有隸屬關系,因為沒有隸屬關系可能就是掛靠中標或轉包,然后再追溯審查評標資料,如該第三人代表中標單位進行投標,那就是掛靠中標了。有時審計人員能側面了解到工程是由第三人實際負責施工,但工程資料都是由中標單位項目經理及相關資格人員簽認,這樣的掛靠中標行為取證難度大,必要時必須延伸審查中標單位的內部承包協議。
3、對低中標高結算問題要引起足夠重視,因為低中標高結算是壓價串標中標后的必然結果。中標價壓低中標后,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就會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以各種理由變相增加、變更項目,如:提高裝修檔次,避開已中標單價,另行協議主材單價;增加招標清單外項目,避開已中標單價,另行簽價或套價;增加隱蔽后認證難度大的項目的工程量,甚至簽認不合常規的土方開挖、回填、運輸方式;虛增隱蔽項目尺寸,從而虛增工程量等等,以求追加資金,增加造價,導致最后竣工決算時工程造價嚴重超過中標價。為此,審計人員要深入細致分析造價大幅度增加是否是人為故意擴大建設規模,特別對可疑的變更、增加項目應追根溯源進行取證、舉證其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手段無法確證串標行為的,對人為故意擴大建設規?,F象要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必要時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查處,以警示串標后低中標高結算行徑。
4、對于分段招標的工程項目,特別是經年有招標工程項目的部門,應審查該招標人過去的工程發包情況,對于 “老面孔”分別在多個標段中標的情況應引起足夠重視,這是長期串標中標的最直接表現。審計人員要對該工程的投標文件、評標資料進行詳細查核,該問題多是招標人通過內定中標單位邀請兩家以上單位參加投標而操縱中標,因為長期串標成功,串標人難免疏忽大意,陪標現象會很明顯,幾家參標單位的投標資料甚至是雷同復制,業主代表在評標時也會有意識壓制其他投標人評分。審計人員要善于從投標文件、評標資料發現以上串標行為的蛛絲馬跡。
歸根結底,作為國家的經濟衛士,審計機關對工程串標問題要敢于面對,勇于開拓思路,找好切入點,對發現的串標問題要勇于揭示,并加強與各監督部門溝通合作,不停留于查處問題,要側重于發現并及時糾正問題,形成真正的招標監管合力,加強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在源頭上有效遏止串標,實現審計“免疫功能”作用。
投標人串通投標是否可以沒收保證金
投標人串標保證金可能會沒收,首先串標是一種違法行為,故此串標保證金就是一種違法收入。如果后期司法機關確定串標各方的行為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而予以量刑,那么此種違法所得極有可能會被沒收,也即串標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根據規定簽訂合同;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或者是未能根據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3)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一、串標行為有哪些危害
1、串標直接傷害了其它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實質上是一種無序競爭、惡意競爭行為,它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妨礙了競爭機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揮,往往使中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縱在少數幾家企業手中,而使有優勢、有實力中標的潛在中標人拒之門外。破壞了建設市場的正常管理和誠信環境,嚴重影響到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傷害了大多數投標人的利益。
2、當無標底或復合標底招標而又不采取量低價中標時,串標常常會導致中標價超出正常范圍,從而加大招標人的成本。因為參與串標的企業一般會有某種形式的利益分成,這就會使他們操縱的標價超出了合理低價范圍。
3、參與串標的企業往往誠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視企業的內部管理。由于賭博心理占了上風,它們編制的投標文件著眼點僅僅放在價格上,對施工方案不認真研究,無合理應對措施,即使中標,也不大可能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對工程建設留下隱患。
二、投標保證金的作用
1、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3、從一個側面反映和考察投標人的實力。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多地開展招投標“評定分離”試點,工程招投標環境全面優化-工保網
“評定分離”即評標和定標相分離制度的簡稱,是指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2012年深圳市率先嘗試“評定分離”后,江蘇、四川、湖南、浙江等地紛紛跟進,發展至今已漸呈燎原之勢。
不同于“評定合一”下招標業主缺乏選擇權的現狀,“評定分離”強調專家評標和招標人定標兩個環節的相對獨立,旨在淡化評標專家的定標作用、落實招標人的主體責任,更將帶來一系列深遠的變化。下文將結合“評定分離”試點地區的制度安排,探索“評定分離”改革的深遠意義。
1、實現招標人權責統一
作為項目建設的管理者,業主本應根據不同類型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選擇適合的評標辦法,但在“評定合一”的傳統下,招標人對于評標辦法的使用沒有太多自主選擇權,也難以切實對招標活動、招標過程、中標結果負責。
以青海為例,“評定分離”要求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由招標人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確定中標人。通過將評優與擇優結合,一方面將改變評標專家權責不對稱的現狀,真正發揮專家咨詢和決策參謀作用,另一方面將賦予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求合理確定擇優要素的權力,使其招標選擇權和項目管理職責得到統一,也有助于落實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項目終身負責制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圍繞定標方式進行了各自創新:廣州市《關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評定分離”有關操作的指引(試行)》明確中標人的確定方式可以是“記名投票+撰寫評語”或評分,不鼓勵采用隨機抽取或集體議事方式確定中標人;義烏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定分離工作規程》則給予招標人充分的擇優權,在“優中選低,低中選優”原則下選擇一個有實力、講信用、報價合理的中標人。
2、根治招投標領域頑疾
如果說“評定合一”下投標人中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招標文件中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實質性要求的符合程度,“評定分離”下投標人中標則更多取決于歷史業績、履約表現、信用評價等自身實力。
因此隨著中標主動權由投標人一方轉至招標人一方,投標人和評標專家之間的利益輸送鏈得到了抑制,串通投標、虛假騙標、明招暗定等長期存在于招投標領域“頑疾”得到了根治,從而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透明。當然,“評定分離”下招標人面臨的廉政風險較大,這也要求監管部門加強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引導招標人規范行使定標權,強化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提高業主招標水平和項目管理水平。
與此同時,“評定分離”鼓勵招標人合理充分行使擇優定標權:招標人在綜合考慮價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辯因素、團隊因素、性能因素和資信因素的基礎上定標,將引導投標企業合理報價、有序報價,并緩解投標人低價搶標、中標后再通過偷工減料獲取利潤的現象,從而實現招投標結果的合法公正。
不難發現,“評定分離”通過完善評標定標機制,能夠實現招標投標過程規范透明、結果合法公正,推動招標投標過程向規范、科學、透明、可追溯方向健康發展。
3、強化招投標全程監管
“評定分離”改革不僅僅在于優化工程招投標過程,更在于優化工程招投標環境。
在“評定合一”模式下,投標人投標中將較多精力放在了對評標辦法、中標原則的研究上,為了提高中標概率還會出現圍標串標、掛靠轉包等沖動。而“評定分離”平衡了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裁量權、定標推薦權以及招標人的評標參與權、定標決策權,使得投標人圍標串標對中標結果不再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體現了招標投標擇優的主流價值取向。
在“評定合一”模式下,投標人中標后沒有按照投標階段的承諾來履行義務的情況層出不窮。針對這一現象,廣州市《關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評定分離”有關操作的指引(試行)》規定招標人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中標人的履約情況跟蹤核查,評估招標效果。這讓招投標“市場”和施工“現場”緊密聯系起來,將促使投標人將精力放在履約表現、工程安全、現場質量管理等方面,促進相關主體依法履責。
因此在“評定分離”下,市場誠信好、履約能力強的企業更能夠憑借業績和信譽獲得業主、市場和行業的認可。這一改革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為目標,將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遏制違法行為,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另外為強化全過程監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定分離”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還強調要加大“評定分離”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評標定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事實上在現行招標投標制度中,評標和定標本來就是分離的,“評定分離”這一概念實則強調改變評標專家對評標定標的決定性作用,扭轉評標結果等同于中標結果、以專家定標取代業主定標的傾向,從而突出招標人的定標權。相信隨著定標還權業主,招標投標將更加科學合理,工程質量、安全、進度也將得到較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