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和二審的結果一般一樣嗎(法院一審和二審的結果一般一樣嗎)
一審二審訴訟一樣嗎
1、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2、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3、任務不同。4、適用的程序不同。5、審理期限不同。6、裁判的效力不同。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的原則。我國法院有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且兩者是獨立的。兩審終審制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需要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二審并不是一定會發生的。民事訴訟一審二審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接下來,我為大家做出介紹。
一、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聯系與區別
(一)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聯系
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第二審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和裁定在上訴期限內不上訴,或一審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的案件,均不會發生第二審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雖然與第一審程序一樣是基于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著以下區別:
1、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2、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3、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4、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
5、審理期限不同。一審審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6、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二、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聯系是一審是二審的前提,二審是一審的繼續。若一審調解達成協議或不上訴均不會發生二審。民事訴訟的一審和二審在審級、審批發生原因、審判程序、任務、審理期限以及裁判效力等方面都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一審和二審判決完全不一樣怎么辦
法律主觀:
以下是 一審 和 二審 的區別: 1、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2、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 3、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暫時想到這幾點,應該還有...... 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并下達調解書的,當事人事后反悔,也不能就調解書進行上訴。這就是法官積極促使雙方調解的原因,避免了二審被改判的風險,同時還能盡快結案。
二審和一審的判決結果區別大不大
法律主觀: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 第一審程序 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 第二審程序 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 行政法律關系 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 行政訴訟法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審判決和一審判決一樣嗎?
一審與二審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法院 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于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 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于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收到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后不可以上訴了。
二審的結果會比一審差嗎
二審一般不會比一審判的重。
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對于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又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則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是否為終審,具體如下:
1、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2、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時間的要求。
3、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被告人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審和一審的判決結果區別大不大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審和二審的刑事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法律效力不同。一審判決作出后不必然生效,如果在訴訟期內不上訴才生效。而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2、程序上的審理期限不同。一般情況,刑事案件的一審審限是三個月,二審期限是二個月。3、判決書的內容不同。一審判決書是對于案件事實的審判;而二審判決內容除了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有關于一審判決書的審查。4、判決書的作出法院不同。二審判決書的作出法院是一審判決書作出法院的上級法院。5、作出判決書的原因不同。一審判決是因為公訴機關起訴或者自訴人自訴后法院經過審判所作出;而二審判決是上訴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后經審判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后會決定是否當抗訴。
一審和二審結果差別很大
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有很大的不同,這是為什么?
一審和二審審理結果的不同,乃是基于審理法官對于法律理解的差異、承辦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與二審提出的證據或有差異所致。
我國的審判制度為“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服初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于上級人民法院。
終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有三個結果:
首先是維持初審人民法院的判決。這個比例較大。
其次是部分改變原審判決,這個比例亦較大。
另外,初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假若存在適應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遺漏主體、判決實體不公允等情況,終審人民法院大概率將案件發回重審。
全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水平與能力自然有優劣之分;當事人在一審與二審中證據的差異,判決或有不同情理之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審和二審的刑事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法律效力不同。一審判決作出后不必然生效,如果在訴訟期內不上訴才生效。而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
2、程序上的審理期限不同。一般情況,刑事案件的一審審限是三個月,二審期限是二個月。
3、判決書的內容不同。一審判決書是對于案件事實的審判;而二審判決內容除了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有關于一審判決書的審查。
4、判決書的作出法院不同。二審判決書的作出法院是一審判決書作出法院的上級法院。
5、作出判決書的原因不同。一審判決是因為公訴機關起訴或者自訴人自訴后法院經過審判所作出;而二審判決是上訴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后經審判作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三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二審的結果會比一審差嗎
法律分析:不會的,因刑事一審上訴中的話,就會啟動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一啟動,一審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啟動二審程序后一審所確定的刑期已經到期被告人是被羈押的話,那么也只是會變更強制措施,也不會執行一審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審會比一審判的重嗎
不會。從總體上看二審改判的比較少,因為我們國家的訴訟法律比較完備,審判還是相當公正的,一審二審差距也只在一些法律的認識上,但是不排除有各種因素的影響會導致改變一審的結果。需要知道的是,當前我們國家法院審判上是二審才是最后的定論。
一審一般在縣一級基層的法院審判,一審完了以后不滿可以直接上訴申請上級法院的二審,二審判決才是最終的結果。通常情況下一審會對案件發生的事實,各方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最終根據證據情況來進行判斷,只要一審的時候。事實認定正式,證據確實充分,都會有一個正確的判決,如果一方不滿,提起上訴,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前提下很難會翻案,二審一般都是維持一審的判決。
當然不排除一些因素會影響一審判決的正確性。例如法官收人錢了,審判的人和其中一方有親戚關系,審判的時候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認定的案件事實有差錯,有一些重大的證據遺漏了等。這時候二審就開始發揮作用,二審的時候會組成新的審判人員,重新對案子的事實證據方面進行審查,最終會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決,此時二審的結果是最終的定論。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一審和二審的結果一般一樣嗎
法律分析:因為我國司法體制設計兩審終審的結構,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讓二審來給一審糾錯,而且除了上訴之外,還有再審、抗訴等審判監督程序來進一步延伸救濟的途徑。畢竟法官也是人,人力終有窮盡,何況每個案件的背后都是巨大的利益沖突,沒人能確保一審就一定能得到絕對公正的結果。所以,如果二審反過來清一色的維持一審判決,或者都是不痛不癢的部分改判,這才說明要么是制度設計有缺陷,要么就是制度的執行出了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